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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