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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1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制度,它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对期货经纪公司日常反洗钱监管过程中,发现投资者可以同时在5家商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为投资者提供保证金保管、银期转账服务。由于其免转账手续费、对出入金额几无限制,造成投资者为规避手续费而频繁进行非期货交易目的的银期转账业务,干扰了期货公司正常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工作,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控工作难度,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实施情况
2006年1月19日,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规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并明确要求投资者今后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办理出入金业务,“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2006年3月10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推广实施。
期货结算账户制度的实施,使得投资者出入金必须通过期货结算账户进行,不得办理现金存取,将投资者保证金进出和流转纳入结算银行系统,使投资者出入金记录能够得到期货公司之外的外部资料验证,从而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实现有效监督,防止了挪用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
目前,银期转账方式在出入金额度和交易手续费方面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入金无限制,出金限制相对宽松。入金(银行资金转期货资金)无次数和额度限制;出金(期货资金转银行资金)方面规定,单个客户每日出金次数不超过5次。在可取资金范围内,每次不超过50万元,每天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金,需致电期货公司申请调整当日转款额度。100万元以上需提前一天致电期货公司预约取款。二是普遍免收银期转账手续费。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银期转账收费均暂时免费。
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对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影响
期货投资者能够同时在5家商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可以花费较低交易成本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为中介,实现资金跨行划转的做法,对当前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严重影响期货公司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日常监管中发现期货公司异常交易报告中存在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标准的报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询问客户并结合自身经验识别分析后,确认大部分异常交易是期货投资者利用银期转账免手续费的特点而频繁进行资金跨行划转的行为,但投资者的该类行为占用了期货公司相当数量的反洗钱工作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通道。由于期货投资者可以在工农中建交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同时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且按照现行政策能够免手续费实现银期转账,不排除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该项制度漏洞实现资金的辗转腾挪,从而掩饰、隐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上述行为很可能与以规避银行转账手续费为目的而频繁进行银期转账的行为交织存在,大大增加了其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程度,增加了反洗钱工作人员识别分析的难度。
三是增加了商业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难度。目前,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银期转账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由商业银行负责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针对期货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实现跨行转账交易的情况,由于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均独立运行,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反洗钱工作人员无法综合各商业银行大额交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监测,不利于掌握洗钱活动的资金来源和运行轨迹。举例来说,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以从事期货投资名义在乙期货经纪公司开立了期货交易账户,并在5家商业银行均开立了期货结算账户,为掩饰转移犯罪所得,其先是通过工商银行期货结算账户完成1笔100万元的入金转账,紧接着又将100万元资金以出金的形式转账到农业银行期货结算账户上,由于上述两笔大额转账交易分别由两家商业银行单独报送,导致资金运行轨迹出现了断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很难将两笔交易联系在一起进行识别分析。
三、对策建议
2011年2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各证券公司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项目,即一个客户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不超过5个证券资金账户,并允许主资金账户与辅助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而证券交易只能通过主资金账户完成。鉴于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模式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后带来的洗钱风险,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中国证监会完善现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参照现行证券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要求同一期货投资者只能在一家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期货结算账户,不得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期货结算账户。如果继续执行现行“一对多”的存管制度,则必须出台有关加强期货结算账户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措施,防范“一对多”期货结算账户成为洗钱通道。具体措施至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是应保证客户的所有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一致,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均为其本人合法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否则无法开通银期转账服务。
二是需保证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一致。对客户擅自修改银行信息,导致同一客户的资金账户与银行账户关键信息出现差异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暂停与该账户相关的资金划转功能,直至账户关键信息恢复一致。
三是客户在多个期货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以期货投资为目的。对客户连续5次在多个期货结算账户间进行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期货交易行为,并将资金从营业部取出的情形,作为预警标准,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客户进行预警信息处理,再次向投资者提示资金划转需以期货投资为目的。
四是对客户出现第二次连续5次进行多个期货结算账户间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期货交易行为,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客户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多个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暂停银期转账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等。
五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当面讲解业务规则等方式,在客户签署“了解银期转账目的并不再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并承担违规制裁和相关后果”的承诺后,方可再次为客户开通银期转账服务。
注释
{1}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具体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
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实施情况
2006年1月19日,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规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并明确要求投资者今后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办理出入金业务,“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2006年3月10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推广实施。
期货结算账户制度的实施,使得投资者出入金必须通过期货结算账户进行,不得办理现金存取,将投资者保证金进出和流转纳入结算银行系统,使投资者出入金记录能够得到期货公司之外的外部资料验证,从而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实现有效监督,防止了挪用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
目前,银期转账方式在出入金额度和交易手续费方面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入金无限制,出金限制相对宽松。入金(银行资金转期货资金)无次数和额度限制;出金(期货资金转银行资金)方面规定,单个客户每日出金次数不超过5次。在可取资金范围内,每次不超过50万元,每天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金,需致电期货公司申请调整当日转款额度。100万元以上需提前一天致电期货公司预约取款。二是普遍免收银期转账手续费。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银期转账收费均暂时免费。
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对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影响
期货投资者能够同时在5家商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可以花费较低交易成本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为中介,实现资金跨行划转的做法,对当前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严重影响期货公司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日常监管中发现期货公司异常交易报告中存在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标准的报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询问客户并结合自身经验识别分析后,确认大部分异常交易是期货投资者利用银期转账免手续费的特点而频繁进行资金跨行划转的行为,但投资者的该类行为占用了期货公司相当数量的反洗钱工作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通道。由于期货投资者可以在工农中建交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同时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且按照现行政策能够免手续费实现银期转账,不排除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该项制度漏洞实现资金的辗转腾挪,从而掩饰、隐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上述行为很可能与以规避银行转账手续费为目的而频繁进行银期转账的行为交织存在,大大增加了其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程度,增加了反洗钱工作人员识别分析的难度。
三是增加了商业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难度。目前,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银期转账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由商业银行负责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针对期货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实现跨行转账交易的情况,由于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均独立运行,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反洗钱工作人员无法综合各商业银行大额交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监测,不利于掌握洗钱活动的资金来源和运行轨迹。举例来说,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以从事期货投资名义在乙期货经纪公司开立了期货交易账户,并在5家商业银行均开立了期货结算账户,为掩饰转移犯罪所得,其先是通过工商银行期货结算账户完成1笔100万元的入金转账,紧接着又将100万元资金以出金的形式转账到农业银行期货结算账户上,由于上述两笔大额转账交易分别由两家商业银行单独报送,导致资金运行轨迹出现了断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很难将两笔交易联系在一起进行识别分析。
三、对策建议
2011年2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各证券公司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项目,即一个客户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不超过5个证券资金账户,并允许主资金账户与辅助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而证券交易只能通过主资金账户完成。鉴于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模式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后带来的洗钱风险,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中国证监会完善现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参照现行证券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要求同一期货投资者只能在一家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期货结算账户,不得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期货结算账户。如果继续执行现行“一对多”的存管制度,则必须出台有关加强期货结算账户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措施,防范“一对多”期货结算账户成为洗钱通道。具体措施至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是应保证客户的所有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一致,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均为其本人合法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否则无法开通银期转账服务。
二是需保证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一致。对客户擅自修改银行信息,导致同一客户的资金账户与银行账户关键信息出现差异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暂停与该账户相关的资金划转功能,直至账户关键信息恢复一致。
三是客户在多个期货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以期货投资为目的。对客户连续5次在多个期货结算账户间进行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期货交易行为,并将资金从营业部取出的情形,作为预警标准,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客户进行预警信息处理,再次向投资者提示资金划转需以期货投资为目的。
四是对客户出现第二次连续5次进行多个期货结算账户间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期货交易行为,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客户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多个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暂停银期转账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等。
五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当面讲解业务规则等方式,在客户签署“了解银期转账目的并不再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并承担违规制裁和相关后果”的承诺后,方可再次为客户开通银期转账服务。
注释
{1}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具体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