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三条,包括错案认定原则、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责任主体认定、责任追究、适用范围等六大方面。
《办法》适用于该省各级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群体,即便是错案责任人已提拔升职、调离、辞职、退休等,仍予以追责。如对现任法院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调离、免职、辞退、党政纪处分等。对调离人员,会向其现单位通报情况并建议追责。对退休人员,法院会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相应降低或取消其待遇。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同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错案责任追究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国内一些地方法院曾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被视为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一种措施。1993年春召开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责任追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随后在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错案”一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仅仅是对一个案件判决结果所作的模糊描述。上述《办法》则明确定义:错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故意违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文件还列举了七种具体情形: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办法》亦明确了错案认定程序及错案责任主体认定。文件要求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纪检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错案线索收集工作,甄别分析后交由相关人员就涉错事项作出说明,继而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就案件是否构成错案以及错案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初步评查认定,最终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认定错案过程中,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错案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对于经过认定属于错案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错误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直至院领导的责任。
不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该《办法》回避了对审委会组成人员的追责问题。
河南省高级法院出台上述《办法》并非偶然。2010年,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引发社会关注。当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十多年的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随后,每年5月9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2010年5月14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对原一审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作出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候处理的决定;5月1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作出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接受培训、等待处理的决定。5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奔赴赵作海新居向赵道歉鞠躬。
2011年,河南省发生“天价过路费案”。之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亦对涉及该案的平顶山中级法院案件主审法官、刑一庭庭长、副院长、院长等四名相关人员问责。并责成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
2008年至今,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始终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历年工作报告的重点。据公开数字,2008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74人,其中9人受到刑事处罚,65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查处人数占全国法院查处人数的10.9%;2009年,河南法院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148人,其中4人受到刑事处罚,查处人数占全国法院的18.6%;2010年,河南法院系统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103人,其中1人受到刑事处罚。
在2010年法院工作报告中,张立勇强调司法工作的十大问题时提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各审各的,各判各的,致使有的案件多次被发回重审,来回‘翻烧饼’;个别法院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数量少,办理代表、委员提案和建议质量、效率低。”
为此,2011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十项制度进行完善,给下级法院及法官戴上“紧箍咒”。这其中包括不定期暗访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基层法院考核制度、下级法院院长到省法院报告工作制度以及法院排名通报制度等。
《办法》适用于该省各级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群体,即便是错案责任人已提拔升职、调离、辞职、退休等,仍予以追责。如对现任法院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调离、免职、辞退、党政纪处分等。对调离人员,会向其现单位通报情况并建议追责。对退休人员,法院会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相应降低或取消其待遇。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同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错案责任追究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国内一些地方法院曾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被视为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一种措施。1993年春召开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责任追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随后在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错案”一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仅仅是对一个案件判决结果所作的模糊描述。上述《办法》则明确定义:错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故意违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文件还列举了七种具体情形: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办法》亦明确了错案认定程序及错案责任主体认定。文件要求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纪检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错案线索收集工作,甄别分析后交由相关人员就涉错事项作出说明,继而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就案件是否构成错案以及错案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初步评查认定,最终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认定错案过程中,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错案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对于经过认定属于错案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错误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直至院领导的责任。
不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该《办法》回避了对审委会组成人员的追责问题。
河南省高级法院出台上述《办法》并非偶然。2010年,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引发社会关注。当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十多年的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随后,每年5月9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2010年5月14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对原一审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作出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候处理的决定;5月1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作出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接受培训、等待处理的决定。5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奔赴赵作海新居向赵道歉鞠躬。
2011年,河南省发生“天价过路费案”。之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亦对涉及该案的平顶山中级法院案件主审法官、刑一庭庭长、副院长、院长等四名相关人员问责。并责成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
2008年至今,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始终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历年工作报告的重点。据公开数字,2008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74人,其中9人受到刑事处罚,65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查处人数占全国法院查处人数的10.9%;2009年,河南法院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148人,其中4人受到刑事处罚,查处人数占全国法院的18.6%;2010年,河南法院系统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103人,其中1人受到刑事处罚。
在2010年法院工作报告中,张立勇强调司法工作的十大问题时提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各审各的,各判各的,致使有的案件多次被发回重审,来回‘翻烧饼’;个别法院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数量少,办理代表、委员提案和建议质量、效率低。”
为此,2011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十项制度进行完善,给下级法院及法官戴上“紧箍咒”。这其中包括不定期暗访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基层法院考核制度、下级法院院长到省法院报告工作制度以及法院排名通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