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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抽取了自《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873份贪污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通过运行二元logistic模型,发现贪污案件的缓刑适用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故司法实践当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去保证贪污罪量刑的全国统一。
关键词:贪污罪;量刑情节;缓刑适用;二元logistic回归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7-0055-02
1 样本概述
1.1 样本的选取说明
首先,本文所求解的问题是,自《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之后法院对贪污案件的缓刑适用,故本文将抽样的时间范围限定为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次,为保证样本能够代表各级法院,笔者分别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以5∶4∶1的比例进行抽取样本①。综上,笔者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以北大法宝作为本次实证研究的数据库,共计抽取了873份判决书,以此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
1.2 样本的初步描述
样本的情节分布为:贪污数额的平均值为107.7万、102个有加重情节、341个自首、41个立功、0个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55个坦白、0个累犯、626个全额退赃、98个从犯。
样本的地区分布为:西部地区的356个,占样本总数的40.7%;中部地区的163个,占样本总数的18.6%;东北地区的62个,占样本总数的7.1%;东部地区的292个,占样本总数的33.4%。
2 贪污罪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
由于是否适用缓刑为二分变量,且可能有多种因素影响量刑,故可应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进行分析[1]。将上述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以及审理法院所处地区作为自变量,是否适用缓刑作为因变量,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多次拟合,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模拟拟合优度的检验P值为0.103,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5),说明模型拟合的较好。
从表2可以看到,该模型对缓刑适用的正确率为72.3%,说明该模型的自变量能对缓刑的适用起到较强的解释力。
从表3可以看到,通过两次logistic回归,只有贪污数额、所处地区以及退赃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
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同时,又从Exp(B)(优势比)可以看到,由于退赃和所处地区的优势比均大于1,故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会比没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更容易被判处缓刑,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所审理的贪污案件更容易对被告人判处缓刑②。同时,由于贪污数额的优势比均小于1,故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被告人案发时的贪污数额每升高一个单位,其被判处缓刑的机会就越小。
3 贪污案件缓刑适用的建议
从表3可以看到,缓刑的适用仍未摆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越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然而,考虑到以往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2],故《解释》从司法公正出发,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执行统一了数额标准,未授权各地区自行调整数额标准。故,我们可以说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缓刑的适用起到了制约,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与法官的主观感受有关,在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法官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法官的感受更为强烈,从而造成缓刑适用不统一。与此同时,表3也显示贪污数额也恰恰是能够对贪污案件的缓刑适用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因此为了规范缓刑的适用,应当为司法实践当中的缓刑适用提供一个最高数额参考标准,以供法官在选择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中有一个参考,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全国大陆范围内对贪污罪适用缓刑的统一。同时,这一数额标准也应当以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精品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因为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性效力,而司法实践中的缓刑适用需要考量诸多因素,最高数额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故最高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仅能作为参考而非必须适用,因此这一数额标准不宜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而量刑指导意见又显然不是针对缓刑适用颁布的,故只有通过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精品案例的方式才是最优的选择。并且,最高院在确定这一数额标准时,仍然不能脱离量刑实际。因为如果对司法实践视而不见,就可能使量刑实践突然起降[1]。况且,法官集体长期进行审判工作,也必然积累了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因此,在确定缓刑数额的具体操作上,应当在吸取司法实践的理性经验上做出决定。而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白建军教授寻找量刑参数的做法是可取的,其中所谓参数便是指可供参考的数据[3],具体到本文中便是供贪污罪适用缓刑时所参考的数额标准。
根据白建军教授寻找量刑参数的做法,具体到寻找适用缓刑适用的最高数额标准时可通过下列步骤进行:第一步,首先从现有的贪污案件的判决书中筛选出无任何法定量刑情节和加重情节,同时又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按照这样的要求选取样本,能够保证样本中缓刑适用的主要影响因素来自于贪污数额,从而能够有助于发现缓刑适用所能参考的数额标准;第二步,从这些案件中删除明显违法的案例,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减轻判决;第三步,合法的案例未必是精品案例,仍然应当保证其公正量刑。故分别对筛选后的案例的贪污数额和判決刑期依照从小到大的顺序分为10组,并以每个案例的刑期的秩次减去其贪污数额的秩次,从而得到每个案件的级差,级差的绝对值越小的,说明罪和刑的秩次越接近,也就意味着案件的量刑均衡程度越高,而级差绝对值越大的,则意味着其量刑均衡程度越低;第五步,通过不断往返于剔除掉级差绝对值最大的案件和检验剩余案件的贪污数额对刑期的回归决定系数R2,直至剩下的案件的R2接近于1,从而筛选出量刑均衡的样本;第六步,计算最终剩余案件的贪污数额的均值,这一均值表示的含义是:在公正量刑的案例中,法官集体在不考虑其他任何加重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缓刑时所考虑的贪污数额,故可将这一均值作为全国对贪污案件适用缓刑时所参考的数额标准。通过在指导性案例或精品案例中公布这一数值,并非要求法官们必须怎么做,而是告诉法官们怎么做更好,使得法官在今后适用缓刑时能有一个数额作为参考,从而在今后的审判活动中能不断接近这一平均水平,最终保证全国适用缓刑的统一,不再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注释
①自《解释》颁布以来,尚未有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贪污案件,故此处不再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书纳入样本当中。
②审理法院所处地区的赋值依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东部地区的顺序分别为0、1、2、3,由于这一划分地区的方式是国家统计局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将我国经济区域划分成的四个区域,且经济发展水平也依次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东部地区,故随着审理法院所处地区取值的增加,其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
参考文献
[1]白建军.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万春,缐杰,卢宇蓉,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J].人民检察,2016,719(10):23-29.
[3]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责编:周安琪)
关键词:贪污罪;量刑情节;缓刑适用;二元logistic回归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7-0055-02
1 样本概述
1.1 样本的选取说明
首先,本文所求解的问题是,自《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之后法院对贪污案件的缓刑适用,故本文将抽样的时间范围限定为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次,为保证样本能够代表各级法院,笔者分别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以5∶4∶1的比例进行抽取样本①。综上,笔者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以北大法宝作为本次实证研究的数据库,共计抽取了873份判决书,以此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
1.2 样本的初步描述
样本的情节分布为:贪污数额的平均值为107.7万、102个有加重情节、341个自首、41个立功、0个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55个坦白、0个累犯、626个全额退赃、98个从犯。
样本的地区分布为:西部地区的356个,占样本总数的40.7%;中部地区的163个,占样本总数的18.6%;东北地区的62个,占样本总数的7.1%;东部地区的292个,占样本总数的33.4%。
2 贪污罪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
由于是否适用缓刑为二分变量,且可能有多种因素影响量刑,故可应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进行分析[1]。将上述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以及审理法院所处地区作为自变量,是否适用缓刑作为因变量,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多次拟合,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模拟拟合优度的检验P值为0.103,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5),说明模型拟合的较好。
从表2可以看到,该模型对缓刑适用的正确率为72.3%,说明该模型的自变量能对缓刑的适用起到较强的解释力。
从表3可以看到,通过两次logistic回归,只有贪污数额、所处地区以及退赃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
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同时,又从Exp(B)(优势比)可以看到,由于退赃和所处地区的优势比均大于1,故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会比没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更容易被判处缓刑,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所审理的贪污案件更容易对被告人判处缓刑②。同时,由于贪污数额的优势比均小于1,故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被告人案发时的贪污数额每升高一个单位,其被判处缓刑的机会就越小。
3 贪污案件缓刑适用的建议
从表3可以看到,缓刑的适用仍未摆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越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然而,考虑到以往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2],故《解释》从司法公正出发,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执行统一了数额标准,未授权各地区自行调整数额标准。故,我们可以说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缓刑的适用起到了制约,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与法官的主观感受有关,在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法官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法官的感受更为强烈,从而造成缓刑适用不统一。与此同时,表3也显示贪污数额也恰恰是能够对贪污案件的缓刑适用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因此为了规范缓刑的适用,应当为司法实践当中的缓刑适用提供一个最高数额参考标准,以供法官在选择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中有一个参考,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全国大陆范围内对贪污罪适用缓刑的统一。同时,这一数额标准也应当以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精品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因为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性效力,而司法实践中的缓刑适用需要考量诸多因素,最高数额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故最高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仅能作为参考而非必须适用,因此这一数额标准不宜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而量刑指导意见又显然不是针对缓刑适用颁布的,故只有通过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精品案例的方式才是最优的选择。并且,最高院在确定这一数额标准时,仍然不能脱离量刑实际。因为如果对司法实践视而不见,就可能使量刑实践突然起降[1]。况且,法官集体长期进行审判工作,也必然积累了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因此,在确定缓刑数额的具体操作上,应当在吸取司法实践的理性经验上做出决定。而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白建军教授寻找量刑参数的做法是可取的,其中所谓参数便是指可供参考的数据[3],具体到本文中便是供贪污罪适用缓刑时所参考的数额标准。
根据白建军教授寻找量刑参数的做法,具体到寻找适用缓刑适用的最高数额标准时可通过下列步骤进行:第一步,首先从现有的贪污案件的判决书中筛选出无任何法定量刑情节和加重情节,同时又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按照这样的要求选取样本,能够保证样本中缓刑适用的主要影响因素来自于贪污数额,从而能够有助于发现缓刑适用所能参考的数额标准;第二步,从这些案件中删除明显违法的案例,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减轻判决;第三步,合法的案例未必是精品案例,仍然应当保证其公正量刑。故分别对筛选后的案例的贪污数额和判決刑期依照从小到大的顺序分为10组,并以每个案例的刑期的秩次减去其贪污数额的秩次,从而得到每个案件的级差,级差的绝对值越小的,说明罪和刑的秩次越接近,也就意味着案件的量刑均衡程度越高,而级差绝对值越大的,则意味着其量刑均衡程度越低;第五步,通过不断往返于剔除掉级差绝对值最大的案件和检验剩余案件的贪污数额对刑期的回归决定系数R2,直至剩下的案件的R2接近于1,从而筛选出量刑均衡的样本;第六步,计算最终剩余案件的贪污数额的均值,这一均值表示的含义是:在公正量刑的案例中,法官集体在不考虑其他任何加重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缓刑时所考虑的贪污数额,故可将这一均值作为全国对贪污案件适用缓刑时所参考的数额标准。通过在指导性案例或精品案例中公布这一数值,并非要求法官们必须怎么做,而是告诉法官们怎么做更好,使得法官在今后适用缓刑时能有一个数额作为参考,从而在今后的审判活动中能不断接近这一平均水平,最终保证全国适用缓刑的统一,不再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注释
①自《解释》颁布以来,尚未有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贪污案件,故此处不再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书纳入样本当中。
②审理法院所处地区的赋值依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东部地区的顺序分别为0、1、2、3,由于这一划分地区的方式是国家统计局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将我国经济区域划分成的四个区域,且经济发展水平也依次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东部地区,故随着审理法院所处地区取值的增加,其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
参考文献
[1]白建军.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万春,缐杰,卢宇蓉,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J].人民检察,2016,719(10):23-29.
[3]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责编:周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