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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既损害了教职人员的形象,又妨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系统贿赂案件的频繁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本文拟从贿赂犯罪这一职务犯罪腐败现象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入手,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查办的该类案件为例,分析当前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发案环节,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教育、创新机制、全面监督、依法打击、检教合力共同预防等六个方面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教育系统 贿赂犯罪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0-02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与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分不开的。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突出。然而,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教育产业化步伐的加快,教育腐败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教育腐败以其深远的负面渗透力、传染性,较之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当中,由“权钱交易”衍生的毒瘤——贿赂犯罪,正以无孔不入的方式入侵教育队伍,冲击传统道德观念。
一、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概述
本文所称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是指在教育系统内部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特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研究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现实意义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在查办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以贿赂案件为主,以湖北省为例,2006年1-4月,该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共立案80人,其中涉嫌受贿60人,占75%;最近三年,我院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涉及贿赂罪名(涉及非贿赂罪的仅1件,为挪用公款罪。)据统计,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本院举报中心共收到涉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首次举报线索共32件,平均每年约10件左右,上下波动幅度不大。根据举报线索,本院反贪局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全部案件均为大案(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均涉嫌触犯有关贿赂罪名,其中处级以上要案5件5人,涉案金额合计400多万元。此外,查办了非教育系统人员行贿教育系统人员犯罪案件4件4人,上述共16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三、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发案环节
以最近3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我院)查处的案件为例,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有以下主要特点及发案环节。
(一)案件主要特点
1.涉及人员范围比较广
被举报对象和被查处对象不仅涉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还有一般干部;其范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财务人员;大学学院、专业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部门负责人、教师;教育基金管理人员。
2.商业贿赂情况突出
在上述12件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的案件的有9件,占该类案件的75%。
3.犯罪主体呈现“精英阶层”特点
资料显示,本院近3年查办的12名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全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本科以上学历有11人,其余1人为大专学历,其中研究生以上有4人,占33.33%;研生中,硕士研究生3人,占75%,博士研究生1人,占25%,当中1人还是我省专门从外地引进的营养学专家。12名犯罪嫌疑人中,原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5人,占41.67%;共产党员8人,占66.67%;年龄最大的57岁,最小的36岁,平均年龄46岁。他们知识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案发前,他们都属于单位的业务骨干、被认为是社会的精英分子。
4.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手法简单直接
调查发现,上述12件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呈现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手法简单直接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行(受)贿作案时间少则持续两三年,多则持续十几年,从以往作案手法多为节日等期间送礼赠物的“感情投入”,发展到主要是直接收受(给与)钱款,少则数千元一次,多则数十万元一次,多为现金交易,少数银行转款,相互间的长期利益关系表现得赤裸及毫无顾忌。如2002年,广州某公司总经理申某,为获得时任某专业院校康复中心主任姚某在采购运动营养品时给与关照,在此后的5年时间里,7次行贿姚某共计17.8万元;姚某因20多次收受7家供货商共计36万元贿款而被处以受贿罪。
5.窝案串案多
上述12件教育系统贿赂案件中,窝案串案共3宗(合计11件11人,占该类案件的91.67%)。非窝案串案的仅1件1人。如:某专业学校校长、副校长、保卫处处长、教师等4人的行受贿窝案串案,该校校长不仅其本人收受贿赂共160多万元,而且还拉拢腐蚀干部,为达到个人目的,向该校上级单位的干部施以贿赂,使其上级单位——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智某亦被拉下水,因涉嫌受贿而受到查处。此外,查办了某专业院校4名分属不同部门的正副主任涉嫌利用负责采购运动营养品、运动科研仪器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供应商贿赂的串案案件。
6.女性及非中共党员占一定比例
涉案犯罪嫌疑人中,女性及非中共党员均为4人,各占33.33%。女性涉嫌人均涉嫌受贿罪,其中受贿数额两人为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两人为10万元以下,相对于其他8名男性犯罪嫌疑人,该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涉案数额较少,收受次数较少,每次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作案持续时间较短,无主动索贿的行为,除收取现金及通过银行转账外,还收受消费卡、购物卡。
7.行受贿双方利益关系复杂
在该类贿赂案件中,主要表现为“熟人交易”。行贿方通过各种关系接近受贿方,以多年的“感情投入”,其实是金钱投入,获得对方信任,从而放心地多次暗中收取回扣,有的销售人员虽然跳槽到了其他公司,但由于前期与某些教育机构的采购人员已然成为“哥们”,其新公司的产品也就顺利为这些教育机构所采购。掌管人、财、物,包括招生权、择校权、办班权等权力的校内行政人员,互相关照,逐渐发展这种关系网,一环扣一环,形成不言自明的利益链条。如有的专业学校中,教师又可以兼任经济实体负责人,平时“做足功课”,通过适时向校领导“进贡”,不但使某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在用人时丧失原则,更甚于一起搞“业务”,向有关教师提供工程业务,从中得到好处,沆韰一气。有的校领导与财务人员互相勾结,账目混乱,以此掩盖贿赂非法行为。有的以借为名收取财物,做成查案时事实清楚却难以定性。
(二)主要发案环节
1.校区工程建设环节
(1)工程监督环节。如:某校副校长在负责某校区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监督由该校教师任负责人的某装饰工程公司装修该校图书馆、报告厅的过程中分三次收受该教师给以的好处费共14000元。
(2)工程建造环节。如:某校校长在学校运动场建造过程中收取包工头给予的港币15万元。
(3)校内装修工程。如:某校长在学校装修工程中收取装修公司贿款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
(4)资金结算环节。如:某工程公司为了尽快收回学生生活综合楼经营权转让费,给与学校校长贿款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才得以顺利从该校收回1300万元的有关费用。
2.学校后勤服务承包环节
(1)后勤管理环节。如:某物业管理公司承包了某学院的后勤工作,为了感谢学院院长、副院长,从2004年至2007年多次给与两人好处费共人民币20万元。
(2)饭堂承包环节。如:某专业学校饭堂承包人为了降低租金及排挤承包经营该校饭堂的其他对手,自2004年至2007年,在中秋、春节等节日多次给与该校副校长财物共人民币10.5万元。
3.物资采购环节
某些学校对于物品(教材、食品、用品等)的选购和采购,并不征求使用的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而是一人说了算。如某校的4名部门正、副主任,在购买营养品、运动器械及其他运动用品的过程中分别与相熟的供应商私定回扣协议,最后因收取供应商的回扣款而涉嫌受贿罪;某校长在学校购买铁床过程中收取了供应商回扣款5万元等。
4.优质学位分配环节
某小学校长在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间,利用职权多次收受家长的好处费共4.8万元,该小学某教师也因利用参与招生,多次收受学生家长贿送的人民币共7.5万元。
5.学校场地出租环节
某教育培训中心因租用某公办学校场地办学,而给与该公办学校校长以好处费共30多万元。
6.教育基金的管理环节
某教育基金管理人员陈某,以各种名义向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索取钱财数十万元。
7.人事任免环节
2001年到2007年,某校长利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权,关照“下属”周某、雷某、曾某的工作问题,收受3人贿赂共5万多元。
8.提请上级决策环节
某校为了其工作方案能顺利获得上级审批,校领导不惜向上级单位、集团董事长助理行贿,以钱财开路争夺教育投入。
9.兴趣班办班环节
某公办学校在校内开办了由民办教育机构主办的兴趣班,具有决策权的个别校领导从中收取民办教育机构给与的好处费。
四、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防治建议
(一)完善立法,强化法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
现代刑事政策已经不把刑罚视为最为有效的或唯一的犯罪防治之策。对教育系统的贿赂问题,应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不适宜草率入罪;有些商业贿赂行为可以适应相关的经济制裁,应从经济法规与刑法对保障社会利益的递进关系看,首先考虑适用民事的、行政的制裁措施。
(二)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行风建设
严重的职务犯罪腐败现象,都是从各种不正之风发展演变而逐渐形成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艰巨任务之一,就是要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而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首先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现代教育体系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根本措施。针对“精英”腐败问题,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律能力外,还要从精神和物质上褒扬他们的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拓展他们的发展渠道,同时,建立、健全一系列针对性强的监督制约机制,严禁把所获得的荣誉当作资本投入市场进行腐败活动。
(四)加强监督,落实制度,促进教育工作规范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邓小平同志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落实制度,完善法制,加强监督,是保证教育工作规范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五)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净化教育系统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着力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教育形象、危害教育改革发展的案件,尤其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基建工程、学生用品购销、教材图书采购、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办案,曝光反面典型,及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解剖,及时解决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漏洞。
(六)检教合力,共同预防,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苗头
教育系统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成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通过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的联手预防,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打击、预防合力,使预防职务犯罪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成效,有效遏制和减少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发生。
注释: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孙霄兵.深刻把握教育形势任务推进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中国教育报.2008-05-09.
湖北教育系统1-4月共80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6年6月4日.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高检会[2005]2号.2005年8月18日.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4年12月3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1月26日.
[3]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关键词教育系统 贿赂犯罪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0-02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与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分不开的。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突出。然而,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教育产业化步伐的加快,教育腐败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教育腐败以其深远的负面渗透力、传染性,较之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当中,由“权钱交易”衍生的毒瘤——贿赂犯罪,正以无孔不入的方式入侵教育队伍,冲击传统道德观念。
一、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概述
本文所称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是指在教育系统内部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特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研究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现实意义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在查办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以贿赂案件为主,以湖北省为例,2006年1-4月,该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共立案80人,其中涉嫌受贿60人,占75%;最近三年,我院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涉及贿赂罪名(涉及非贿赂罪的仅1件,为挪用公款罪。)据统计,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本院举报中心共收到涉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首次举报线索共32件,平均每年约10件左右,上下波动幅度不大。根据举报线索,本院反贪局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全部案件均为大案(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均涉嫌触犯有关贿赂罪名,其中处级以上要案5件5人,涉案金额合计400多万元。此外,查办了非教育系统人员行贿教育系统人员犯罪案件4件4人,上述共16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三、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发案环节
以最近3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我院)查处的案件为例,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有以下主要特点及发案环节。
(一)案件主要特点
1.涉及人员范围比较广
被举报对象和被查处对象不仅涉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还有一般干部;其范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财务人员;大学学院、专业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部门负责人、教师;教育基金管理人员。
2.商业贿赂情况突出
在上述12件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的案件的有9件,占该类案件的75%。
3.犯罪主体呈现“精英阶层”特点
资料显示,本院近3年查办的12名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全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本科以上学历有11人,其余1人为大专学历,其中研究生以上有4人,占33.33%;研生中,硕士研究生3人,占75%,博士研究生1人,占25%,当中1人还是我省专门从外地引进的营养学专家。12名犯罪嫌疑人中,原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5人,占41.67%;共产党员8人,占66.67%;年龄最大的57岁,最小的36岁,平均年龄46岁。他们知识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案发前,他们都属于单位的业务骨干、被认为是社会的精英分子。
4.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手法简单直接
调查发现,上述12件教育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呈现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手法简单直接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行(受)贿作案时间少则持续两三年,多则持续十几年,从以往作案手法多为节日等期间送礼赠物的“感情投入”,发展到主要是直接收受(给与)钱款,少则数千元一次,多则数十万元一次,多为现金交易,少数银行转款,相互间的长期利益关系表现得赤裸及毫无顾忌。如2002年,广州某公司总经理申某,为获得时任某专业院校康复中心主任姚某在采购运动营养品时给与关照,在此后的5年时间里,7次行贿姚某共计17.8万元;姚某因20多次收受7家供货商共计36万元贿款而被处以受贿罪。
5.窝案串案多
上述12件教育系统贿赂案件中,窝案串案共3宗(合计11件11人,占该类案件的91.67%)。非窝案串案的仅1件1人。如:某专业学校校长、副校长、保卫处处长、教师等4人的行受贿窝案串案,该校校长不仅其本人收受贿赂共160多万元,而且还拉拢腐蚀干部,为达到个人目的,向该校上级单位的干部施以贿赂,使其上级单位——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智某亦被拉下水,因涉嫌受贿而受到查处。此外,查办了某专业院校4名分属不同部门的正副主任涉嫌利用负责采购运动营养品、运动科研仪器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供应商贿赂的串案案件。
6.女性及非中共党员占一定比例
涉案犯罪嫌疑人中,女性及非中共党员均为4人,各占33.33%。女性涉嫌人均涉嫌受贿罪,其中受贿数额两人为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两人为10万元以下,相对于其他8名男性犯罪嫌疑人,该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涉案数额较少,收受次数较少,每次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作案持续时间较短,无主动索贿的行为,除收取现金及通过银行转账外,还收受消费卡、购物卡。
7.行受贿双方利益关系复杂
在该类贿赂案件中,主要表现为“熟人交易”。行贿方通过各种关系接近受贿方,以多年的“感情投入”,其实是金钱投入,获得对方信任,从而放心地多次暗中收取回扣,有的销售人员虽然跳槽到了其他公司,但由于前期与某些教育机构的采购人员已然成为“哥们”,其新公司的产品也就顺利为这些教育机构所采购。掌管人、财、物,包括招生权、择校权、办班权等权力的校内行政人员,互相关照,逐渐发展这种关系网,一环扣一环,形成不言自明的利益链条。如有的专业学校中,教师又可以兼任经济实体负责人,平时“做足功课”,通过适时向校领导“进贡”,不但使某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在用人时丧失原则,更甚于一起搞“业务”,向有关教师提供工程业务,从中得到好处,沆韰一气。有的校领导与财务人员互相勾结,账目混乱,以此掩盖贿赂非法行为。有的以借为名收取财物,做成查案时事实清楚却难以定性。
(二)主要发案环节
1.校区工程建设环节
(1)工程监督环节。如:某校副校长在负责某校区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监督由该校教师任负责人的某装饰工程公司装修该校图书馆、报告厅的过程中分三次收受该教师给以的好处费共14000元。
(2)工程建造环节。如:某校校长在学校运动场建造过程中收取包工头给予的港币15万元。
(3)校内装修工程。如:某校长在学校装修工程中收取装修公司贿款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
(4)资金结算环节。如:某工程公司为了尽快收回学生生活综合楼经营权转让费,给与学校校长贿款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才得以顺利从该校收回1300万元的有关费用。
2.学校后勤服务承包环节
(1)后勤管理环节。如:某物业管理公司承包了某学院的后勤工作,为了感谢学院院长、副院长,从2004年至2007年多次给与两人好处费共人民币20万元。
(2)饭堂承包环节。如:某专业学校饭堂承包人为了降低租金及排挤承包经营该校饭堂的其他对手,自2004年至2007年,在中秋、春节等节日多次给与该校副校长财物共人民币10.5万元。
3.物资采购环节
某些学校对于物品(教材、食品、用品等)的选购和采购,并不征求使用的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而是一人说了算。如某校的4名部门正、副主任,在购买营养品、运动器械及其他运动用品的过程中分别与相熟的供应商私定回扣协议,最后因收取供应商的回扣款而涉嫌受贿罪;某校长在学校购买铁床过程中收取了供应商回扣款5万元等。
4.优质学位分配环节
某小学校长在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间,利用职权多次收受家长的好处费共4.8万元,该小学某教师也因利用参与招生,多次收受学生家长贿送的人民币共7.5万元。
5.学校场地出租环节
某教育培训中心因租用某公办学校场地办学,而给与该公办学校校长以好处费共30多万元。
6.教育基金的管理环节
某教育基金管理人员陈某,以各种名义向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索取钱财数十万元。
7.人事任免环节
2001年到2007年,某校长利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权,关照“下属”周某、雷某、曾某的工作问题,收受3人贿赂共5万多元。
8.提请上级决策环节
某校为了其工作方案能顺利获得上级审批,校领导不惜向上级单位、集团董事长助理行贿,以钱财开路争夺教育投入。
9.兴趣班办班环节
某公办学校在校内开办了由民办教育机构主办的兴趣班,具有决策权的个别校领导从中收取民办教育机构给与的好处费。
四、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防治建议
(一)完善立法,强化法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
现代刑事政策已经不把刑罚视为最为有效的或唯一的犯罪防治之策。对教育系统的贿赂问题,应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不适宜草率入罪;有些商业贿赂行为可以适应相关的经济制裁,应从经济法规与刑法对保障社会利益的递进关系看,首先考虑适用民事的、行政的制裁措施。
(二)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行风建设
严重的职务犯罪腐败现象,都是从各种不正之风发展演变而逐渐形成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艰巨任务之一,就是要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而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首先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现代教育体系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根本措施。针对“精英”腐败问题,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律能力外,还要从精神和物质上褒扬他们的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拓展他们的发展渠道,同时,建立、健全一系列针对性强的监督制约机制,严禁把所获得的荣誉当作资本投入市场进行腐败活动。
(四)加强监督,落实制度,促进教育工作规范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邓小平同志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落实制度,完善法制,加强监督,是保证教育工作规范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五)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净化教育系统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着力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教育形象、危害教育改革发展的案件,尤其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基建工程、学生用品购销、教材图书采购、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办案,曝光反面典型,及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解剖,及时解决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漏洞。
(六)检教合力,共同预防,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苗头
教育系统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成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通过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的联手预防,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打击、预防合力,使预防职务犯罪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成效,有效遏制和减少教育系统贿赂犯罪的发生。
注释: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孙霄兵.深刻把握教育形势任务推进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中国教育报.2008-05-09.
湖北教育系统1-4月共80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6年6月4日.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高检会[2005]2号.2005年8月18日.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4年12月3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1月26日.
[3]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