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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的阻力在增加,难度也在增大,政治改革成为解决各种矛盾的关键。从政治改革的各个方面来看,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安全切入点。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最重要的就是适时扩大公推直选范围,逐步取代委任制和变相的委任制,在选人用人方面引入竞争机制,从源头上制约和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推直选必须坚持普遍、平等、自主、直接的原则,建立和健全选举的各项制度,并用法律规定下来。
关键词:选举制;委任制;政治参与;公推直选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007-04
选举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及选举行为的普遍性、平等性和真实性,既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表现,也是政治行为文明的反映,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水平。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还不够,极大地影响着政治文明的发展。适时扩大公推直选的范围,落实公民的选举权,是我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也是一个安全的切入点。
一、完善选举制是突破政治改革困局的现实途径
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政治改革的最佳时机。从国际上来看,由于苏联在全球影响的式微和对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控制的削弱,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进行改革,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改革浪潮。从国内来看,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从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中挣脱出来,给予了人民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改革获得了广大民众的大力支持。在政治上刚刚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对“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有痛切的体会。特别是党的高层在这场灾难中基本上都受到了冲击,深有痛感。在政治改革的问题上全党上下、全国上下都容易达成共识,改革措施也容易得到推行。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和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向全党发出了推进政治改革的强烈信号,并对政治改革的目标、步骤、措施进行了“顶层设计”,政治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当前我国的政治改革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只有突破诸多困局才能找到出路。我国实施“先易后难”的改革策略,结果是相对容易的经济改革空间已经不大,剩余的经济改革空间有赖于政治改革的支持,我们面临的改革目前只剩下“硬骨头”,进入了深水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政治改革夭折。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机构重叠、权力集中、人浮于事的难度加大,落实人大、政协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分散并制约权力、降低行政成本等尤为重要,虽然宏观的改革方向已经确定,但是具体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由于当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都比较突出,阶层矛盾、民族矛盾、地区矛盾,特别是官民矛盾都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表现为群体突发性事件频发,参与人数日益增多;我国周边也不平静,领土领海争端有升级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彻底全面的政治改革,不讲策略地触及个人根本利益、特殊群体利益和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益,就要冒较大的政治风险。所以,如何打破政治改革困局,找到一个各方都接受的切入点,实现政治改革软着陆,已成为我们今天必须解决的问题。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从改善选举制度入手,适时扩大公推直选,是我国政治改革破局的稳妥之举。因为民主选举首先不存在姓“资”姓“社”的争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社的选举制度,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1]列宁在执政实践中对民主选举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进行了实践。我国的宪法明确了民主选举的法律地位,经过多次修改的《选举法》也使选举制度和选举行为更加科学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公推直选做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可以说,选举制是现存政治制度留给我们的重要民主空间,激活这个空间意义重大。1980年2月发端于广西宜州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在我国实践了三十多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圳区长副区长的差额选举、徐州市沛县公推公选县长、成都市新都区镇村两级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等等“星火燎原式”的试验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民主选举探索中,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独立意识、参政意识和竞选意识越来越强,并外化为对国家权力、法制法规、政府责任、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的民主诉求,表现在选举上,就是对党内选举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2]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选举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和港澳地区各类选举的资讯,借助于新兴媒体在各地区传播日益广泛,广大民众逐步了解了选举的一般程序和基本规则,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我国扩大公推直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选票改变中国”已成广大网民的共识。所以,顺应时代要求,适时地全面推进民主选举,实现邓小平关于在中国最终实现普选制的政治设想,促进中国政治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目前进行政治改革的安全切入点。
二、当前在选人用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在党政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方式上存在着委任制和变相的委任制,选人用人权在“官”而不在“民”、在“上”而不在“下”;领导干部“只进不出”,“只上不下”;干部队伍整体上缺乏正向竞争、缺乏活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总体上还不透明、不科学、不民主。选举制不完善造成了“五多五少”的不良结果,即“官多民少”、“男多女少”、“党员多非党员少”、“城市居民多农民少”、“社会上层多社会底层少”。同时出现了社会上升性流动不畅和阶层固化的趋势。
目前单一的委任制和变相的委任制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一是导致民主权利缺失。选举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3]通过选举权,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二是出现任人唯亲、任人唯派。委任制导致有的掌权者乘机将“自己的人”,如亲戚、朋友、亲信、同学、同乡、相识乘机安插进来,形成一个个小圈子、小集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市场经济变成了“朋党经济”、“裙带经济”,权力仍然在市场中配置资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扭曲变形。三是产生变相的世袭制现象以及“官二代”现象。世袭制作为一种落后的权力承继方式,早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在今天因为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在我国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有死灰复燃的趋势,做得隐晦的“易子而官”,更有明目张胆的“萝卜招聘”和权力代际继承。一些“官二代”未曾经历过艰苦的磨炼,更不懂得民生之艰,一旦掌握了权力就会搞所谓“大手笔”,不仅自己讲排场、摆阔气,更不懂得爱惜民力、体恤民情、维系民心,而是大张旗鼓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四是导致有的党政官员素质下降。因为选拔机制不民主,只是个别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说你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大批有德无才者、有才无德者、无德无才者进入干部队伍,进入领导层,必然会使领导干部队伍素质下降。在今天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如果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就承担不了历史赋予的重任,在处理各类社会矛盾时,往往导致判断失误、决策失误,还会因为缺乏应对和处置社会危机的能力而激化社会矛盾,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五是造成一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因为选人用人的权力集中在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手里,导致官员“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做决策“只唯上,不唯下”,“只经营领导,不联系群众”,长期脱离基层、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忙于迎送往来,在“灯红酒绿”中与领导培养感情,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甚至与民争利。这样发展下去必然败坏社会风气,滋长阿谀逢迎、个人崇拜的坏风气。一些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越多的时期提拔得越快,正好说明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六是出现比较严重的吏治腐败。政治腐败首推吏治腐败。根据历史经验,吏治腐败表现为:官风不正,官员“媚上”、“巴结”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筹钱买官,当官捞钱,专事营私,大肆聚敛钱财;不干实事,遇事则互相推诿,有利则你争我夺;官场互相倾轧,争名逐利你死我活;空话假话连篇,浮夸成风。虽然我们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是,由于选人用人机制还不科学,我们也要防止出现吏治腐败的苗头。在今天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选人用人腐败已经比较突出,“跑官”、“要官”、“闹官”现象屡禁不绝。下级为了得到上级提拔,送礼成风。一些干部给上级领导过节送、生日送、生病送、出国送、考察送、学习送,孩子上学送,配偶有事送,无事不送、无时不送。有的干部为人民服务只是幌子,“为人民币服务”才是真正的目的,以惠民工程为名、行聚敛财富之实。一些“裸官”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早已经将聚敛的财富转移海外,子女配偶已经成功移民,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逃之夭夭。导致这些严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不民主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三、扩大公推直选和完善民主选举制的几点思考
只有完善选举制,适时扩大公推直选范围,才能促使党政干部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将物力、人力、财力、精力投入到公共事业,投入到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才能在干部队伍中国注入活力,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官能民的良性机制。通过平等、普遍、直接的选举,也能使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成为真正称职的民意代表,尽可能多地吸纳民间意见领袖成为人大代表,把这些处于体制外的政治精英纳入现有体制,也能使社会矛盾在民意代表的努力下大多在体制内得到解决。科学化和制度化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社会最好的纠错机制,是保持社会稳定最有效的“安全阀”。同时,只有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才能满足当前思想观念、利益主体、价值追求、社会结构多元化日益发展的需要。
第一,完善选举制度,首先要克服错误的观念,扫清思想障碍。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委任制和指定制,对完善和改进选举制度的动力不足,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思想和观念。一是“西化论”。否认选举制度的普适性,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委任制和指定制,资本主义才是选举制和竞争制,仍然脱离不了姓“资”姓“社”的习惯思维。二是“成本论”。认为搞选举摊子会铺得很大,投入精力多,收效小,不懂得完善的选举制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使领导干部降低决策失误,杜绝“投资黑洞”现象,减缩社会成本,最大化地节约社会资源。三是“削弱论”。认为实行选举必然削弱党的领导,使党管干部的制度虚化,不明白加强党的领导的真谛。四是“稳定论”,认为大规模的选举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搞不好就会失控,不相信民众的觉悟程度。五是“过早论”。认为我国的民众还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地运用自己手中的选票,不能选出真正的民意代表,低估了民众的识别能力和民主素质。六是“干扰论”,认为搞选举改革会干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不懂得完善选举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克服这些错误思想,改进选举制度就无从谈起。
第二,抓住时机,适时扩大公推直选的范围,上行下探,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公推直选就是“公开推荐,直接选举”。目前我国公推直选只局限于基层,而且一直处于试验阶段。因此,必须抓住有利时机扩大范围。在我们党执政的条件下,党内系统的公推直选和社会系统的公推直选要同时并举、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通过扩大公推直选,使我国走向高度民主,由低度竞争走向高度竞争。
第三,坚持选举的基本原则,遵循公平、公开、竞争的选举参与导向。我们在选举政治行为中坚持的原则有:一是普遍原则。公民除了受法律规定的少数条件限制外,只要是年满十八岁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限制,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前着重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落实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人和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对子女和配偶移居国外的参选人的被选举权以及可担任的公职做出限制性规定。二是平等原则。“主要指一人一票权,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4]三是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将我国现存的各种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四是自主原则。自主原则是指要充分尊重选民的自主权,让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选择,避免受到任何干扰。遵循公平、公开、竞争的导向,就是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在尽量相等的条件下参与选举活动,表达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参选人不能是指定的;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对较有影响的选举,允许各种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使选举在阳光下进行;实行差额选举,扩大差额比例,能使选民在相互竞争的候选人中进行比较选择,差中挑好,好中选优。
第四,重视选举程序科学化建设,改进选举的各种技术环节。程序公平决定结果公平。在这些方面当前要做的工作有:一是公开推荐多元化。将党组织的推荐、选民的联名推荐、自荐结合起来产生候选人。二是候选人竞选常态化。要采取竞职演说、张贴标语、散发传单、与选民交流等方式,让选民对“候选人的参选动机、施政目标及施政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切实改变当前存在的‘选前不识人、选后人未识’的局面,杜绝‘组织提名、代表画圈’的现象。”[2]三是投票方式科学化。主要就是实行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以防止外界各种干扰,使选民的意志得以真实表达。四是选举委员会权威化。目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于党政机关,“在选举实践中,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单一化容易造成选民不信任和不规范操作,从而弱化选举的有效性。”[5]改革的办法是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由党政机关成员、普通选民代表和专家团队组成,以获得选举主持机构的权威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五是选票处理电子化。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广泛应用于选举活动,使投票、监票、计票电子化,增加投票结果的可信度和精确度。
第五,建立和健全与选举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形成规范选举行为和约束当选人的科学的制度体系,在条件成熟时,用法律规定下来。一是候选人信息公开制度。由选举机构、推荐团体、候选人自己,向公众披露候选人的工作履历、政治观点、施政方略、以往政绩,乃至家庭背景、移民倾向、财产状况、兴趣爱好,方便选民做出正确选择,为当选以后进行有效的监督奠定基础。候选人的情况要在各种信息平台公布出来,以接受质询和查阅,以免弄虚作假。二是选举舞弊惩处制度。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要制定严厉的法律规定,对选举中发生的贿赂、欺骗、胁迫、暴力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还要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全程监督选举过程,授予任何政治主体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的权力,杜绝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三是当选人定期述职制度。候选人当选后要定期就自己的工作业绩、财产变动、子女状况、公款支出、廉政情况等进行说明,以接受选民监督。四是选民年度评议制度。选民一年一度对当选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并予以公示,创造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氛围,督促当选人洁身自好、建功立业。五是定期不定期接访制度。当选人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接受选民的来访,回答选民关心的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选民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六是任期内罢免制度。罢免权是与选举权相伴而生的民主权利。选民有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对无能、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蜕变、腐化、失信的当选人实行罢免,从而体现民主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2]于文湖.论完善党内民主选举的动力机制[J].理论导刊,2011(10):65.
[3]王汉斌.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J].百年潮,2011(9):4.
[4]陈振明.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9:336.
[5]郭庆玲.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思考[J].华章,2011(21):43.
关键词:选举制;委任制;政治参与;公推直选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007-04
选举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及选举行为的普遍性、平等性和真实性,既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表现,也是政治行为文明的反映,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水平。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还不够,极大地影响着政治文明的发展。适时扩大公推直选的范围,落实公民的选举权,是我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也是一个安全的切入点。
一、完善选举制是突破政治改革困局的现实途径
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政治改革的最佳时机。从国际上来看,由于苏联在全球影响的式微和对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控制的削弱,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进行改革,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改革浪潮。从国内来看,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从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中挣脱出来,给予了人民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改革获得了广大民众的大力支持。在政治上刚刚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对“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有痛切的体会。特别是党的高层在这场灾难中基本上都受到了冲击,深有痛感。在政治改革的问题上全党上下、全国上下都容易达成共识,改革措施也容易得到推行。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和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向全党发出了推进政治改革的强烈信号,并对政治改革的目标、步骤、措施进行了“顶层设计”,政治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当前我国的政治改革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只有突破诸多困局才能找到出路。我国实施“先易后难”的改革策略,结果是相对容易的经济改革空间已经不大,剩余的经济改革空间有赖于政治改革的支持,我们面临的改革目前只剩下“硬骨头”,进入了深水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政治改革夭折。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机构重叠、权力集中、人浮于事的难度加大,落实人大、政协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分散并制约权力、降低行政成本等尤为重要,虽然宏观的改革方向已经确定,但是具体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由于当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都比较突出,阶层矛盾、民族矛盾、地区矛盾,特别是官民矛盾都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表现为群体突发性事件频发,参与人数日益增多;我国周边也不平静,领土领海争端有升级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彻底全面的政治改革,不讲策略地触及个人根本利益、特殊群体利益和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益,就要冒较大的政治风险。所以,如何打破政治改革困局,找到一个各方都接受的切入点,实现政治改革软着陆,已成为我们今天必须解决的问题。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从改善选举制度入手,适时扩大公推直选,是我国政治改革破局的稳妥之举。因为民主选举首先不存在姓“资”姓“社”的争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社的选举制度,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1]列宁在执政实践中对民主选举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进行了实践。我国的宪法明确了民主选举的法律地位,经过多次修改的《选举法》也使选举制度和选举行为更加科学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公推直选做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可以说,选举制是现存政治制度留给我们的重要民主空间,激活这个空间意义重大。1980年2月发端于广西宜州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在我国实践了三十多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圳区长副区长的差额选举、徐州市沛县公推公选县长、成都市新都区镇村两级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等等“星火燎原式”的试验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民主选举探索中,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独立意识、参政意识和竞选意识越来越强,并外化为对国家权力、法制法规、政府责任、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的民主诉求,表现在选举上,就是对党内选举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2]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选举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和港澳地区各类选举的资讯,借助于新兴媒体在各地区传播日益广泛,广大民众逐步了解了选举的一般程序和基本规则,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我国扩大公推直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选票改变中国”已成广大网民的共识。所以,顺应时代要求,适时地全面推进民主选举,实现邓小平关于在中国最终实现普选制的政治设想,促进中国政治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目前进行政治改革的安全切入点。
二、当前在选人用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在党政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方式上存在着委任制和变相的委任制,选人用人权在“官”而不在“民”、在“上”而不在“下”;领导干部“只进不出”,“只上不下”;干部队伍整体上缺乏正向竞争、缺乏活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总体上还不透明、不科学、不民主。选举制不完善造成了“五多五少”的不良结果,即“官多民少”、“男多女少”、“党员多非党员少”、“城市居民多农民少”、“社会上层多社会底层少”。同时出现了社会上升性流动不畅和阶层固化的趋势。
目前单一的委任制和变相的委任制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一是导致民主权利缺失。选举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3]通过选举权,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二是出现任人唯亲、任人唯派。委任制导致有的掌权者乘机将“自己的人”,如亲戚、朋友、亲信、同学、同乡、相识乘机安插进来,形成一个个小圈子、小集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市场经济变成了“朋党经济”、“裙带经济”,权力仍然在市场中配置资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扭曲变形。三是产生变相的世袭制现象以及“官二代”现象。世袭制作为一种落后的权力承继方式,早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在今天因为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在我国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有死灰复燃的趋势,做得隐晦的“易子而官”,更有明目张胆的“萝卜招聘”和权力代际继承。一些“官二代”未曾经历过艰苦的磨炼,更不懂得民生之艰,一旦掌握了权力就会搞所谓“大手笔”,不仅自己讲排场、摆阔气,更不懂得爱惜民力、体恤民情、维系民心,而是大张旗鼓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四是导致有的党政官员素质下降。因为选拔机制不民主,只是个别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说你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大批有德无才者、有才无德者、无德无才者进入干部队伍,进入领导层,必然会使领导干部队伍素质下降。在今天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如果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就承担不了历史赋予的重任,在处理各类社会矛盾时,往往导致判断失误、决策失误,还会因为缺乏应对和处置社会危机的能力而激化社会矛盾,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五是造成一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因为选人用人的权力集中在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手里,导致官员“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做决策“只唯上,不唯下”,“只经营领导,不联系群众”,长期脱离基层、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忙于迎送往来,在“灯红酒绿”中与领导培养感情,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甚至与民争利。这样发展下去必然败坏社会风气,滋长阿谀逢迎、个人崇拜的坏风气。一些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越多的时期提拔得越快,正好说明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六是出现比较严重的吏治腐败。政治腐败首推吏治腐败。根据历史经验,吏治腐败表现为:官风不正,官员“媚上”、“巴结”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筹钱买官,当官捞钱,专事营私,大肆聚敛钱财;不干实事,遇事则互相推诿,有利则你争我夺;官场互相倾轧,争名逐利你死我活;空话假话连篇,浮夸成风。虽然我们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是,由于选人用人机制还不科学,我们也要防止出现吏治腐败的苗头。在今天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选人用人腐败已经比较突出,“跑官”、“要官”、“闹官”现象屡禁不绝。下级为了得到上级提拔,送礼成风。一些干部给上级领导过节送、生日送、生病送、出国送、考察送、学习送,孩子上学送,配偶有事送,无事不送、无时不送。有的干部为人民服务只是幌子,“为人民币服务”才是真正的目的,以惠民工程为名、行聚敛财富之实。一些“裸官”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早已经将聚敛的财富转移海外,子女配偶已经成功移民,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逃之夭夭。导致这些严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不民主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三、扩大公推直选和完善民主选举制的几点思考
只有完善选举制,适时扩大公推直选范围,才能促使党政干部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将物力、人力、财力、精力投入到公共事业,投入到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才能在干部队伍中国注入活力,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官能民的良性机制。通过平等、普遍、直接的选举,也能使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成为真正称职的民意代表,尽可能多地吸纳民间意见领袖成为人大代表,把这些处于体制外的政治精英纳入现有体制,也能使社会矛盾在民意代表的努力下大多在体制内得到解决。科学化和制度化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社会最好的纠错机制,是保持社会稳定最有效的“安全阀”。同时,只有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才能满足当前思想观念、利益主体、价值追求、社会结构多元化日益发展的需要。
第一,完善选举制度,首先要克服错误的观念,扫清思想障碍。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委任制和指定制,对完善和改进选举制度的动力不足,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思想和观念。一是“西化论”。否认选举制度的普适性,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委任制和指定制,资本主义才是选举制和竞争制,仍然脱离不了姓“资”姓“社”的习惯思维。二是“成本论”。认为搞选举摊子会铺得很大,投入精力多,收效小,不懂得完善的选举制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使领导干部降低决策失误,杜绝“投资黑洞”现象,减缩社会成本,最大化地节约社会资源。三是“削弱论”。认为实行选举必然削弱党的领导,使党管干部的制度虚化,不明白加强党的领导的真谛。四是“稳定论”,认为大规模的选举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搞不好就会失控,不相信民众的觉悟程度。五是“过早论”。认为我国的民众还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地运用自己手中的选票,不能选出真正的民意代表,低估了民众的识别能力和民主素质。六是“干扰论”,认为搞选举改革会干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不懂得完善选举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克服这些错误思想,改进选举制度就无从谈起。
第二,抓住时机,适时扩大公推直选的范围,上行下探,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公推直选就是“公开推荐,直接选举”。目前我国公推直选只局限于基层,而且一直处于试验阶段。因此,必须抓住有利时机扩大范围。在我们党执政的条件下,党内系统的公推直选和社会系统的公推直选要同时并举、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通过扩大公推直选,使我国走向高度民主,由低度竞争走向高度竞争。
第三,坚持选举的基本原则,遵循公平、公开、竞争的选举参与导向。我们在选举政治行为中坚持的原则有:一是普遍原则。公民除了受法律规定的少数条件限制外,只要是年满十八岁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限制,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前着重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落实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人和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对子女和配偶移居国外的参选人的被选举权以及可担任的公职做出限制性规定。二是平等原则。“主要指一人一票权,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4]三是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将我国现存的各种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四是自主原则。自主原则是指要充分尊重选民的自主权,让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选择,避免受到任何干扰。遵循公平、公开、竞争的导向,就是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在尽量相等的条件下参与选举活动,表达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参选人不能是指定的;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对较有影响的选举,允许各种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使选举在阳光下进行;实行差额选举,扩大差额比例,能使选民在相互竞争的候选人中进行比较选择,差中挑好,好中选优。
第四,重视选举程序科学化建设,改进选举的各种技术环节。程序公平决定结果公平。在这些方面当前要做的工作有:一是公开推荐多元化。将党组织的推荐、选民的联名推荐、自荐结合起来产生候选人。二是候选人竞选常态化。要采取竞职演说、张贴标语、散发传单、与选民交流等方式,让选民对“候选人的参选动机、施政目标及施政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切实改变当前存在的‘选前不识人、选后人未识’的局面,杜绝‘组织提名、代表画圈’的现象。”[2]三是投票方式科学化。主要就是实行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以防止外界各种干扰,使选民的意志得以真实表达。四是选举委员会权威化。目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于党政机关,“在选举实践中,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单一化容易造成选民不信任和不规范操作,从而弱化选举的有效性。”[5]改革的办法是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由党政机关成员、普通选民代表和专家团队组成,以获得选举主持机构的权威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五是选票处理电子化。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广泛应用于选举活动,使投票、监票、计票电子化,增加投票结果的可信度和精确度。
第五,建立和健全与选举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形成规范选举行为和约束当选人的科学的制度体系,在条件成熟时,用法律规定下来。一是候选人信息公开制度。由选举机构、推荐团体、候选人自己,向公众披露候选人的工作履历、政治观点、施政方略、以往政绩,乃至家庭背景、移民倾向、财产状况、兴趣爱好,方便选民做出正确选择,为当选以后进行有效的监督奠定基础。候选人的情况要在各种信息平台公布出来,以接受质询和查阅,以免弄虚作假。二是选举舞弊惩处制度。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要制定严厉的法律规定,对选举中发生的贿赂、欺骗、胁迫、暴力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还要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全程监督选举过程,授予任何政治主体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的权力,杜绝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三是当选人定期述职制度。候选人当选后要定期就自己的工作业绩、财产变动、子女状况、公款支出、廉政情况等进行说明,以接受选民监督。四是选民年度评议制度。选民一年一度对当选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并予以公示,创造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氛围,督促当选人洁身自好、建功立业。五是定期不定期接访制度。当选人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接受选民的来访,回答选民关心的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选民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六是任期内罢免制度。罢免权是与选举权相伴而生的民主权利。选民有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对无能、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蜕变、腐化、失信的当选人实行罢免,从而体现民主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2]于文湖.论完善党内民主选举的动力机制[J].理论导刊,2011(10):65.
[3]王汉斌.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J].百年潮,2011(9):4.
[4]陈振明.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9:336.
[5]郭庆玲.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思考[J].华章,2011(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