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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事故纠纷日益增多,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为的性质和可诉性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行政诉讼理论与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的实践,运用行政法的原理、规则,拟对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的性质做一些探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为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允许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