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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植物新品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又将植物新品种的生物学生产方法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这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与专利权融合、并存的国际趋势,有违专利客体法定原则和我国立法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我国对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无法真正保护育种者的主要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