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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由于其便捷、低成本、高效等优点,迅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科技性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与矛盾。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比较分析
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购物模式,其与传统消费相比具有明显差异。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相比的优点
首先,网络商店中商品的种类多而齐全,因为它不受营业面积的限制。网络的无国界性,也使得其不受区域化的限制,而传统的实体店营业面积有限,可容纳的商品有限,种类不齐全,消费者选择性不强。其次,网络购物不受时间的限制,它可以24小时营业,而传统的实体店受营业时间的限制性比较强。再次,购物的成本低。对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来说,只需要登录不同的网站,就可以挑选不同的商品,时间和费用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传统的实体商店却无法做到这一点。最后,商品的信息更新快,经营者只要将新产品的图片和基本信息传到网上,购买者就可以看到最新的商品信息,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而在传统的购物中,消费者只有拿到商品才能了解到商品的信息。除此之外,网络商店还有库存小、资金积压少和商品价格相对较低等优点。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相比的缺点
第一,网络安全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就一直存在于网络购物中,因此网络消费者对网络安全也有很大的担忧。比如,网络用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转账过程中银行账号及密码的安全等问题,这都无形中给网络购物蒙上了一层阴影。第二、信用问题。网络购物中信用问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作为经营者,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信息、商品的售后服务是否和传统购物一样以及是否能按时拿到商品等,都体现了其信用度的问题。第三、网络商店的商品信息虽然发布快,但商品有时却不能很及时的到位。第四、关于商品的配送问题。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一般是在面对面付过款后,就可以拿走商品,而网络购物就需要一个订货后的等待过程。
网络消费突破了传统消费模式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过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网络购物也同样是把双刃剑。网络商店只有不断的加强自己的信誉度建设,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最正确的经营理念。
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
所谓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尽到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的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的相关信息。设立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掌握真实、充分的信息是其正常购物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
网络购物中权利的保护涉及到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如何界定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关乎到网络消费环境的发展,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传统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该确保其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的可靠性,并且产品质量要有保证,同时要求经营者要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准确无误的信息。
我国当前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正式通过,该法的宗旨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时网络购物在我国还没有全然兴起,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网络消费它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的交易。面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学术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也适用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的异义,但是我们认为,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网络购物模式,但其一旦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也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如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通过法律惩罚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这些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必须要求在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明确确定下方可实施。尽管法律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救济,又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救济,但这些规定都过于程式化,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并没有多大的裨益。
除此之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都不能适应网络购物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其真正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国外有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的法制机制
作为电子商务大亨的美国,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政府给每个商业网站发放统一规定的可信赖的标志,网络消费者可以通过识别此标志而与其进行交易。但是针对国际贸易环境,美国主要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规定旨在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且还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以下的义务:
1、经营者自身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法人的名称及其地址以及许可证编码和通讯信息等。还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争议解决信息和司法求助信息等。
2、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基本信息、商品的图片和名称。
3、交易的信息,例如交易的价格、条款、商品的质量等,此外,如果交易相对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有智力问题的人还必须要求其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方可与其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美国在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这方面没有更多的立法,其主要是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当出现网络争议时,大都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我国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
网络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网络知情权,我们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网络购物环境:
第一、政府应该加强市场准入机制,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首先要明确销售者的主体身份,否则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即使是真实的,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也无从得到保证。其次,经营者也要确保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只有确保了其真实性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加强网络购物信用体系的建设。宣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要有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
第三、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于网店的设立要采用严格的惩罚机制,如果网店经营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四、国家加强立法保护,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环境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
第五、还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者,确保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结语
消费者网络知情权的维护对国家法制建设和完善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因为网络购物是一种虚拟的消费,所以国家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更期待国家能够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作出特定的规范,从而才能保障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比较分析
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购物模式,其与传统消费相比具有明显差异。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相比的优点
首先,网络商店中商品的种类多而齐全,因为它不受营业面积的限制。网络的无国界性,也使得其不受区域化的限制,而传统的实体店营业面积有限,可容纳的商品有限,种类不齐全,消费者选择性不强。其次,网络购物不受时间的限制,它可以24小时营业,而传统的实体店受营业时间的限制性比较强。再次,购物的成本低。对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来说,只需要登录不同的网站,就可以挑选不同的商品,时间和费用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传统的实体商店却无法做到这一点。最后,商品的信息更新快,经营者只要将新产品的图片和基本信息传到网上,购买者就可以看到最新的商品信息,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而在传统的购物中,消费者只有拿到商品才能了解到商品的信息。除此之外,网络商店还有库存小、资金积压少和商品价格相对较低等优点。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相比的缺点
第一,网络安全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就一直存在于网络购物中,因此网络消费者对网络安全也有很大的担忧。比如,网络用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转账过程中银行账号及密码的安全等问题,这都无形中给网络购物蒙上了一层阴影。第二、信用问题。网络购物中信用问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作为经营者,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信息、商品的售后服务是否和传统购物一样以及是否能按时拿到商品等,都体现了其信用度的问题。第三、网络商店的商品信息虽然发布快,但商品有时却不能很及时的到位。第四、关于商品的配送问题。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一般是在面对面付过款后,就可以拿走商品,而网络购物就需要一个订货后的等待过程。
网络消费突破了传统消费模式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过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网络购物也同样是把双刃剑。网络商店只有不断的加强自己的信誉度建设,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最正确的经营理念。
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
所谓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尽到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的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的相关信息。设立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掌握真实、充分的信息是其正常购物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
网络购物中权利的保护涉及到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如何界定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关乎到网络消费环境的发展,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传统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该确保其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的可靠性,并且产品质量要有保证,同时要求经营者要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准确无误的信息。
我国当前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正式通过,该法的宗旨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时网络购物在我国还没有全然兴起,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网络消费它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的交易。面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学术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也适用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的异义,但是我们认为,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网络购物模式,但其一旦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也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如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通过法律惩罚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这些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必须要求在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明确确定下方可实施。尽管法律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救济,又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救济,但这些规定都过于程式化,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并没有多大的裨益。
除此之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都不能适应网络购物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其真正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国外有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的法制机制
作为电子商务大亨的美国,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政府给每个商业网站发放统一规定的可信赖的标志,网络消费者可以通过识别此标志而与其进行交易。但是针对国际贸易环境,美国主要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规定旨在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且还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以下的义务:
1、经营者自身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法人的名称及其地址以及许可证编码和通讯信息等。还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争议解决信息和司法求助信息等。
2、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基本信息、商品的图片和名称。
3、交易的信息,例如交易的价格、条款、商品的质量等,此外,如果交易相对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有智力问题的人还必须要求其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方可与其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美国在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这方面没有更多的立法,其主要是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当出现网络争议时,大都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我国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
网络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网络知情权,我们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网络购物环境:
第一、政府应该加强市场准入机制,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首先要明确销售者的主体身份,否则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即使是真实的,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也无从得到保证。其次,经营者也要确保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只有确保了其真实性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加强网络购物信用体系的建设。宣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要有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
第三、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于网店的设立要采用严格的惩罚机制,如果网店经营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四、国家加强立法保护,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环境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
第五、还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者,确保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结语
消费者网络知情权的维护对国家法制建设和完善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因为网络购物是一种虚拟的消费,所以国家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更期待国家能够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作出特定的规范,从而才能保障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