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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抵押是十分常见的担保形式,可以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在担保债权实现和促进资金融通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成为广受欢迎的一种抵押形式。然而共同抵押在运行当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立法上的缺漏导致实际运用共同抵押时没有法律可以遵循,产生争议时也没有法律可以作为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抵押的发展。本文便是在对共同抵押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对共同抵押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一、共同抵押概述
(一)共同抵押的概念
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分别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分别属于不同人。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了担保该笔债权,丙以50万元的车提供抵押,丁以5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就叫做共同抵押。
(二)共同抵押的特征
1.共同抵押担保的是同一债权。在共同抵押中,只有一个债权存在,虽有多个抵押物提供担保,但这多个抵押物担保的是同一债权。
2.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有多个。共同抵押的“共同”之意,并非有多个债权,也不是有多个债务人,更不是有多个抵押人,“共同”是抵押物之共同,是多个抵押物为债权提供担保,才构成共同抵押。
3.共同抵押由多個抵押权组成。由于多个抵押物共同担保债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多个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因此共同抵押由多个抵押权组成。
(三)共同抵押的性质
有的学者主张共同抵押是复数抵押权,因为共同抵押是在多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共同抵押应属于复数抵押权。共同抵押是单一抵押权是学界通说观点,主要原因在于共同抵押是为了担保同一债权,而且各个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并非相互独立,而是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因此,将共同抵押视为单一抵押权更为合适。
二、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
(一)按份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丙丁是抵押人,分别以价值10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但丙只担保债权中的20万,丁担保债权中的80万,这种担保方式就叫做按份共同抵押,当甲无法到期清偿债款,乙只能向丙主张20万的债权,向丁主张80万的债权。
(二)连带共同抵押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丙丁是抵押人,分别以价值10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未约定每个房产担保的债权份额,这种担保方式就叫做连带共同抵押,当甲到期无法清偿债款,抵押权人乙可以任意选择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三、按份共同抵押中各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一)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应当按照各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比例进行拍卖,对于拍卖的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二)物上保证人权利的行使
共同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又可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以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追偿,但对于按份共同抵押中的物上保证人来说,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因为其他物上保证人也是在自己的份额比例内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后次序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抵押物A在为甲债权设定按份共同抵押之后,又为乙债权设定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叫做重复抵押,位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叫做后次序抵押权人。后次序抵押权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第一个抵押中的债务人和其他物上保证人追偿,但对于抵押物设定的第一个抵押是按份共同抵押的后次序抵押权人来说,其不享有追偿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为连带共同抵押的后次序抵押权人设定的。
四、连带共同抵押中各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一)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抵押物进行拍卖来实现抵押权。就上述连带共同抵押的例子,乙可以随意选择抵押物拍卖,乙可以只拍卖丙提供的抵押物,也可以选择只拍卖丁提供的抵押物,甚至可以既拍卖丙提供的抵押物又拍卖丁提供的抵押物,乙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十分自由。
(二)物上保证人权利的行使
连带共同抵押中的物上保证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求偿权以及向其他物上保证人追偿的代位权。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物上保证人因为承担抵押责任造成的全部损失;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物上保证人承担的超过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
(三)后次序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当抵押物A承担的担保责任超过内部责任份额时,抵押物A的后次序抵押权人就享有代位权,可以向其他物上保证人追偿。
我国法律对共同抵押的规定较少,而共同抵押又是常见而复杂的问题,对于共同抵押的效力学界缺乏体系的梳理,因此在共同抵押的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笔者将共同抵押分类,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分别研究共同抵押的效力问题。当然,笔者对共同抵押的研究仅仅是抛砖引玉,共同抵押制度需要更多的学者倾注精力来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2]陈恭健.共同抵押制度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2).
[3]陈浩.共同抵押的效力:代位求偿权及其合理性分析[J].当代法学,2003,(9).
[4]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孙鹏.担保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T.M.Phuong Nguyen,Guillaume Dillenseger Christian Glaize,Jean Alzieu. Traditional Float Charges:are They Suited to Stationary Antimony-free Lead Acid Batteries.2010.
[7]唐义虎.担保物权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梁静静(1995.09)女,山东,汉族,研究生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吴伊爽(1989.04)女,河北,回族,研究生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共同抵押概述
(一)共同抵押的概念
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分别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分别属于不同人。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了担保该笔债权,丙以50万元的车提供抵押,丁以5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就叫做共同抵押。
(二)共同抵押的特征
1.共同抵押担保的是同一债权。在共同抵押中,只有一个债权存在,虽有多个抵押物提供担保,但这多个抵押物担保的是同一债权。
2.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有多个。共同抵押的“共同”之意,并非有多个债权,也不是有多个债务人,更不是有多个抵押人,“共同”是抵押物之共同,是多个抵押物为债权提供担保,才构成共同抵押。
3.共同抵押由多個抵押权组成。由于多个抵押物共同担保债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多个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因此共同抵押由多个抵押权组成。
(三)共同抵押的性质
有的学者主张共同抵押是复数抵押权,因为共同抵押是在多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共同抵押应属于复数抵押权。共同抵押是单一抵押权是学界通说观点,主要原因在于共同抵押是为了担保同一债权,而且各个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并非相互独立,而是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因此,将共同抵押视为单一抵押权更为合适。
二、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
(一)按份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丙丁是抵押人,分别以价值10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但丙只担保债权中的20万,丁担保债权中的80万,这种担保方式就叫做按份共同抵押,当甲无法到期清偿债款,乙只能向丙主张20万的债权,向丁主张80万的债权。
(二)连带共同抵押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丙丁是抵押人,分别以价值10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未约定每个房产担保的债权份额,这种担保方式就叫做连带共同抵押,当甲到期无法清偿债款,抵押权人乙可以任意选择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三、按份共同抵押中各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一)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应当按照各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比例进行拍卖,对于拍卖的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二)物上保证人权利的行使
共同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又可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以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追偿,但对于按份共同抵押中的物上保证人来说,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因为其他物上保证人也是在自己的份额比例内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后次序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抵押物A在为甲债权设定按份共同抵押之后,又为乙债权设定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叫做重复抵押,位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叫做后次序抵押权人。后次序抵押权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第一个抵押中的债务人和其他物上保证人追偿,但对于抵押物设定的第一个抵押是按份共同抵押的后次序抵押权人来说,其不享有追偿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为连带共同抵押的后次序抵押权人设定的。
四、连带共同抵押中各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一)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抵押物进行拍卖来实现抵押权。就上述连带共同抵押的例子,乙可以随意选择抵押物拍卖,乙可以只拍卖丙提供的抵押物,也可以选择只拍卖丁提供的抵押物,甚至可以既拍卖丙提供的抵押物又拍卖丁提供的抵押物,乙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十分自由。
(二)物上保证人权利的行使
连带共同抵押中的物上保证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求偿权以及向其他物上保证人追偿的代位权。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物上保证人因为承担抵押责任造成的全部损失;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物上保证人承担的超过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
(三)后次序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当抵押物A承担的担保责任超过内部责任份额时,抵押物A的后次序抵押权人就享有代位权,可以向其他物上保证人追偿。
我国法律对共同抵押的规定较少,而共同抵押又是常见而复杂的问题,对于共同抵押的效力学界缺乏体系的梳理,因此在共同抵押的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笔者将共同抵押分类,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分别研究共同抵押的效力问题。当然,笔者对共同抵押的研究仅仅是抛砖引玉,共同抵押制度需要更多的学者倾注精力来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2]陈恭健.共同抵押制度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2).
[3]陈浩.共同抵押的效力:代位求偿权及其合理性分析[J].当代法学,2003,(9).
[4]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孙鹏.担保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T.M.Phuong Nguyen,Guillaume Dillenseger Christian Glaize,Jean Alzieu. Traditional Float Charges:are They Suited to Stationary Antimony-free Lead Acid Batteries.2010.
[7]唐义虎.担保物权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梁静静(1995.09)女,山东,汉族,研究生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吴伊爽(1989.04)女,河北,回族,研究生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