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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于罗马“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中心” 第40次专题研讨会 以下对美国法律体系所作的讨论只是比较视角下对美国法律十分粗略的描绘,好比大篆勾勒下的图景必然只是体现出景象的掠影而非其照相。得出一般化的结论总是一种冒险,因此这样做需要具备有资质的人以及具体的正当理由。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我仍然希望这一讨论能够引起读者的思考,不单去反思各自所处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以及这些特征为其他法律体系所共同分享的方式及程度,进而去预想和推测在第三个千年的进程中,对经济活动、政府活动、社会活动越来越多样化和积聚的各种解读将如何改变我们在第二个千年终结时所习惯的法律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