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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贷资金能否有效回笼,既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普惠金融业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借鉴各国发展普惠金融的成功经验,探索信贷资金回笼难题的解决之道,助推我国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普惠金融 贷款资金 回笼 国际模式
一、引言
普惠金融的主旨是让一国金融体系惠及社会各阶层,特别是让原来被排除在体系之外的低收入群体均可以享受到有效的金融服务。由于该群体经济实力薄弱、缺乏有效押品的支撑及信息不对称、贷款收回难,银行更青睐于信息透明度高、押品充足、体系完善的城市市场。
基于上述问题,有人提出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国际上也产生了不少普惠金融的成功范式,他们不仅通过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达到了普惠的效果,而且有效的实现了自身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这些范式在贷款资金回笼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借鉴。
二、国外普惠金融贷款资金回笼激励约束机制
(一)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简称GB)
1976年,尤诺斯创建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主要为贫困人口尤其是妇女提供贷款服务。伴随着GB模式发展的两个阶段,其贷款的保全和收回保障措施也经历了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
一是小组成员连带保证责任机制。乡村银行采取连带保证责任机制发放贷款,要求有贷款意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5人的借款小组,如果组员不能按时还款或者不能按时出席例会,小组将失去在银行贷款的资格。贷款额度由个人所在小组的表现、个人在乡村银行的储蓄额及个人意愿决定。此外,GB还建立还款激励机制,还款期限可以选择按周偿还或按月偿还,对能够如期偿还的其贷款额度逐步递增,反之,递减。借款人初次可贷得1000元,若按时还本付息,第二次可贷款1500元,如此最高一次性可贷3000元,直至借款人脱贫为止。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不久就要开始定期还款。
二是强制储蓄和购买股票。借款人从乡村银行贷款要首先在乡村银行存款,获得第一笔贷款后要以贷款金额的1%购买银行股份,成为股东。乡村银行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加强贷款者的诚信度。
第二阶段:
2000年之后,乡村银行在巩固先前业务的同时进行了创新。在存款方式上由过去只吸收成员存款变成吸收社会存款;在贷款方式上取消小组成员连带责任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成员可同时得到贷款;在贷款期限上,经借贷双方协商后,可以修改贷款期限,延长还款时间和还款频率;在偿还方式上,实行“弹性贷款”制度,当借款人偿还困难时不再追究联保责任人的担保责任,而是将该贷款划入弹性贷款;在贷款偿还保障方面,实行贷款保险基金制度。保险费通过划转从个人储蓄账户或者小组基金账户中缴纳,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费,等到积累的金额足够时必须支付。若未偿还贷款金额减少,则退回多余保费;若未偿还贷款金额增加,则只需要补缴多出那部分贷款的保费。借款人要用贷款额的2.5%购买银行股份,并在个人账户中保持贷款额至少2.5%的存款。
GB模式的成功在于其对借款人审慎的选择和约束机制的严格设计。联保小组是借款人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组员内部评估、相互监督、相互扶持,有利于贷款的按期归还。后期的弹性贷款制度更加人性化,使得借款人到期日资金确实紧张时有了缓冲的可能。GB的小组成员连带责任、整贷零还、还款激励机制是对借款人的创新性激励和约束,它给组员造成了社会压力,为贷款的有效收回提供了保障,因此被其他国家纷纷借鉴。
(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简称Bancosol)
1986年成立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是由美国非政府组织拉美行动国际发起的一个非政府基金会,从事非营利性小额信贷业务。伴随着业务的开展,为了解决资金供给不足和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等问题,该基金会转变为玻利维亚第一家小额贷款商业银行,开始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商业化运作。
最初,玻利维亚阳光银行也是采用类似于乡村银行的小组贷款机制。不同的是该机制采用的是正规的相互担保人制度,即如果一个成员违约,则所有成员不仅将失去贷款机会,而且要联合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会被留存在案,还款记录良好的客户才可以继续获得贷款。毫无疑问,当小组违约机会成本高于失去贷款的机会成本时,该模式是有效的。
但2001年前后的玻利维亚经济危机,暴露了该机制的弊端。经济危机使得小组成员普遍经营困难,当一个成员违约时,还款责任扩散到其他成员;当多数成员违约时,剩余成员的连带清偿责任超过了其还款能力,便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引发逆向选择。小组成员甚至组成群体拒绝还款,使得该银行当年的不良贷款率飙升到12.7%的历史峰值。危机过后,借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再愿意加入小组,伴随而来的是小组贷款模式的取消和个人贷款模式为主导。对过去的联合担保小组中有良好还款记录的个人可以发放10万美元以下的个人贷款,但超过5000美元的贷款则需要抵押。
(三)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简称BRI-UD)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于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由于运作手段有效,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保持了较高的还款率,由从前需要政府补贴、严重亏损的国有银行转变成一个经营成功的商业银行,并一举成为印尼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为保证贷款资金有效回笼,BRI-UD从借款人和内部员工管理两方面着手。
在借款人方面:借款人必须是在贫困线以上、信用状况合格、有还款潜力的人;还款方式多样,借款人可以选择3、4或6个月分期还款。贷款时,先扣除10%的还款保证金,按月收息、分期还本。若6个月内都能按期还款,银行将返还本金的0.5%作为奖励,并增加下次贷款额度;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可以适当放宽还款期限,但要没收全部贷款保证金。鼓励存款人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根据存款额度定制,额度越大利率越高。 在内部员工方面:实行利润分享计划,将每年盈利的6%按职务奖励给员工,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保证贷款的数量和质量。
三、乡村银行、阳光银行和乡村信贷部贷款回收措施比较
对比乡村银行、阳光银行和乡村信贷部普惠金融实践发现,三家银行的成功皆因为制定了严密地监督措施,都有一套卓有成效的监督体系。体现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
四、国外普惠金融信贷资金回笼约束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农村征信体系
目前,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覆盖了我国8亿多人口,还有6亿左右的人口在其中没有记录,而这些人大部分在农村。我国目前在农村的征信体系是由人民银行初步构建的,其来源是农村金融机构录入的贷款信息。该系统记录的是客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而农民对金融活动的参与率低,所以对游离于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信息,在其中不能得到体现。加之针对农民的贷款多为小额农村信用贷款,该类贷款不需要押品,因此征信系统也缺乏对该类群体押品和信用卡等信息的有效记录。以上因素都导致农村征信体系碎片化,不能实现全面覆盖农村人口。
在阳光银行的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并以此作为是否继续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依据,这对我们发展普惠金融提供了借鉴。我们目前的贷款流程中过多地留意贷前征信调查,但忽视了对借款人后续信用状况的记录和管理。如此的危害是部分失信客户幸免于难,而银行催收贷款难上加难。因此,建立一个开放有序、有法可依、有效管理的农村信用体系是保证贷款有效收回的首要举措。
(二)加大对贷款户技术支持力度
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贫困户、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该类群体弱就弱在既无增加收入的启动资金,又缺乏增加收入的技术路径。借鉴乡村银行的普惠思路,在向该群体提供贷款支持的同时也要提供技术辅导,不仅送资金也要送技术,使得普惠金融贷款户手中的贷款“复活”并产生“繁殖”效应。
(三)将贷款监督贯穿于贷款过程始终
有效的贷款回笼是普惠金融业务继续发展的保障,而有效的贷款回笼离不开有效的贷款监督。贷款监督从贷前调查开始,到贷款如期足额偿还截至,贯穿于贷款过程的始终。
在贷前监督方面,可以借鉴贷款保证金制度和股东制度。每发放一笔贷款都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若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保证金可以在贷款活动结束后退还借款人,也可以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将该笔保证金作为借款人入股的股份。股金分红不以现金发放为形式,而是以股金累计份额作为下次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之一。
在贷中监督方面,严格执行分期还款制度,实现动态激励。对于能够逐期足额归还贷款的,不仅给予贷款利率的折扣优惠,也给予贷款宽限期和继续贷款额度的增加。
在贷后监督方面,增加贷款的弹性。贷款的弹性不仅表现在贷款额度的增加和期限的延展,还表现在再贷款手续的简化上。对于能够遵守信用的借款人,银行可以开通贷款的绿色通道,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借款人资金链不断裂。
(四)风险转嫁机制
作为普惠金融受益对象的贫困户、小微企业,其生产条件极易受到恶劣天气、经济气候等外力的影响。这种状况一旦发生,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将遭受损失。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脆弱性导致银行特别呼吁一种风险转嫁机制——保险。
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贷款银行可以加大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将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借款人作为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受益人是债权人,即向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业务保险有利于加强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充分发挥联合优势,转嫁金融机构应收账款风险,缓解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但是有一点要注意,保费的比例不能高于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否则将偏离普惠的轨道。
参考文献
[1]Armendariz de Aghion B,Morduch J(2005),The Economics of Microfince,the MIT press.
[2]张勇.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的最新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4]杜晓山.建立普惠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家,2009年第1期.
[5]李晓健.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户小额信贷模式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年第3期.
[6]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7]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J].中国金融,2010年第10期
[8]吴晶妹.农村金融时报[J].2014年10月13日.
作者简介:王静(1985-),女,汉族,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蒲信用社,研究方向:金融、人力资源管理。
【关键词】普惠金融 贷款资金 回笼 国际模式
一、引言
普惠金融的主旨是让一国金融体系惠及社会各阶层,特别是让原来被排除在体系之外的低收入群体均可以享受到有效的金融服务。由于该群体经济实力薄弱、缺乏有效押品的支撑及信息不对称、贷款收回难,银行更青睐于信息透明度高、押品充足、体系完善的城市市场。
基于上述问题,有人提出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国际上也产生了不少普惠金融的成功范式,他们不仅通过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达到了普惠的效果,而且有效的实现了自身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这些范式在贷款资金回笼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借鉴。
二、国外普惠金融贷款资金回笼激励约束机制
(一)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简称GB)
1976年,尤诺斯创建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主要为贫困人口尤其是妇女提供贷款服务。伴随着GB模式发展的两个阶段,其贷款的保全和收回保障措施也经历了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
一是小组成员连带保证责任机制。乡村银行采取连带保证责任机制发放贷款,要求有贷款意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5人的借款小组,如果组员不能按时还款或者不能按时出席例会,小组将失去在银行贷款的资格。贷款额度由个人所在小组的表现、个人在乡村银行的储蓄额及个人意愿决定。此外,GB还建立还款激励机制,还款期限可以选择按周偿还或按月偿还,对能够如期偿还的其贷款额度逐步递增,反之,递减。借款人初次可贷得1000元,若按时还本付息,第二次可贷款1500元,如此最高一次性可贷3000元,直至借款人脱贫为止。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不久就要开始定期还款。
二是强制储蓄和购买股票。借款人从乡村银行贷款要首先在乡村银行存款,获得第一笔贷款后要以贷款金额的1%购买银行股份,成为股东。乡村银行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加强贷款者的诚信度。
第二阶段:
2000年之后,乡村银行在巩固先前业务的同时进行了创新。在存款方式上由过去只吸收成员存款变成吸收社会存款;在贷款方式上取消小组成员连带责任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成员可同时得到贷款;在贷款期限上,经借贷双方协商后,可以修改贷款期限,延长还款时间和还款频率;在偿还方式上,实行“弹性贷款”制度,当借款人偿还困难时不再追究联保责任人的担保责任,而是将该贷款划入弹性贷款;在贷款偿还保障方面,实行贷款保险基金制度。保险费通过划转从个人储蓄账户或者小组基金账户中缴纳,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费,等到积累的金额足够时必须支付。若未偿还贷款金额减少,则退回多余保费;若未偿还贷款金额增加,则只需要补缴多出那部分贷款的保费。借款人要用贷款额的2.5%购买银行股份,并在个人账户中保持贷款额至少2.5%的存款。
GB模式的成功在于其对借款人审慎的选择和约束机制的严格设计。联保小组是借款人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组员内部评估、相互监督、相互扶持,有利于贷款的按期归还。后期的弹性贷款制度更加人性化,使得借款人到期日资金确实紧张时有了缓冲的可能。GB的小组成员连带责任、整贷零还、还款激励机制是对借款人的创新性激励和约束,它给组员造成了社会压力,为贷款的有效收回提供了保障,因此被其他国家纷纷借鉴。
(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简称Bancosol)
1986年成立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是由美国非政府组织拉美行动国际发起的一个非政府基金会,从事非营利性小额信贷业务。伴随着业务的开展,为了解决资金供给不足和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等问题,该基金会转变为玻利维亚第一家小额贷款商业银行,开始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商业化运作。
最初,玻利维亚阳光银行也是采用类似于乡村银行的小组贷款机制。不同的是该机制采用的是正规的相互担保人制度,即如果一个成员违约,则所有成员不仅将失去贷款机会,而且要联合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会被留存在案,还款记录良好的客户才可以继续获得贷款。毫无疑问,当小组违约机会成本高于失去贷款的机会成本时,该模式是有效的。
但2001年前后的玻利维亚经济危机,暴露了该机制的弊端。经济危机使得小组成员普遍经营困难,当一个成员违约时,还款责任扩散到其他成员;当多数成员违约时,剩余成员的连带清偿责任超过了其还款能力,便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引发逆向选择。小组成员甚至组成群体拒绝还款,使得该银行当年的不良贷款率飙升到12.7%的历史峰值。危机过后,借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再愿意加入小组,伴随而来的是小组贷款模式的取消和个人贷款模式为主导。对过去的联合担保小组中有良好还款记录的个人可以发放10万美元以下的个人贷款,但超过5000美元的贷款则需要抵押。
(三)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简称BRI-UD)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于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由于运作手段有效,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保持了较高的还款率,由从前需要政府补贴、严重亏损的国有银行转变成一个经营成功的商业银行,并一举成为印尼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为保证贷款资金有效回笼,BRI-UD从借款人和内部员工管理两方面着手。
在借款人方面:借款人必须是在贫困线以上、信用状况合格、有还款潜力的人;还款方式多样,借款人可以选择3、4或6个月分期还款。贷款时,先扣除10%的还款保证金,按月收息、分期还本。若6个月内都能按期还款,银行将返还本金的0.5%作为奖励,并增加下次贷款额度;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可以适当放宽还款期限,但要没收全部贷款保证金。鼓励存款人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根据存款额度定制,额度越大利率越高。 在内部员工方面:实行利润分享计划,将每年盈利的6%按职务奖励给员工,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保证贷款的数量和质量。
三、乡村银行、阳光银行和乡村信贷部贷款回收措施比较
对比乡村银行、阳光银行和乡村信贷部普惠金融实践发现,三家银行的成功皆因为制定了严密地监督措施,都有一套卓有成效的监督体系。体现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
四、国外普惠金融信贷资金回笼约束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农村征信体系
目前,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覆盖了我国8亿多人口,还有6亿左右的人口在其中没有记录,而这些人大部分在农村。我国目前在农村的征信体系是由人民银行初步构建的,其来源是农村金融机构录入的贷款信息。该系统记录的是客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而农民对金融活动的参与率低,所以对游离于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信息,在其中不能得到体现。加之针对农民的贷款多为小额农村信用贷款,该类贷款不需要押品,因此征信系统也缺乏对该类群体押品和信用卡等信息的有效记录。以上因素都导致农村征信体系碎片化,不能实现全面覆盖农村人口。
在阳光银行的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并以此作为是否继续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依据,这对我们发展普惠金融提供了借鉴。我们目前的贷款流程中过多地留意贷前征信调查,但忽视了对借款人后续信用状况的记录和管理。如此的危害是部分失信客户幸免于难,而银行催收贷款难上加难。因此,建立一个开放有序、有法可依、有效管理的农村信用体系是保证贷款有效收回的首要举措。
(二)加大对贷款户技术支持力度
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贫困户、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该类群体弱就弱在既无增加收入的启动资金,又缺乏增加收入的技术路径。借鉴乡村银行的普惠思路,在向该群体提供贷款支持的同时也要提供技术辅导,不仅送资金也要送技术,使得普惠金融贷款户手中的贷款“复活”并产生“繁殖”效应。
(三)将贷款监督贯穿于贷款过程始终
有效的贷款回笼是普惠金融业务继续发展的保障,而有效的贷款回笼离不开有效的贷款监督。贷款监督从贷前调查开始,到贷款如期足额偿还截至,贯穿于贷款过程的始终。
在贷前监督方面,可以借鉴贷款保证金制度和股东制度。每发放一笔贷款都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若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保证金可以在贷款活动结束后退还借款人,也可以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将该笔保证金作为借款人入股的股份。股金分红不以现金发放为形式,而是以股金累计份额作为下次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之一。
在贷中监督方面,严格执行分期还款制度,实现动态激励。对于能够逐期足额归还贷款的,不仅给予贷款利率的折扣优惠,也给予贷款宽限期和继续贷款额度的增加。
在贷后监督方面,增加贷款的弹性。贷款的弹性不仅表现在贷款额度的增加和期限的延展,还表现在再贷款手续的简化上。对于能够遵守信用的借款人,银行可以开通贷款的绿色通道,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借款人资金链不断裂。
(四)风险转嫁机制
作为普惠金融受益对象的贫困户、小微企业,其生产条件极易受到恶劣天气、经济气候等外力的影响。这种状况一旦发生,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将遭受损失。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脆弱性导致银行特别呼吁一种风险转嫁机制——保险。
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贷款银行可以加大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将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借款人作为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受益人是债权人,即向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业务保险有利于加强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充分发挥联合优势,转嫁金融机构应收账款风险,缓解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但是有一点要注意,保费的比例不能高于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否则将偏离普惠的轨道。
参考文献
[1]Armendariz de Aghion B,Morduch J(2005),The Economics of Microfince,the MIT press.
[2]张勇.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的最新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4]杜晓山.建立普惠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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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7]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J].中国金融,2010年第10期
[8]吴晶妹.农村金融时报[J].2014年10月13日.
作者简介:王静(1985-),女,汉族,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蒲信用社,研究方向:金融、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