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中,重大突发事件或组织重大军事演习中。动员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将要涉及到保障力量中的的众多部门、行业以及个人。要使动员工作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运用经济动员手段,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动员经济补偿制度,根据困难和危险程度等条件对动员主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主体形成经济激励,进而提高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使用的效率。
一、解决好动员使用资金的来源问题
要实现运用经济动员手段完成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的任务,必须首先解决好动员使用资金的来源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项国民经济动员储备基金,战前政府从国民经济动员储备基金中拨款到军队系统直接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军需社会保障战时动员,建立国民经济动员基金,做好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财力保障准备,使战争经费储备于动员基金之中。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行为,政府是国民经济动员的投入主体,国民经济动员办事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应由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专项安排。国民经济动员重点项目所需的基建、技术改进、科技等资金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科技三项费用予以统筹安排。军民两用基础性建设资金,通过地方和军队两条渠道实施。更为重要的是要拓展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的投入渠道,鼓励各种形式的投资建设。对平战结合,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政府应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国民经济动员项目专项基金、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开发基金、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周转基金、国民经济动员物质征用补偿基金等,以保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选择一些军事价值明显、地方经济发展又很急需、经济效益又比较好的国民经济动员项目,作为平战结合、滚动发展的试点,保证政府投入的资本金的回收和再投入。二是应在股票、证券、彩票等投资领域中开征国民经济动员税。三是多渠道筹措战时经费。如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就采取扩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燃油税、加征烟草、酒精饮料税、取消对石化燃料工业的补助和免税、加征运输安全税以及改变部分财政预算支出等一系列获得战争经费的筹措方式和手段,使战争和危机处理经费在平时不断地得到有效积累,它产生的一个外部效应是能够使国民经济不会因战时额外的经费负担受到较大的冲击,减缓紧急时期爆增的经费需求对国家财政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震荡,有效调节紧急状态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保障动员机构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完善的军需社会化保障经济补偿机制
在战时条件下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军需保障面临着超常的困难和危险,使得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要付出的将会急剧增加,对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会造成一定的限制或损失,这时军队或地方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其进行战时的军需保障行为。随着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及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战时经济动员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要避免某一地区或某一方向发生战事就使该地区和方向负担加重,使直接参与部队保障活动的部分公民、法人和组织负担加重,全体国民必须平衡不可抗力量事件中的公共利益负担。
三、军需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补偿方法
第一,明确经济补偿范围。经济补偿是对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特殊贡献给予补偿,其中包括: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相关设备的灭失、损坏、折旧;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和利益损失;战时军需社会保障人员承受的心理压力、过大劳动强度。
第二,制定经济补偿标准。首先,应当确定经济补偿的原则,一方面应考虑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是直接参与平时军需保障的社会力量应尽的国防义务,执行战时动员和战时军需保障任务获得经济补偿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社会属性以及保障经营活动的企业性,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成为首选,在执行国防动员任务时若不能得到合理和及时的经济补偿,将直接威胁到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制定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在公民的国防义务和其经济利益需求之间寻求平衡,本着公平、公正、科学、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其次,要把握制定经济补偿标准的方法。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成本核算法”,即以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执行国防动员任务时所付出的实际成本为核算标准;另一种方法是“机会成本法”,即以被动员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国防需要而承担的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根据补偿原则,应以“成本核算法”为主,根据不同情况并参照当时的市场与社会环境而适当调整。
第三,规范经济补偿程序。一是搞好情况统计,统计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相关物力损失、损坏情况,以及操作、保障人员的伤亡情况,并出具相应情况证明。二是提出补偿申请,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凭证明材料,向部队或地方相应动员机构提出经济补偿申请。三是主管机构审核。部队和地方主管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补偿。四是调解解决问题。当双方对补偿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主管机构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上级主管机构依法做出裁决。
第四,进行直接经济补偿。一是伤亡人员抚恤,对所动员的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发生的人员伤残和死亡情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因公殉职抚恤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解决,给予战时伤亡的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优厚抚恤。二是增加工作量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量的增加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五,加快我国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补偿立法。要实现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动员手段运用的法制化和正规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除了现有法律法规外,尤其要加强经济补偿的立法工作,确保运用经济动员手段实现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動员的顺利进行。
一、解决好动员使用资金的来源问题
要实现运用经济动员手段完成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的任务,必须首先解决好动员使用资金的来源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项国民经济动员储备基金,战前政府从国民经济动员储备基金中拨款到军队系统直接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军需社会保障战时动员,建立国民经济动员基金,做好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财力保障准备,使战争经费储备于动员基金之中。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行为,政府是国民经济动员的投入主体,国民经济动员办事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应由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专项安排。国民经济动员重点项目所需的基建、技术改进、科技等资金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科技三项费用予以统筹安排。军民两用基础性建设资金,通过地方和军队两条渠道实施。更为重要的是要拓展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的投入渠道,鼓励各种形式的投资建设。对平战结合,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政府应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国民经济动员项目专项基金、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开发基金、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周转基金、国民经济动员物质征用补偿基金等,以保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选择一些军事价值明显、地方经济发展又很急需、经济效益又比较好的国民经济动员项目,作为平战结合、滚动发展的试点,保证政府投入的资本金的回收和再投入。二是应在股票、证券、彩票等投资领域中开征国民经济动员税。三是多渠道筹措战时经费。如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就采取扩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燃油税、加征烟草、酒精饮料税、取消对石化燃料工业的补助和免税、加征运输安全税以及改变部分财政预算支出等一系列获得战争经费的筹措方式和手段,使战争和危机处理经费在平时不断地得到有效积累,它产生的一个外部效应是能够使国民经济不会因战时额外的经费负担受到较大的冲击,减缓紧急时期爆增的经费需求对国家财政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震荡,有效调节紧急状态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保障动员机构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完善的军需社会化保障经济补偿机制
在战时条件下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军需保障面临着超常的困难和危险,使得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要付出的将会急剧增加,对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会造成一定的限制或损失,这时军队或地方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其进行战时的军需保障行为。随着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及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战时经济动员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要避免某一地区或某一方向发生战事就使该地区和方向负担加重,使直接参与部队保障活动的部分公民、法人和组织负担加重,全体国民必须平衡不可抗力量事件中的公共利益负担。
三、军需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补偿方法
第一,明确经济补偿范围。经济补偿是对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特殊贡献给予补偿,其中包括: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相关设备的灭失、损坏、折旧;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和利益损失;战时军需社会保障人员承受的心理压力、过大劳动强度。
第二,制定经济补偿标准。首先,应当确定经济补偿的原则,一方面应考虑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是直接参与平时军需保障的社会力量应尽的国防义务,执行战时动员和战时军需保障任务获得经济补偿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社会属性以及保障经营活动的企业性,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成为首选,在执行国防动员任务时若不能得到合理和及时的经济补偿,将直接威胁到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制定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在公民的国防义务和其经济利益需求之间寻求平衡,本着公平、公正、科学、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其次,要把握制定经济补偿标准的方法。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成本核算法”,即以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执行国防动员任务时所付出的实际成本为核算标准;另一种方法是“机会成本法”,即以被动员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国防需要而承担的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根据补偿原则,应以“成本核算法”为主,根据不同情况并参照当时的市场与社会环境而适当调整。
第三,规范经济补偿程序。一是搞好情况统计,统计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相关物力损失、损坏情况,以及操作、保障人员的伤亡情况,并出具相应情况证明。二是提出补偿申请,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凭证明材料,向部队或地方相应动员机构提出经济补偿申请。三是主管机构审核。部队和地方主管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补偿。四是调解解决问题。当双方对补偿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主管机构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上级主管机构依法做出裁决。
第四,进行直接经济补偿。一是伤亡人员抚恤,对所动员的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发生的人员伤残和死亡情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因公殉职抚恤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解决,给予战时伤亡的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优厚抚恤。二是增加工作量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量的增加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五,加快我国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补偿立法。要实现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动员手段运用的法制化和正规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除了现有法律法规外,尤其要加强经济补偿的立法工作,确保运用经济动员手段实现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動员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