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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道德风险下求职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入手,找出了当前人才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的症结,并由此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人才中介市场 博弈分析 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人才中介市场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往的解释仅仅简单归于法律、信用体系不健全和市场建设有待完善。本文将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崭新视角,通过对人才中介市场中的经济博弈分析,揭示人才中介市场内在经济机制的特殊性,分析矛盾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道德风险下求职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求职者与人才中介属于一次博弈,一次博弈中博弈方往往只追求当前利益而采取不合作,相互的不信任和不合作使道德风险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分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在人才中介市场中,这两种道德风险都存在。求职者与中介公司一旦签约,双方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求职者为委托人,中介公司为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求职者)对代理人(中介公司)的努力程度难以监控。而代理人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程度又与委托人所支付的服务佣金有密切关系。中介公司努力服务的激励约束条件是:
PH>AC+MC或PL> AC+MC
无论是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中介公司,一旦获得了佣金,在没有足够的法律监督时,在利益的驱动下都有减少不等式右边的成本部分来获取更大的利益。中介公司降低成本无外乎两个途径:(1)降低AC。即调整公司规模,尽量压缩在成本中占绝大比例的固定成本的数量。表现为对公司新设备、新技术投入开支的减少。在短期内对于已成立的公司这种调整幅度不大。(2)降低MC。即减少对新增求职者的服务成本,表现为提供的服务信息数量的减少或质量的下降,这是中介公司常用的最见效的方法。市场中每一个中介公司都降低成本、降低服务质量,中介市场整体服务质量将趋于下降,结果造成求职者对整个人才中介市场的平均期望V也随之下降,能力高的求职者更愿意支付低佣金或放弃中介而直接自我搜寻工作。签约后代理人的“偷懒”产生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逆向选择对市场的破坏。
二、由博弈分析结果找出问题的症结
理论上中介机构借助其拥有大量的求职信息与招聘信息在求职者与招聘单位之间形成一个桥梁。但是,求职者与中介公司签订合约取决于:中介机构所开出的中介服务费价格高低,求职者对中介机构的期望利益能否弥补其不采取中介的搜寻成本。
由于监控的难以操作性和法律不健全带来的弱约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介结构会在与求职者签约后偷懒,中介市场的“道德风险”随时存在。人才中介公司向求职者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求职者在价格、权利义务及违约赔偿方面都没有谈判的能力,求职者签约之前的选择余地很小。而且签约后委托人(求职者)对代理人(中介公司)的行为不可观察,代理人在上述逆向选择下会用“偷懒”来代替高质量的服务。一旦发生违约责任,委托人(求职者)面对高额的司法成本会放弃打官司,这更加加剧了法律道德风险的出现。
三、促进人才中介市场繁荣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人才中介市场的特殊性,需建立完善的人才中介市场管理体系,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第一,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以提高求职者对人才中介市场的预期。
人才中介的特殊性要求中介公司必须有足够大的规模和获取充分信息的途径。为提高求职者对人才中介市场的预期,要求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包括中介公司的规模、合理定价标准、服务合同的公平公正等,保证进入市场的中介公司有能力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严格的管理保证正常信号的发送,剔除“噪音”的干扰,减少求职者对市场的不良预期,消除或减弱其对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不确定性。
第二,强化人才中介的“信用公示”功能,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改善人才中介市场环境。
中介公司既是劳动力要素市场上交易的第三方,同时其本身也是一个经济主体。中介不仅有信息传导的作用,还应有信用公示的功能。信息传导是中介产生的基础,而信用公示是中介发展的保障。信用公示构成社会惩罚机制,此时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成为社会的公示物而收到社会的监督,博弈方的最优策略选择为诚信。社会中相互信任,博弈各方将真实表达自己的类型,有利于信号发送的有效性。
第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提高代理人违约惩罚成本和降低违约赔偿的司法成本。
人才中介市场的发展必须有相应完善的法律保障,它具体包括:中介公司制定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公平公正性、可实施、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各方违约后寻求司法保护的简便性。通过制定法律加强对中介公司(代理人)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如对存在夸大其信息内容、公布虚假信息、随意收取费用等欺骗行为的人才中介公司(代理人)予以限期停业整顿等严厉措施。同时应该降低违约赔偿的司法成本,也就是说一旦中介公司有违约行为或损害求职者利益的行为发生,法律应该提供相应的保护,求职者可以运用简单的法律程序得到赔偿。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刘宗谦 曹定爱:工作搜寻博弈[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
[3]罗文标 吴 祥:我国人力资源中介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
[关键词] 人才中介市场 博弈分析 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人才中介市场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往的解释仅仅简单归于法律、信用体系不健全和市场建设有待完善。本文将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崭新视角,通过对人才中介市场中的经济博弈分析,揭示人才中介市场内在经济机制的特殊性,分析矛盾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道德风险下求职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求职者与人才中介属于一次博弈,一次博弈中博弈方往往只追求当前利益而采取不合作,相互的不信任和不合作使道德风险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分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在人才中介市场中,这两种道德风险都存在。求职者与中介公司一旦签约,双方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求职者为委托人,中介公司为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求职者)对代理人(中介公司)的努力程度难以监控。而代理人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程度又与委托人所支付的服务佣金有密切关系。中介公司努力服务的激励约束条件是:
PH>AC+MC或PL> AC+MC
无论是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中介公司,一旦获得了佣金,在没有足够的法律监督时,在利益的驱动下都有减少不等式右边的成本部分来获取更大的利益。中介公司降低成本无外乎两个途径:(1)降低AC。即调整公司规模,尽量压缩在成本中占绝大比例的固定成本的数量。表现为对公司新设备、新技术投入开支的减少。在短期内对于已成立的公司这种调整幅度不大。(2)降低MC。即减少对新增求职者的服务成本,表现为提供的服务信息数量的减少或质量的下降,这是中介公司常用的最见效的方法。市场中每一个中介公司都降低成本、降低服务质量,中介市场整体服务质量将趋于下降,结果造成求职者对整个人才中介市场的平均期望V也随之下降,能力高的求职者更愿意支付低佣金或放弃中介而直接自我搜寻工作。签约后代理人的“偷懒”产生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逆向选择对市场的破坏。
二、由博弈分析结果找出问题的症结
理论上中介机构借助其拥有大量的求职信息与招聘信息在求职者与招聘单位之间形成一个桥梁。但是,求职者与中介公司签订合约取决于:中介机构所开出的中介服务费价格高低,求职者对中介机构的期望利益能否弥补其不采取中介的搜寻成本。
由于监控的难以操作性和法律不健全带来的弱约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介结构会在与求职者签约后偷懒,中介市场的“道德风险”随时存在。人才中介公司向求职者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求职者在价格、权利义务及违约赔偿方面都没有谈判的能力,求职者签约之前的选择余地很小。而且签约后委托人(求职者)对代理人(中介公司)的行为不可观察,代理人在上述逆向选择下会用“偷懒”来代替高质量的服务。一旦发生违约责任,委托人(求职者)面对高额的司法成本会放弃打官司,这更加加剧了法律道德风险的出现。
三、促进人才中介市场繁荣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人才中介市场的特殊性,需建立完善的人才中介市场管理体系,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第一,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以提高求职者对人才中介市场的预期。
人才中介的特殊性要求中介公司必须有足够大的规模和获取充分信息的途径。为提高求职者对人才中介市场的预期,要求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包括中介公司的规模、合理定价标准、服务合同的公平公正等,保证进入市场的中介公司有能力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严格的管理保证正常信号的发送,剔除“噪音”的干扰,减少求职者对市场的不良预期,消除或减弱其对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不确定性。
第二,强化人才中介的“信用公示”功能,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改善人才中介市场环境。
中介公司既是劳动力要素市场上交易的第三方,同时其本身也是一个经济主体。中介不仅有信息传导的作用,还应有信用公示的功能。信息传导是中介产生的基础,而信用公示是中介发展的保障。信用公示构成社会惩罚机制,此时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成为社会的公示物而收到社会的监督,博弈方的最优策略选择为诚信。社会中相互信任,博弈各方将真实表达自己的类型,有利于信号发送的有效性。
第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提高代理人违约惩罚成本和降低违约赔偿的司法成本。
人才中介市场的发展必须有相应完善的法律保障,它具体包括:中介公司制定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公平公正性、可实施、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各方违约后寻求司法保护的简便性。通过制定法律加强对中介公司(代理人)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如对存在夸大其信息内容、公布虚假信息、随意收取费用等欺骗行为的人才中介公司(代理人)予以限期停业整顿等严厉措施。同时应该降低违约赔偿的司法成本,也就是说一旦中介公司有违约行为或损害求职者利益的行为发生,法律应该提供相应的保护,求职者可以运用简单的法律程序得到赔偿。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刘宗谦 曹定爱:工作搜寻博弈[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
[3]罗文标 吴 祥:我国人力资源中介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