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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一问题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必须认真对待。我国应依据“专利权的国内穷竭”理论,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不在《专利法》中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我方利益为出发点,采用灵活折中的策略,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