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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硕(1990-),女,汉,山东省聊城市人,研究生,上海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中共党史、协商民主,学号:132201147。
摘要:协商民主最早兴起于西方,但中国共产党人将其与本国国情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并且在探索与实践中形成了各种具体实现形式,可以说它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想路径。但在其实践与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而在新时期我们应不断对这一民主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协商民主;实践;困境;发展路径
追求和实现民主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中国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进行了协商民主的实践与探索,而在今天这一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构想,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与应用实践
(一)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协商民主兴起于20世纪后期的西方。所谓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与理性,在一种自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利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它是对中国“和为贵”这一传统政治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在十八大报告中我党首次正式提出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通过阅读党的十八大报告我们便可得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对西方协商民主的照抄照搬,而是将其有机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義实践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执政理念,为更好地保证人民的权益与主体性提供了正确方向与指导。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应用实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和合”政治文化思想,还有这一定的实践探索过程。我国协商民主最早可追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实行灵活的统一战线政策,建立了“三三制”政权,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一个萌芽与雏形。在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老一辈革命家与民主党派共商国是,最终建立了新中国并且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商民主的尝试取得了成功。虽在“反右”运动扩大化与“文革”时,协商民主被迫停止,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协商民主迎来了新的春天,从此之后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直到十八大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我国的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也形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几种基本实践形式。
第一,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扩大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大与政协的协商。每年人大会议与政协会议都会同时召开,因而政协可以对人大所讨论的问题等发表意见与看法,从而影响人大立法与决策;二是在人大制度框架内嵌入协商民主,即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件的决定中,都应强化协商民主的意识,使人大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
三是基层民主制度的协商民主。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基层民主中,主要有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它们都是广泛地进行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下的一种民主形式,从其人民民主的属性来看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仍处于起始阶段,因而在实践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强
当前,党中央大力宣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但在一些地方协商民主并没有切实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强。某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或者官员个人在许多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并没有与人民群众或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的意识,或者有些党委政府领导官员根本就容不下不同的意见,这些都是不利于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参与协商的各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也较弱,很多人对协商工作都有敷衍的心理,使得协商民主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二)协商渠道不畅
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但单凭这种单一的平台很难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此外,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中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这就容易导致官员们只重视对上级负责,忽视人民群众协商平台的搭建。从当前我国协商民主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更为狭窄,比如,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男性代表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女性代表的比例,这就不利于更多女性代表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而且人大代表中农民工代表的数量屈指可数,因而大部分农民工都很少有机会使自己的利益和心声得到反映和体现。
(三)协商程序不够规范
协商民主程序缺乏规范,常常导致协商民主实践过程的随意性。就协商内容而言,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要进行协商,而在现实的实践中的协商议题往往显得琐碎和肤浅,甚至还会以领导的偏好确定协商内容;就协商形式而言,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协商;就协商的要求来看,没有明确规定各协商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各协商主体应该担任的角色等。 (四)协商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协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监督机构的缺失与监督渠道的不畅。监督不力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协商民主的实效性会大大减弱。比如,在一些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一些党派、民众等虽然提出了意见与看法,但是之后却没有被实际采纳。另外,各种大众媒体也是一个监督的重要渠道,但总体来说,各种新闻媒体对于那些中央层面的定时召开的民主协商会报道较多,而对于不定期的座谈会、茶话会等报道较少,这也不利于公众对协商民主过程的监督。
(五)协商主体地位不够平等
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协商各方的平等性,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很难达到实际的平等。一方面,虽然说参与协商各方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但其实际掌握的政治资源、所具有的影响力却是不均衡的,因而各协商主體对协商过程与结果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在协商民主中客观上存在着协商的召集者与参与者。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由其作为政治协商的召集者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一些中共领导干部会产生政治优越感,从而将自己置于领导者的位置,无法与其他协商者进行充分、真实的对话与交流。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
(一)增强协商民主意识
要使协商民主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应该注重培养符合时代精神的平等、理性、包容的公民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与民主能力,让他们学会与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有效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协商民主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是要加强协商民主意识的宣传教育,应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平等、自由、对话、公共利益、理性等关键性要求和基本精神,特别是应该把协商民主理论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等的教学计划,使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的理论深深植入到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协商主体的思想中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应该进行大力的宣传,通过榜样示范使人们切实看到协商民主的优越性,从而自觉地增强协商民主的意识。
(二)促进协商渠道多样化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有很大的改善,政治参与热情也空前提高,因而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协商民主的新渠道、新形式,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与利益诉求。
在我国,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非只是适用于政协,还适用于人大、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基层人民群众。所以,我国应当着力发展多方位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协商民主范围,畅通协商民主渠道,尽力照顾各方面的要求,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更要特别加以关注。比如,可以通过政协委员进社区活动,探索社区有序政治参与的新途径;还可以经常性的进行各种形式的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网上政务论坛等。总之,通过各种各样的协商形式与渠道,最大限度的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
(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确保协商民主取得实效的关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一是建立协商信息通报制度,这样可以改善各方掌握的政治资源不平衡的状况;二是推进协商程序制度化,即对协商一体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过程的方式、步骤与要求等一系列流程做出清晰地规定;三是建立协商效果监督制度,即对于协商中各参与主体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能否进入决策层面以及如何进入决策进行跟踪,避免协商流于形式。此外,在探索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制度化、程序化的同时,还应进行法制化的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科学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
(四)增强协商民主程序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监督机制,因而有必要提高协商过程自身的透明度,以便于接受监督。第一,公开协商信息。协商之前提前告知协商事项,提供相关资料,这样不仅可以让协商各方充分准备,提高协商质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对协商的关注度。第二,公开协商过程。对于协商过程中所涉及的意见建议等,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刊载报道等形式进行公开。第三,公开协商结果,即对于协商各方的建议在决策时的采纳情况进行公开和说明,将协商民主全方位的置于阳光下。
(五)深刻把握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营造宽松活跃的环境氛围
简单来说,协商民主是指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与政治生活。要讲协商民主首先要深刻把握其内在的精神实质——自由、平等。首先是保证参与主体的平等。一方面是地位平等,避免协商过程中出现强势一方对相对弱势的一方的操纵与控制,另一方面是注重参与主体机会平等、自愿平等。其次,保证参与主体的自由表达权,使每个参与协商的团体或个人可以自由的聆听观点表达意见,形成宽松愉悦的的环境与氛围。(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12-18(3)
[3]刘晓庄.协商民主:怎样看怎么办[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
[4]张志全,姜其沅.论协商民主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4)
[5]刘俊杰.我国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
摘要:协商民主最早兴起于西方,但中国共产党人将其与本国国情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并且在探索与实践中形成了各种具体实现形式,可以说它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想路径。但在其实践与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而在新时期我们应不断对这一民主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协商民主;实践;困境;发展路径
追求和实现民主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中国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进行了协商民主的实践与探索,而在今天这一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构想,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与应用实践
(一)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协商民主兴起于20世纪后期的西方。所谓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与理性,在一种自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利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它是对中国“和为贵”这一传统政治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在十八大报告中我党首次正式提出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通过阅读党的十八大报告我们便可得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对西方协商民主的照抄照搬,而是将其有机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義实践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执政理念,为更好地保证人民的权益与主体性提供了正确方向与指导。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应用实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和合”政治文化思想,还有这一定的实践探索过程。我国协商民主最早可追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实行灵活的统一战线政策,建立了“三三制”政权,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一个萌芽与雏形。在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老一辈革命家与民主党派共商国是,最终建立了新中国并且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商民主的尝试取得了成功。虽在“反右”运动扩大化与“文革”时,协商民主被迫停止,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协商民主迎来了新的春天,从此之后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直到十八大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我国的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也形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几种基本实践形式。
第一,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扩大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大与政协的协商。每年人大会议与政协会议都会同时召开,因而政协可以对人大所讨论的问题等发表意见与看法,从而影响人大立法与决策;二是在人大制度框架内嵌入协商民主,即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件的决定中,都应强化协商民主的意识,使人大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
三是基层民主制度的协商民主。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基层民主中,主要有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它们都是广泛地进行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下的一种民主形式,从其人民民主的属性来看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仍处于起始阶段,因而在实践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强
当前,党中央大力宣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但在一些地方协商民主并没有切实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强。某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或者官员个人在许多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并没有与人民群众或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的意识,或者有些党委政府领导官员根本就容不下不同的意见,这些都是不利于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参与协商的各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也较弱,很多人对协商工作都有敷衍的心理,使得协商民主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二)协商渠道不畅
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但单凭这种单一的平台很难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此外,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中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这就容易导致官员们只重视对上级负责,忽视人民群众协商平台的搭建。从当前我国协商民主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更为狭窄,比如,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男性代表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女性代表的比例,这就不利于更多女性代表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而且人大代表中农民工代表的数量屈指可数,因而大部分农民工都很少有机会使自己的利益和心声得到反映和体现。
(三)协商程序不够规范
协商民主程序缺乏规范,常常导致协商民主实践过程的随意性。就协商内容而言,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要进行协商,而在现实的实践中的协商议题往往显得琐碎和肤浅,甚至还会以领导的偏好确定协商内容;就协商形式而言,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协商;就协商的要求来看,没有明确规定各协商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各协商主体应该担任的角色等。 (四)协商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协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监督机构的缺失与监督渠道的不畅。监督不力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协商民主的实效性会大大减弱。比如,在一些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一些党派、民众等虽然提出了意见与看法,但是之后却没有被实际采纳。另外,各种大众媒体也是一个监督的重要渠道,但总体来说,各种新闻媒体对于那些中央层面的定时召开的民主协商会报道较多,而对于不定期的座谈会、茶话会等报道较少,这也不利于公众对协商民主过程的监督。
(五)协商主体地位不够平等
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协商各方的平等性,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很难达到实际的平等。一方面,虽然说参与协商各方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但其实际掌握的政治资源、所具有的影响力却是不均衡的,因而各协商主體对协商过程与结果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在协商民主中客观上存在着协商的召集者与参与者。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由其作为政治协商的召集者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一些中共领导干部会产生政治优越感,从而将自己置于领导者的位置,无法与其他协商者进行充分、真实的对话与交流。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
(一)增强协商民主意识
要使协商民主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应该注重培养符合时代精神的平等、理性、包容的公民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与民主能力,让他们学会与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有效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协商民主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是要加强协商民主意识的宣传教育,应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平等、自由、对话、公共利益、理性等关键性要求和基本精神,特别是应该把协商民主理论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等的教学计划,使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的理论深深植入到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协商主体的思想中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应该进行大力的宣传,通过榜样示范使人们切实看到协商民主的优越性,从而自觉地增强协商民主的意识。
(二)促进协商渠道多样化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有很大的改善,政治参与热情也空前提高,因而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协商民主的新渠道、新形式,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与利益诉求。
在我国,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非只是适用于政协,还适用于人大、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基层人民群众。所以,我国应当着力发展多方位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协商民主范围,畅通协商民主渠道,尽力照顾各方面的要求,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更要特别加以关注。比如,可以通过政协委员进社区活动,探索社区有序政治参与的新途径;还可以经常性的进行各种形式的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网上政务论坛等。总之,通过各种各样的协商形式与渠道,最大限度的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
(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确保协商民主取得实效的关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一是建立协商信息通报制度,这样可以改善各方掌握的政治资源不平衡的状况;二是推进协商程序制度化,即对协商一体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过程的方式、步骤与要求等一系列流程做出清晰地规定;三是建立协商效果监督制度,即对于协商中各参与主体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能否进入决策层面以及如何进入决策进行跟踪,避免协商流于形式。此外,在探索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制度化、程序化的同时,还应进行法制化的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科学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
(四)增强协商民主程序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监督机制,因而有必要提高协商过程自身的透明度,以便于接受监督。第一,公开协商信息。协商之前提前告知协商事项,提供相关资料,这样不仅可以让协商各方充分准备,提高协商质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对协商的关注度。第二,公开协商过程。对于协商过程中所涉及的意见建议等,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刊载报道等形式进行公开。第三,公开协商结果,即对于协商各方的建议在决策时的采纳情况进行公开和说明,将协商民主全方位的置于阳光下。
(五)深刻把握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营造宽松活跃的环境氛围
简单来说,协商民主是指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与政治生活。要讲协商民主首先要深刻把握其内在的精神实质——自由、平等。首先是保证参与主体的平等。一方面是地位平等,避免协商过程中出现强势一方对相对弱势的一方的操纵与控制,另一方面是注重参与主体机会平等、自愿平等。其次,保证参与主体的自由表达权,使每个参与协商的团体或个人可以自由的聆听观点表达意见,形成宽松愉悦的的环境与氛围。(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12-18(3)
[3]刘晓庄.协商民主:怎样看怎么办[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
[4]张志全,姜其沅.论协商民主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4)
[5]刘俊杰.我国党际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