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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学界对宪政的认识回归理性,宪政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需要我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与“西方宪政”理念的合理承接,这种承接应该综合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因子。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的理解,笔者试图从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两个角度,结合理论和实践进行论证。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政;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一、西方宪政价值
任何制度归根到原点是对人性的思考与限制,制度的内在衍生力也在于对人性合理的褒贬与控制,制度是一种关于“人性”最低层次、可预期的疏导。宪政制度也不例外。对“宪政”制度的了解可以回归到人性的初始心态,是一场关于“人性恶”还是“人性善”的辩驳。在西方社会,对“人性”的假设是“恶”,我们在提到西方“宪政”似乎总与自由、民主、法治、共和等价值理念联系到一起,很少会联想到富强、发展等积极性、主动性的词语,更多萦绕在心头的是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对如何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思索。西方“宪政”是一种国家契约式的对公权力与私权力宪法规定,是一种不同性质权力据其内在张力之间而进行的一场政治博弈。
宪政的价值是防御性的,以期实现个人的权利目标,对宪政的初期预期可能存在着千差万别,但是回归到本质就是关于如何“限权”、“控权”的初始愿望。因此,不同的国家孕育了不同的宪政实施模式:英国形成了议会主导宪政模式;美国产生了司法主导宪政模式;法国孕育了行政主导宪政模式。而对于这些不同模式的选择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基于本国的政治文化生态环境。嫁接无用,只所谓东施效颦,邯郸学步,例如,二战以来拉丁美洲的很多国家曾效仿美国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宪政模式,但是脆弱的民主制在当时却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却很难解释后来的阿根廷、智利军人政府与经济腾飞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宪政的理解我们应该重新回归理性,回归不同国家本土传统文化(宪政的非正式制度)的根基。对宪政模式的极端选择、嫁接莫过于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违背了宪政“保护个人权利”和“为如果多数派当政便会实施的某些政治变革设置障碍”的初衷。
二、宪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权力有“制约”和“监督”两种运作方式,有学者认为制约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①。“制约”是个涉及至少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的权力的双向运动,寻求的是“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这种牵制是可行的、切实的。“监督”在方向上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单方行为,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受监督对象产生机关、可以是受监督者上级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大众与新闻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政的关系,即制度如何践行宪政“有限权力”的内在要求。
从理论层面讲,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在“议行合一”理念设计之下,是一种立法权和行政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结合了人民主权的理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管国家最高权力配置的形式。在中央层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加之党委监督的运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监督”,而非权力的“制衡”。
宪政“限制权力”的模式,旨在让国家的“利维坦”限制到有限的空间、进行有效的运行,我国的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设计体现着我国执政党对权力分权运行的理解。近年来,中央的文件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如2012年12月,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制约”提到“监督”之前,笔者认为这是中央关于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变。可以说,我们在宪政之路上。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政治文化和干部人事制度,长期以来,各级人大被形容为“橡皮图章”②,形式主义严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可以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位部长、各委员主任等,但政府不存在全体辞职的风险,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有限。在人事制度上,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掌管人事组织工作,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完成人事安排工作,一方面使得无论是地方上的行政長官还是两院的领导层的任命,都服从于党委的组织,党委控制着中国主要的政治精英的人选,人大对人事权有限。
因此,制度上的设计我们强调的是“立法权”的监督和“人民主权”价值的彰显,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遭受着分化,“监督”有限,“制约”更是纸上谈兵。
三、对我国宪政之路的展望
一个国家的宪政模式,与这个国家的本土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不同的文化传统,孕育了不同的宪政模式;中国宪政的发展历史也证明,对西方宪政模式的简单移植,是不可能真正建立宪政制度的。因此,当我们在选择、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的时候,必须正视本土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权力的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人民主权”,从宪法到宪政的过渡,我们不仅仅需要的是一套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忠于宪法的制度安排,我们还需要的是包括行政文化、行政伦理在内的宪政的非正式规则,而这些只有在人民的积极参与下、在社会权力的广泛能动中会显示出弥足的力量,这种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诉求醍醐灌顶,对公权力而言,是弥足珍贵的民意。
参考文献:
[1]周叶中,邓联繁.《政治文明的宪政维度》,时代法学,2004年第1期
[2]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法学,2011年第1期
[3]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现代法学,1997年4月
[4]吴鑫,《西方宪政史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上)
作者简介:廉丽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研究生。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俞可平:《中国治理评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4月,第33页。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政;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一、西方宪政价值
任何制度归根到原点是对人性的思考与限制,制度的内在衍生力也在于对人性合理的褒贬与控制,制度是一种关于“人性”最低层次、可预期的疏导。宪政制度也不例外。对“宪政”制度的了解可以回归到人性的初始心态,是一场关于“人性恶”还是“人性善”的辩驳。在西方社会,对“人性”的假设是“恶”,我们在提到西方“宪政”似乎总与自由、民主、法治、共和等价值理念联系到一起,很少会联想到富强、发展等积极性、主动性的词语,更多萦绕在心头的是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对如何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思索。西方“宪政”是一种国家契约式的对公权力与私权力宪法规定,是一种不同性质权力据其内在张力之间而进行的一场政治博弈。
宪政的价值是防御性的,以期实现个人的权利目标,对宪政的初期预期可能存在着千差万别,但是回归到本质就是关于如何“限权”、“控权”的初始愿望。因此,不同的国家孕育了不同的宪政实施模式:英国形成了议会主导宪政模式;美国产生了司法主导宪政模式;法国孕育了行政主导宪政模式。而对于这些不同模式的选择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基于本国的政治文化生态环境。嫁接无用,只所谓东施效颦,邯郸学步,例如,二战以来拉丁美洲的很多国家曾效仿美国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宪政模式,但是脆弱的民主制在当时却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却很难解释后来的阿根廷、智利军人政府与经济腾飞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宪政的理解我们应该重新回归理性,回归不同国家本土传统文化(宪政的非正式制度)的根基。对宪政模式的极端选择、嫁接莫过于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违背了宪政“保护个人权利”和“为如果多数派当政便会实施的某些政治变革设置障碍”的初衷。
二、宪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权力有“制约”和“监督”两种运作方式,有学者认为制约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①。“制约”是个涉及至少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的权力的双向运动,寻求的是“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这种牵制是可行的、切实的。“监督”在方向上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单方行为,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受监督对象产生机关、可以是受监督者上级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大众与新闻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政的关系,即制度如何践行宪政“有限权力”的内在要求。
从理论层面讲,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在“议行合一”理念设计之下,是一种立法权和行政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结合了人民主权的理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管国家最高权力配置的形式。在中央层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加之党委监督的运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监督”,而非权力的“制衡”。
宪政“限制权力”的模式,旨在让国家的“利维坦”限制到有限的空间、进行有效的运行,我国的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设计体现着我国执政党对权力分权运行的理解。近年来,中央的文件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如2012年12月,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制约”提到“监督”之前,笔者认为这是中央关于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变。可以说,我们在宪政之路上。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政治文化和干部人事制度,长期以来,各级人大被形容为“橡皮图章”②,形式主义严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可以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位部长、各委员主任等,但政府不存在全体辞职的风险,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有限。在人事制度上,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掌管人事组织工作,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完成人事安排工作,一方面使得无论是地方上的行政長官还是两院的领导层的任命,都服从于党委的组织,党委控制着中国主要的政治精英的人选,人大对人事权有限。
因此,制度上的设计我们强调的是“立法权”的监督和“人民主权”价值的彰显,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遭受着分化,“监督”有限,“制约”更是纸上谈兵。
三、对我国宪政之路的展望
一个国家的宪政模式,与这个国家的本土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不同的文化传统,孕育了不同的宪政模式;中国宪政的发展历史也证明,对西方宪政模式的简单移植,是不可能真正建立宪政制度的。因此,当我们在选择、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的时候,必须正视本土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权力的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人民主权”,从宪法到宪政的过渡,我们不仅仅需要的是一套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忠于宪法的制度安排,我们还需要的是包括行政文化、行政伦理在内的宪政的非正式规则,而这些只有在人民的积极参与下、在社会权力的广泛能动中会显示出弥足的力量,这种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诉求醍醐灌顶,对公权力而言,是弥足珍贵的民意。
参考文献:
[1]周叶中,邓联繁.《政治文明的宪政维度》,时代法学,2004年第1期
[2]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法学,2011年第1期
[3]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现代法学,1997年4月
[4]吴鑫,《西方宪政史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上)
作者简介:廉丽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研究生。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俞可平:《中国治理评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4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