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韩非子帝王霸道式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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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韩非子作为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将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发展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可以說是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师出儒门,但却最终在刑名法术之学开创了为后人所景仰的千秋伟业,这同当时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个人的人生经历所受到的影响是分不开的。战国时期,时局动荡,群雄割据,礼崩乐坏,各国间相互的兼并战争不断,迫切需要一个强力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去结束这种格局。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韩非博采法家众家之长,以改革和图强为出发点,从法、术、势三个角度,系统的提出了自己的法治思想,这对我国古代乃至近现代的法治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韩非子 帝王霸道 法治 集权统一
  作者简介:顾会茹,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7-02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渊源
  韩非生在战国即将结束的末期时代,在当时,各国之间围绕土地兼并为主的战争已经发展到了最后的阶段,也就是说统一的趋势不可避免。中央集权的统治必将取代封建割据的形式。韩非认为,历史是不断前进的,如果一味地去效仿古法,在制度上就会有所偏差和疏漏,他主张,可以通过实行法治来实现。关于通过实行法治的手段去治理国家,在韩非之前已有之,而这些学派的法家思想便成为了韩非子发展自己法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渊源。
  (一)老子的道家思想
  韩非子吸取了老子哲学中天道自然的思想,老子提出道是天下万物产生的根源,而韩非子认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物之所稽也”,也说明了万物之所能发生发展的根源是“道”,这便是韩非子吸取道家思想的重要表现。随后其又在“道”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理”的观点,指出“理”是世间万物区分的标准和尺度,事实上韩非子的“道”和“理”便是自然界的规律。他崇尚人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这便是其思想中“变革”内容的主要来源。
  (二)孔子的儒家思想
  韩非子初师从儒学大家荀卿,在他的法治思想中同样闪烁着儒家思想的点点光辉。虽然韩非子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但是在对他的思想进行论证过程中,同样涉及到了儒家的“仁”、“义”、“礼”的观点。荀子认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 韩非子认为生存是人类天生的本能,这就决定了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要趋利避害。人的这种本性可以通过统治者的鼓励和禁止促进人自觉的行为,在法律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人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获取他们想要获得的一切,进而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有序统治。
  (三)法家前期的思想
  “法、术、势”是贯穿韩非法治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在法家早期的理论当中,三者并非是统一存在的。李悝和商鞅是法治学派的代表,他们认为要想实现“以法治国”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后盾,然后能够得到严格的实施;慎到代表的是以“势”为主的学派,他强调了君主的威权,并借助统治的威权来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申不害是术治学派的典型人物,他主张要运用权术等手段,这是君主帝王的必要法则,他认为君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各种计谋。三种学说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三种学说普遍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韩非博采众家之长,合理借鉴吸收了他们理论精华,并加以发展,最终成为了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二、韩非子帝王霸道式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明确“尊君”的基本理念
  之所以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为帝王霸道式的,主要是结合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而言的。作为韩非子法治思想主要内容的“法、术、势”,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帝王阶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令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韩非子当时所处于的时代正好是战国各个诸侯之间兼并战争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一个强力集权的中央结束当时纷乱的诸侯割据。韩非子法治体系的背后是变革、图强的思想,只有尊君,才能借助其统治地位维护法令的统一,保障实施的彻底性,这是其法治思想的存在基础。反过来,通过“以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为君主帝王维护和巩固其统治提供了制度上的途径,所以说韩非子的“尊君”理念和其法治思想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结合体。
  (二)强调人“趋利恶害”的本性论
  韩非子的人性论继承了儒学大家荀子“性恶论”的主张,进而对这种主张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从以上的观点出发,韩非认为没有不计较利害关系的仁义道德,也不认为存在空洞道德高尚的圣人大家。在他看来,人生而就是自私自利的,这是天性使然,因此对于人类来说,单纯的道德感化是苍白无力的。对于统治者而言,为了达到维护社会统治阶级秩序的目的,应当且只能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通过严苛的刑罚震慑人民防止其做危害统治的行为;通过利益进行诱导,使民众做有利于统治的事情。
  韩非根据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进化的历史观和“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观点,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道德教化的失效和实行“法治”的必要性,要求重视法治对于维护统治的重要作用,摒弃了先前依靠道德治理国家的模式,从而比较系统的为“法治”思想提供了一套理论。
  (三)提出“法、术、势”结合的法治方式
  一般认为,“法、术、势”三个方面是韩非法治体系的主要结构,韩非创造出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像之前的法家一样,韩非也认为“法”在整个体系中具有优先地位。统治者要维护其统治,首要目的就是要制定出民众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发展有利于国家的“规则”,制止不利于国家的“规则”。这种行为规范就叫做“法”。
  作为韩非子法治思想主要内容的“法、术、势”,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帝王阶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令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韩非子当时所处于的时代正好是战国各个诸侯之间兼并战争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一个强力集权的中央结束当时纷乱的诸侯割据。韩非子法治体系的背后是变革、图强的思想,只有尊君,才能借助其统治地位维护法令的统一,保障实施的彻底性,这是其法治思想的存在基础。“术”指的就是君主怎样才能稳抓政权,防止谋朝篡位事情的发生,从而实现“法治”的方式和手段。韩非将人们之间的关系总结归纳为单纯的利益关系,君臣之间照样如此;要想实现法治,同样需要将“势”和“法”相结合。   三、关于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反思与借鉴
  (一)韓非子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由于韩非子所处的时代属于封建社会即将出现的战国末期,所以其思想的提出必然结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今天在我们看来,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
  首先,韩非子法治思想提出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具有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其次,韩非子的重刑主义思想同普通民主的接受能力是有差距的,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引起人民的不满继而影响政治的稳定。而且,重刑主义本身就是损害人民利益的,这同现代主义的保障人权的思想是相悖的;最后,由于韩非子本身所处阶级的局限性,其思考问题的角度是从上层统治阶级处罚的,因此其思想和理论本身就存在这局限性。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对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
  1.立法方面:立法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方式。韩非子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立法,都要考虑其本身的功利性。因利益关系不同,制定法令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利弊相参的情况,因此只有当立法产生的利益大于其所产生的弊端时,立法才是必要的。毫无疑问,这是立法时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因时制宜的变法论,是立法功利原则的重要延伸。其次,立法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韩非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内部规律,因此在对国家的统治方面,要善于发现这种规律并加以遵循,这是能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的前提条件,若是顺应客观规律,按照人们的正常要求去管理、治理国家,可以国家大治、人民自安的目的。
  2.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首先要确立的就是执法要公正、公开、透明,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彰显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任意加重刑法,这是古今中外社会发展的统一认识。赏罚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既有法律制度来进行,这是人们对于法律规定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因此法律的手段和程度一定要准确。最后,要重视道德在推进法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虽然韩非十分强调法治,但是并没有完全否认道德的作用。韩非认为除了钱财等方面的赏罚以外,还需要通过誉毁来调整人民的行为。用精神激励等措施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激发他们的聪明才智。
  注释:
  阮忠.韩非子权术人生.长江文艺出版社.1997.56.
  杨若琳.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统计与管理.2013(6).52.
  王建.韩非子“法治”思想研究.兰台世界.2013(5).23.
  参考文献:
  [1]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2]王英.《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其当代意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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