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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近年来,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但由于立法以及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本文拟就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做粗浅探讨。
一、 近年来我院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2008年刑事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是9件24人,2009年是12件28人,今年截止目前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是3件10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件1人。上述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有被害人到院控告申诉、通过审查批捕卷宗发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查阅相关卷宗发现。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不报不立的案件。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案后再不补立案手续。(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从统计数据看其中第三种情形占90%以上,且每年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呈相对稳定状态。这一方面说明刑事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说明要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立法的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困惑。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不畅。目前,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自于被害人控告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水平不高,有的不懂得及时报案,有的不敢报案,因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较少。二是立案监督的手段单一,不够有力。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除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之外,没有其他的监督手段。三是立案监督的效力有限,刚性不足。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而侦查机关不说明理由或者不立案、立案后不及时进行侦查的,没有具体的措施予以救济。四是立案监督范围较窄,不够全面。法律仅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的情况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同时不断推动立法的修改完善。
三、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思考
刑事立案监督是诉讼监督年活动的重要监督内容之一,如何借助诉讼监督年活动的契机,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是要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解决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问题。近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知悉案源渠道狭窄,是制约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原因之一。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偵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制度。同时,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机制,以及时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以罚代刑的重要举措。
二是要健全完善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机制。针对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收到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或者立案后不予侦查的现象,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专门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立案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以此次司法改革为契机,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后的侦查工作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侦查情况,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以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应当将重点放在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的行为上,发现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的,应当通知其纠正。
四是要从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如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案卷材料、受、立、破登记表及相关法律文书;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包括:有权变更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即更换办案人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不断强化、完善,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 近年来我院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2008年刑事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是9件24人,2009年是12件28人,今年截止目前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是3件10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件1人。上述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有被害人到院控告申诉、通过审查批捕卷宗发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查阅相关卷宗发现。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不报不立的案件。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案后再不补立案手续。(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从统计数据看其中第三种情形占90%以上,且每年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呈相对稳定状态。这一方面说明刑事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说明要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立法的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困惑。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不畅。目前,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自于被害人控告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水平不高,有的不懂得及时报案,有的不敢报案,因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较少。二是立案监督的手段单一,不够有力。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除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之外,没有其他的监督手段。三是立案监督的效力有限,刚性不足。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而侦查机关不说明理由或者不立案、立案后不及时进行侦查的,没有具体的措施予以救济。四是立案监督范围较窄,不够全面。法律仅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的情况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同时不断推动立法的修改完善。
三、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思考
刑事立案监督是诉讼监督年活动的重要监督内容之一,如何借助诉讼监督年活动的契机,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是要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解决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问题。近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知悉案源渠道狭窄,是制约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原因之一。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偵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制度。同时,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机制,以及时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以罚代刑的重要举措。
二是要健全完善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机制。针对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收到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或者立案后不予侦查的现象,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专门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立案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以此次司法改革为契机,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后的侦查工作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侦查情况,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以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应当将重点放在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的行为上,发现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的,应当通知其纠正。
四是要从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如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案卷材料、受、立、破登记表及相关法律文书;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包括:有权变更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即更换办案人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不断强化、完善,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