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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颇费周折的旅游谁担责
□赵利民
[案例]2006年8月,某公司组织员工30人赴杭州旅游,与杭州一家旅行社接洽接待事宜。5日,该旅行社以传真形式列出了旅游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并提出了有关报价:每人500元,费用在旅游团到达杭州时全部交清。6日,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同意旅行社的报价,但要求先付一半团款,余款在旅游结束时付清。同日,旅行社传真回复,坚持团款一次付清。该公司未回复旅行社。10日,该公司再次传真至旅行社:旅游团已在路上,11日上午到达杭州,请旅行社安排好接待工作。旅行社立即传真回复:因确认时间太晚,旅行社无法接待。经多方协商,旅行社终于同意接待,但要求每人增加旅游期间的住宿费30元,该公司被迫同意。旅游结束后,该公司认为,旅行社先是擅自解除接待合同,后又乘人之危,要求增加住宿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赔公司多支付的住宿费900元和往来电话费200元。
[说法]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过分析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传真往来我们发现,在旅游团出发的时候,还不存在真正的承诺阶段。根据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是,双方在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付款方式)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不可能构成实质承诺,也即合同并没有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旅行社擅自解除接待合同的问题。旅行社在准备时间匆忙的情况下提出的增加住宿费的要求,不应是“乘人之危”,且也已经过公司的同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多支付的900元住宿费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旅行社无须返还。至于其他损失,完全是公司方面造成的。公司在合同尚未达成时,就匆忙组织员工出行,这才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无证驾驶遇车祸
□万敛敏
[案例]2006年3月,陈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前面正常行驶的一大货车突然转向,将陈某连人带车一起撞倒,事故造成陈某左小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陈某无摩托车驾驶执照,属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应算工伤。于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陈某不服,于2006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但陈某所在单位坚持认为陈某不属工伤,于2006年12月将陈某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陈某的伤不属工伤。
[说法]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这一点来看,陈某应属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的争执也正在这里,陈某是不是属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伤的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陈某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所在单位的诉讼请求。
婚没结成这填在“新房”上的装修款咋办
□王景龙春林
[案例]通过网聊,李认识了张,经过接触,双方准备结婚。因经济条件有限,买不起新楼,决定用张母亲的一套老宅作结婚时的新房。女方家提供了结婚用的房子,作为男方应责无旁贷负责对房子的装修。为此李的父母帮李筹集了2万多元,雇人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对那老屋进行了装修。李一阵忙活之后,张却改变了主意,嫌李家贫,不准备嫁给李了,准备和网上新认识的一个有钱的老板的儿子结婚。不结也就罢了,但为装修张母亲的老屋,李花了不少的钱,李的装修物已和老屋成为一体,为此李可否对老屋主张权利,主张不成李的装修费咋办?
[说法]李对张母亲老屋装修的行为属添附,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他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该添附属于附合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他的构成有三个要件:1.必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在不动产上。2.动产需为不动产重要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非经毁坏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同时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不能为暂时的结合。3.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添附物添附后,添附物和他物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问题属于物权问题。根据民法原理,价值小的物与价值大的物混合附合,新物所有权应归价值大的一方,从物与主物附合,新物应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消灭。但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一般都应给失去所有权的一方适当的补偿。所以,因添附李对装修的房屋主张权利这不可能。李为结婚而对张母亲的房屋进行装修所花的费用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条件未成就赠与不生效,李可以要求房屋的所有人返还装修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李要求返还装修的投资属于债权问题,如其不予返还,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在《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有规定。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有效吗
□冷华
[案例]2007年2月中,林老伯病重,三个儿子为争夺父亲遗产闹得不可开交。大儿子林虎为了平息矛盾,当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林老伯去世后,林虎的两个弟弟私自将遗产分割完毕。林虎找到两个弟弟索要属于自己的遗产,他的两个弟弟却以他已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林虎分割遗产。请问,林虎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说法]林虎在其父亲生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林虎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其父亲生前,此时继承并未开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继承未开始时,继承权处于期待行使的阶段,不发生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效力,放弃与否并无实际效果。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无所谓放弃继承。同时,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只要林虎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应当视为接受继承。林虎的两个弟弟未征得其意见便将遗产分割,是对林虎继承权的侵犯。林虎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如果林虎的两个弟弟执意不将他应得的份额分割给他,林虎可以诉请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赵利民
[案例]2006年8月,某公司组织员工30人赴杭州旅游,与杭州一家旅行社接洽接待事宜。5日,该旅行社以传真形式列出了旅游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并提出了有关报价:每人500元,费用在旅游团到达杭州时全部交清。6日,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同意旅行社的报价,但要求先付一半团款,余款在旅游结束时付清。同日,旅行社传真回复,坚持团款一次付清。该公司未回复旅行社。10日,该公司再次传真至旅行社:旅游团已在路上,11日上午到达杭州,请旅行社安排好接待工作。旅行社立即传真回复:因确认时间太晚,旅行社无法接待。经多方协商,旅行社终于同意接待,但要求每人增加旅游期间的住宿费30元,该公司被迫同意。旅游结束后,该公司认为,旅行社先是擅自解除接待合同,后又乘人之危,要求增加住宿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赔公司多支付的住宿费900元和往来电话费200元。
[说法]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过分析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传真往来我们发现,在旅游团出发的时候,还不存在真正的承诺阶段。根据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是,双方在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付款方式)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不可能构成实质承诺,也即合同并没有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旅行社擅自解除接待合同的问题。旅行社在准备时间匆忙的情况下提出的增加住宿费的要求,不应是“乘人之危”,且也已经过公司的同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多支付的900元住宿费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旅行社无须返还。至于其他损失,完全是公司方面造成的。公司在合同尚未达成时,就匆忙组织员工出行,这才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无证驾驶遇车祸
□万敛敏
[案例]2006年3月,陈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前面正常行驶的一大货车突然转向,将陈某连人带车一起撞倒,事故造成陈某左小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陈某无摩托车驾驶执照,属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应算工伤。于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陈某不服,于2006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但陈某所在单位坚持认为陈某不属工伤,于2006年12月将陈某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陈某的伤不属工伤。
[说法]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这一点来看,陈某应属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的争执也正在这里,陈某是不是属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伤的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陈某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所在单位的诉讼请求。
婚没结成这填在“新房”上的装修款咋办
□王景龙春林
[案例]通过网聊,李认识了张,经过接触,双方准备结婚。因经济条件有限,买不起新楼,决定用张母亲的一套老宅作结婚时的新房。女方家提供了结婚用的房子,作为男方应责无旁贷负责对房子的装修。为此李的父母帮李筹集了2万多元,雇人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对那老屋进行了装修。李一阵忙活之后,张却改变了主意,嫌李家贫,不准备嫁给李了,准备和网上新认识的一个有钱的老板的儿子结婚。不结也就罢了,但为装修张母亲的老屋,李花了不少的钱,李的装修物已和老屋成为一体,为此李可否对老屋主张权利,主张不成李的装修费咋办?
[说法]李对张母亲老屋装修的行为属添附,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他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该添附属于附合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他的构成有三个要件:1.必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在不动产上。2.动产需为不动产重要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非经毁坏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同时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不能为暂时的结合。3.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添附物添附后,添附物和他物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问题属于物权问题。根据民法原理,价值小的物与价值大的物混合附合,新物所有权应归价值大的一方,从物与主物附合,新物应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消灭。但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一般都应给失去所有权的一方适当的补偿。所以,因添附李对装修的房屋主张权利这不可能。李为结婚而对张母亲的房屋进行装修所花的费用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条件未成就赠与不生效,李可以要求房屋的所有人返还装修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李要求返还装修的投资属于债权问题,如其不予返还,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在《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有规定。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有效吗
□冷华
[案例]2007年2月中,林老伯病重,三个儿子为争夺父亲遗产闹得不可开交。大儿子林虎为了平息矛盾,当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林老伯去世后,林虎的两个弟弟私自将遗产分割完毕。林虎找到两个弟弟索要属于自己的遗产,他的两个弟弟却以他已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林虎分割遗产。请问,林虎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说法]林虎在其父亲生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林虎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其父亲生前,此时继承并未开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继承未开始时,继承权处于期待行使的阶段,不发生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效力,放弃与否并无实际效果。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无所谓放弃继承。同时,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只要林虎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应当视为接受继承。林虎的两个弟弟未征得其意见便将遗产分割,是对林虎继承权的侵犯。林虎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如果林虎的两个弟弟执意不将他应得的份额分割给他,林虎可以诉请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