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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具有巨大的时代意义的,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国情。但是如何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而这种教育的过程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思想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G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186-01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門历史性的科学,它旨在研究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的产生、演变以及更新,从而在方法论的角度上指导人类的实践,这种指导方法又具有较强的政治、阶级意识形态。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是另一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它结合国家、阶级、意识形态等因素,从法律的角度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自觉遵守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所以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是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大途径。
首先,从理论高度的角度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思想的履行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又需要以完善的法治观念教育作为载体。民众的法治观念是否正确,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培养大众的法治观念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当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需求。同时,科学发展观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一个严谨、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依托,必须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在思想塑造、政治觉悟、教育水平方面的延续。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就通过科学发展观这样一个中枢连接在一起,他们之间有更加密切和对立统一的关系。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一定的政治原则作为具体进行教育的依据。思想是行动的先行者,只有具备了科学发展观这样总揽全局的政治觉悟,才能更好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而这样的教育才不会在大的方向上迷失了方向。
比如,最近一些学者提出,中国的法制教育应该相应西方的民主、人权等内容,而且他们认为西方的法制具有比中国更优越的特质。其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要在结合自身发展的情况下才有更大的生命力和可操作性。如果一味地去提倡西方的价值观而忽略了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就会出现重要的挫折和失误,很多可以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也被扭曲为西方的制度,这样没有思想前提指导的制度也是不能为国人所认可的。西方的人权、民主等概念是健全的,这是因为它们是随着当时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而相应发展的。它们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有了更多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更多解决现实问题的渠道和可能,这是西方法治教育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当然不能离开西方社会背景和西方的文化特征。中国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当然要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理念的优势,但不等于消除参照自己国情的必要,而盲目地照搬西方的东西,这样会东施效颦、顾此失彼。
其次,从实践操作的层面来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要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虽然我国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在改革开放的30年期间,速度很快,成就很显著,但我们必须要总结面对现实地看到,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GDP特别低。我们的法治观教育还是路漫漫。我们必须承认当今社会的法治问题还很凸出。正如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述,我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更多的集权思想使现代法治失去了成长的土壤。而我国的法治教育承载着这样艰难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其实面对着更多的挑战。
我国在经济方面的地区差异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充满困难。比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公民在接受法治观念方面就比较快,教育方面的工作开展的就相对顺利些;但西部落后地区的民众在物质生活还没有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能够从内心遵从法律的可能相对较小,而且落后地区法治的更加不健全动摇了他们对法律权威的认识,当然还有长期遗留的封建思想使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难度更大。这也是最近一些年来农村家庭暴力和受害人群就暴力事件向法院起诉成反比的原因。在农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他们的衣食住行的需求通过经济发展而逐渐得到满足。但是,他们对于法律观念的把握以及运用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他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出现了怀疑和恐慌的情绪。这些对法律认识的偏差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关键的就是意识形态的滞后性。农民曾经扎根在自给自足的经济制度的土壤中,他们靠天吃饭,靠固化的人际关系维系社会关系,因此就有了对人情和上天的无比崇尚,这种崇尚有了形而上的泛化,就出现了排斥西方法治思想理念的结果。如果出现了纠纷,他们更愿意用人情的协调来解决;而不希望自己的纠纷暴露在外,被第三人所知而大肆渲染,这种朴素的解决纠纷的思维构成了农民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丧失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和判断。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概括起来,公民对我国法治认识误解,落后地区公民对选择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及自觉遵守法律的程度低。这些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科学化和合理性,同时也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08第一期
[2] 塞谬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思想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G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186-01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門历史性的科学,它旨在研究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的产生、演变以及更新,从而在方法论的角度上指导人类的实践,这种指导方法又具有较强的政治、阶级意识形态。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是另一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它结合国家、阶级、意识形态等因素,从法律的角度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自觉遵守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所以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是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大途径。
首先,从理论高度的角度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思想的履行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又需要以完善的法治观念教育作为载体。民众的法治观念是否正确,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培养大众的法治观念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当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需求。同时,科学发展观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一个严谨、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依托,必须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在思想塑造、政治觉悟、教育水平方面的延续。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就通过科学发展观这样一个中枢连接在一起,他们之间有更加密切和对立统一的关系。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一定的政治原则作为具体进行教育的依据。思想是行动的先行者,只有具备了科学发展观这样总揽全局的政治觉悟,才能更好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而这样的教育才不会在大的方向上迷失了方向。
比如,最近一些学者提出,中国的法制教育应该相应西方的民主、人权等内容,而且他们认为西方的法制具有比中国更优越的特质。其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要在结合自身发展的情况下才有更大的生命力和可操作性。如果一味地去提倡西方的价值观而忽略了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就会出现重要的挫折和失误,很多可以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也被扭曲为西方的制度,这样没有思想前提指导的制度也是不能为国人所认可的。西方的人权、民主等概念是健全的,这是因为它们是随着当时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而相应发展的。它们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有了更多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更多解决现实问题的渠道和可能,这是西方法治教育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当然不能离开西方社会背景和西方的文化特征。中国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当然要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理念的优势,但不等于消除参照自己国情的必要,而盲目地照搬西方的东西,这样会东施效颦、顾此失彼。
其次,从实践操作的层面来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要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虽然我国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在改革开放的30年期间,速度很快,成就很显著,但我们必须要总结面对现实地看到,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GDP特别低。我们的法治观教育还是路漫漫。我们必须承认当今社会的法治问题还很凸出。正如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述,我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更多的集权思想使现代法治失去了成长的土壤。而我国的法治教育承载着这样艰难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其实面对着更多的挑战。
我国在经济方面的地区差异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充满困难。比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公民在接受法治观念方面就比较快,教育方面的工作开展的就相对顺利些;但西部落后地区的民众在物质生活还没有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能够从内心遵从法律的可能相对较小,而且落后地区法治的更加不健全动摇了他们对法律权威的认识,当然还有长期遗留的封建思想使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难度更大。这也是最近一些年来农村家庭暴力和受害人群就暴力事件向法院起诉成反比的原因。在农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他们的衣食住行的需求通过经济发展而逐渐得到满足。但是,他们对于法律观念的把握以及运用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他们在面对法律的时候出现了怀疑和恐慌的情绪。这些对法律认识的偏差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关键的就是意识形态的滞后性。农民曾经扎根在自给自足的经济制度的土壤中,他们靠天吃饭,靠固化的人际关系维系社会关系,因此就有了对人情和上天的无比崇尚,这种崇尚有了形而上的泛化,就出现了排斥西方法治思想理念的结果。如果出现了纠纷,他们更愿意用人情的协调来解决;而不希望自己的纠纷暴露在外,被第三人所知而大肆渲染,这种朴素的解决纠纷的思维构成了农民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丧失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和判断。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概括起来,公民对我国法治认识误解,落后地区公民对选择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及自觉遵守法律的程度低。这些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科学化和合理性,同时也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08第一期
[2] 塞谬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