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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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办案流程、办案质量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也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加之极少数司法人员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有失公允,导致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大多是“见火扑火”、“见子打子”,被动“保”稳定,如何实现角色转换,预先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主动地“创”稳定,既是态度问题,也是方法问题。
  2010年7月16日《求是》杂志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文章《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文章指出,人民法院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此后,各地法院在案件处理涉稳风险评估上多有尝试,如何通过构建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办案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成了各级各地法院亟待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就建立案件处理涉稳风险评估机制谈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构建案件涉稳评估防范机制的背景
  ·转型时期社会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各类矛盾高发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各种利益格局面临着大变化大调整,在社会急速变化的过程中,各类社会问题也被迅速地集中和放大,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院作为各类矛盾的集中地,如何应对矛盾在社会危机管理和风险抗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法院作为重要的矛盾化解地,由于评价标准、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其履职过程中很可能触发新的矛盾,从而给社会带来新的危机和风险。因此,设立风险评估防范工作机制,及早发现预防进入审执工作流程和在审执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风险,是司法机关顺应社会变革参与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举。
  ·“快速推进”型立法实践导致公众法律信仰危机
  中国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广阔的舞台,立法者在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会委第12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检察官法》、《法官法》、《警察法》等7部法律,更是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的立法之最。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在迅速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也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 立法数量的惊人增长,使公众难以掌握和运用铺天盖地的法律产品,甚至连专门的法学家也难以做到全面理解和知晓,法律对一般公众而言成了一种奢侈品,二者之间的距离在客观上被拉大了。而目前司法领域某些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申诉难等体制机制问题,也加剧了公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不信任,最终导致涉法风险的不断增加。
  ·“求稳省心”的处理态度导致当事人对“非法”渠道的过分偏爱
  在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的同时是公众对缠访、上访这种矛盾化解方式的偏爱。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加之我国古代长期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的影响,“青天”思想在群众当中根深蒂固,这种观念沿袭至今便是上访鸣冤。老百姓在权益被侵害后习惯于找领导批示或是其他机关反映问题,而案件领导一经批示,相关承办部门都会非常重视,有的甚至特事特办,问题一般都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再加上媒体的宣染,更强化了老百姓相信上访而不相信法院的观念。相关单位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也抱有一种“求稳”的心态。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对待信访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法,不仅助长了某些当事人的无理之风,也使信访问题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了一些异化,一些当时人一旦要求难以被满足,便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引起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的重视,或是通过媒体报道、网上发帖的扩大舆论影响,从而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这些“大事大闹、小事小闹”的观念和做法无疑都成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稳定风险。
  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的原则
  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是提高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司法机关通过案件风险评估防范,及时发现影响案件处理实现预期效果的内在和外在因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是现代司法机关完善案件管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内在要求,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在开展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时法院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和“事前评估、发现问题、重在化解”的工作原则,从而达到在风险控制上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控制的目的,具体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原则
  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是司法机关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突出特点是要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放在预防上,从源头上将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在案件立案之初就要全面收集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资料,分级评估案件风险,根据风险等级、案件特点确定防控措施,有的放矢的落实约访、下访或判后答疑工作,与当事人面对面开展谈心、交流、辨法析理,答疑解惑,从而切实防止和避免涉诉信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产生。
  ·内外联动、多管齐下原则
  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关键在于风险控制的系统化、规模化。审判执行部门从立案环节开始,直至案件审理、执行完毕,所有环节的承办人实时排查、收集涉稳苗头,及时填写《案件涉稳风险评估表》以及《审执案件涉稳风险化解表》,对风险进行预测,提出防控化解措施,并随卷宗材料流转,对上一环节难以化解的,由下一环节继续化解,从而将涉稳风险防控工作贯穿于诉前、审中、判后、执行全过程,节节相连,环环相扣,使各自为战变为全院联动、全程防控。同时,对有重大隐患的案件法院及时向政法委汇报,并加强与县信访局以及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的联系沟通,从而在风险防控上构建起了以政法委为领导,以法院为主体,信访局、基层组织共同参与配合的风险防控网络,实现了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上的创新。   ·调解优先、重在化解原则
  在化解案件涉稳风险时,应将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首要原则。法院要根据案件的性质、风险等级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或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裁判,并注重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干预,必要时可结合基层调解组织或民政、妇联等部门采用非法律的“民间”手段缓解、疏导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正视判决结果,引导其通过法律或社会认同的其他正常途径表达不服判心理,真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具体设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除了要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部门特点,对所办理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及时确定风险状况。
  ·风险评估防范的对象
  案件风险评估的对像包括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民事、刑事、行政、审监、执行等各个部门所办理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信访矛盾事项的各类案件。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有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涉众性民商事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等;
  2、事关民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环境保护、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等案件;
  3、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比较激烈,情绪对立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
  4、涉及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关注度较高,容易引发媒体炒作的案件;
  5、案情较为复杂,难以形成一方证据优势的案件;
  6、其他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以上几类案件,法院在作出任何有可能涉及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决定时,都要对其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风险评估防范的内容
  案件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上访闹访、自杀自残、行凶报复等过激性行为;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结果是否与其他类似案件存在较大的差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其它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
  在案件处理的不同环节,评估的侧重点也要有所不同。立案环节主要对当事人立案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是否属于本院主管或管辖范围、社会舆论反应等进行评估;审理环节要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程度、思想动态等进行调查,对拟作出的决定、裁判结果社会效果如何,是否与相关政策有冲突,是否会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进行评估;执行阶段要对拟作出的保全裁定或执行措施是否会对案外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进行调查,对执行措施是否会引发当事人或第三人上访,是否会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等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将案件确定为一般风险案件和重大风险案件,一般风险案件指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存在一定的信访、上访苗头或当事人扬言上访、上网散布影响等情形的案件;重点风险案件指社会稳定风险较大,当事人有可能采取爆炸、自杀自残、进京上访、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风险评估防范的方法
  1、对存在一般风险的案件,由承办人填写《案件涉稳风险评估表》以及《审执案件涉稳风险化解表》,对案件处理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研判,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法院内部专门设置的风险评估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对此类案件在判决或执行措施实施前,应加强释法析理、积极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2、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由承办人填写《案件涉稳风险评估表》以及《审执案件涉稳风险化解表》,由承办人所在部门成立专门的涉稳评估防范小组,对案件承办人形成的风险评估防范意见进行审查、讨论,在3至5各工作日内作出评估防范结论,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风险评估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重大风险案件,应制定维稳工作预案,暂缓判决或执行措施,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细致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对确属重大疑难、维稳压力大的案件,应报院长决定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及时与基层组织、信访部门联系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
  3、对一般风险案件,在判决或执行措施实施后,应密切关注当事人动向,如发现当事人情绪激动,可能引发过激行为或群体性事件的应按重点评估案件进行;对重大风险案件,在判决或执行措施实施后,应对案件判决或执行措施实施后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掌握矛盾和不稳定隐患,对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可能引发信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向院涉稳风险评估防范小组汇报,由该部门及时制定化解方案,看站判后答疑、释法明理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防范的责任
  案件风险评估防范的责任主体是承办该审执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涉稳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案件承办人没有进行评估的,或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导致引发重大涉稳事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具体案件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为增强涉稳风险评估防范工作的执行力度,宜将涉稳案件审执工作与法院绩效考评、信访考核挂钩,将案件风险评估防范工作成效计入个人档案,作为干警提拔任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建立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意义
  ·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和法官心理压力
  以笔者所在的象山法院为例,2005年至今接收涉法信访件1374件,接待信访人5046人,涉诉信访问题成了困扰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难题,法院也因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信访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反而是“信访不信访法”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呈蔓延之势,使法院工作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审判压力之下又增加了一层息诉罢访压力,极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作为案件实际承办人的法官,除了承担工作压力之外,更大的是一种心理压力,部分当事人在案件胜诉无把握或案件未被执行情况下,为了达到自身目的,通过找各级领导、在法院吵闹、对法官进行谩骂甚至威胁的方式向法官施加压力,特别是随着新闻传媒的发达和电脑技术的普及,当事人动辄便以媒体的歪曲报道或网上煽动性的言论等舆论方式向法院、法官施压,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使很多法官吃尽了苦头。建立案件涉稳风险评估防范机制,通过风险评估及早了解案件承办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涉诉上访和其它不稳定因素,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不仅可以及早将矛盾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法院信访工作压力,也可以对法官办案风险在一定程度进行转移分散,减轻法官的心理压力,提高法官办案质量。
  ·规范审判工作流程和司法工作作风
  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以及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因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评价标准不一致导致情理与法理冲突产生的风险,有些是因为证据不力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的诉讼风险,还有一些因为政治、经济等综合原因产生的执行风险,当事人对这些风险在诉讼前认识不足,诉讼后又难以接受,因此部分当事人便在个人利己主义的驱动下通过一些极端方式企图转嫁风险,达到不合实际的利益需求。然而导致办案风险频发的原因除了制度和体制的因素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法院和法官自身原因所致,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个别法官以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或以鉴定、调查、案情复杂转换程序等理由故意拖延判决,当事人多次催促无果从而引起不满;个别法官、执行员办人情案、关系案,致使案结事未结,官了民不了,导致矛盾纠纷再起,申诉上访不断。构架案件风险评估防范工作机制,将部分主观性较大可以由承办人自己掌握的评判标准置于评估机制下,除了可以及时避免因“随意司法”产生的案件风险外,在客观上也可以起到畅通审判流程、端正法官作风的效果。
  ·维护司法权威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涉稳风险的存在,不仅对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整个司法环境也带来了及其不利的作用。有些案件一经当事人的缠访、闹访、谩骂恐吓,往往会得到有关领导的指示督办,从而使当事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在客观上无疑助长了某些当事人的无理之风,造成了对“法律至上”理念的亵渎和对司法裁决终局性的动摇。另外,当事人动辄威胁、恐吓或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也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负面效果,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涉稳风险评估防范工作,可以及时遏制某些当事人出气寻乐式的闹访、缠访、谩骂恐吓等过激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在风险评估中发现审理、执行工作确有问题的,也可以及时纠正错误,通过开展司法救助、与相关组织部门协同调解等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做到“防患于未燃”,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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