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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种子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本文联系平昌县种子市场现状,针对当前种子市场经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平昌县 种子市场 存在问题 对策
近几年,平昌县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销售未审品种等违法行为,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保障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面对日趋活跃、开放的市场,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平昌县种子市场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解决。
一、平昌县种子市场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平台下移。在销售上,一些种子企业开始减少中间环节,绕过县级市场,采取直接供种到村、到户的形式。
2、行为隐蔽。一些经营者对违法品种采取暗箱操作,不上柜、不开票;柜台无,销售有,或只摆一、二包号称示范用种。
3、销售时间提早。据调查,2010年水稻、玉米批发点较以前提早了1个多月,市场启动较以前提早近2-3个月,并且销售时间集中,平均只有20天左右,给种子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4、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全,制作不规范。存在标签标注内容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特别是产量指标和适宜种植区域。标签制作有的未严格按《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执行,大小不一致、标注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标注。
5、质量隐患。一方面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品种推出速度快,其配套技术研发普及速度难以跟上种子销售推广速度,良种良法不配套,带来了质量隐患;另一方面品种的多、乱、杂,品种的适宜性、稳定性、抗性难以确定;甚至少数不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套袋”(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非法引种现象普通,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6、种子生产事故鉴定不规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田间鉴定方法(标准),田间鉴定因人、鉴定方法不同,结论不一样。
7、质量理赔难。一是法律上的缺陷。种子一旦出现质量事故,依法只能追究终端销售者责任,无法直接追究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而种子终端销售者大都无力赔偿,造成赔偿到位难;二是在种子销售环节上的多、乱、杂(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片区代理→乡镇总经销→种子销售者→农户),一旦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层层推诿或一走了之,农民索赔无门;三是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基层对种子事故鉴定缺乏有力科学依据,鉴定取样方法没有统一标准以及部分边远地区交通不便,鉴定错过最佳时期,造成鉴定难、理赔难的局面。
8、邮政、供销的介入,管理权限待确立。邮政系统、供销系统介入种子市场,他们的网点遍布广,却不集中,其流通渠道不同于常规渠道,四通八达,其质量监管权限、监管办法值得研究,应尽快明确。
二、进一步加强平昌县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1.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种子监管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科技“三下乡”活动,印发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培训会议、集中咨询等多途径,以“面向农民、面向监管对象”为宣传重点,大张旗鼓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及其它政策、法规,同时积极主动宣传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正面典型,对制假售假窝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种子法规、政策家喻户晓,从而增强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遏止种子违法事件的发生,为种子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酝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严格種子市场准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应认真执行种子生产、经营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同时对已办理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做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加强备案管理,经营人员必须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县种子管理站备案,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目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销只允许销售委托方提供的种子,在提供种子的同时提供进种凭证,从非委托方进种,视为无证经营;不分装种子经营者拆包零售视为无证经营。
3、严格种子标签管理。要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针对种子标签存在的随意性、不真实性、夸大性和虚假性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以标签标志为突破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权假冒、无证生产经营、虚假宣传、未审先推、非法引种等违法行为。
4、严格种子经营者资质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②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③固定的营业场所。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依法一要组织辖区种子经营者每年进行1-2次强化培训,统一培训农业法规法规知识和种子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颁发《种子经营人员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二要依法履行审查种子经营者的营业场所、种子保管条件、制度建设情况,审查合格发给《种子经营资质证》;种子经营者凭农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种子经营资质证》以及相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办理。虽然条例已明确了经营人员和经营场地要求,但无具体标准,建议省厅进一步明确培训、考试、审核的具体办法,以便于操作。
5、严格质量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充分利用先进的检测手段,严把种子生产关、收购关、销售关。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制订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计划,抽检率要达到90%,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信息,严禁质量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 6、加强种子试验、示范管理。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必须严格执行试验、示范、推广程序,新品种的试验、示范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分区域实施,经费由财政列支。经专家组鉴定验收,证明在当地具有先进性和适应性,才能到种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种子市场经营,并且种子经营者要对质量和区域负责。现在法律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二)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强化种子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种子管理工作面宽量大,战线长,技术性强,各级政府应加大种子管理专项经费(试验、示范经费、执法专项经费、培训经费、设备经费)的投入,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必备的检验设备,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技术保证,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实效。
2、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种子管理执法行使的是政府职能,是政府、农业局形像的具体表现,人员配备必须是既懂法律又精通专业,既要原则性强又要政策水平高,既要办事公正又要执法能力强的综合素质型人员,执法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岗位承诺制度。为加大种子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违纪责任,要建立“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岗位承诺制度,内部签订岗位承诺责任书,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和履行工作职责的自觉性。
(2)建立行政执法文明廉洁制度。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礼貌待人、客观公正、勤政廉潔、克已奉公,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杜绝徇私舞弊、粗暴执法、“吃、拿、卡、要”现象发生。
(3)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据检查结果,实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终总结,也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推动种子行政执法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加强种子经营备案登记管理。对种子经营户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备案时要查看其是否具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经营场所、仓贮设施,并准确核定和标注经营范围。加强对省外种子企业在我县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及时掌握其在我县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权限。
参考文献:
[1]邓凌云.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思考[J].种子科技,2021,39(15):32-33.
[2]周海霞.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家参谋,2021(13):39-40.
关键词:平昌县 种子市场 存在问题 对策
近几年,平昌县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销售未审品种等违法行为,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保障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面对日趋活跃、开放的市场,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平昌县种子市场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解决。
一、平昌县种子市场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平台下移。在销售上,一些种子企业开始减少中间环节,绕过县级市场,采取直接供种到村、到户的形式。
2、行为隐蔽。一些经营者对违法品种采取暗箱操作,不上柜、不开票;柜台无,销售有,或只摆一、二包号称示范用种。
3、销售时间提早。据调查,2010年水稻、玉米批发点较以前提早了1个多月,市场启动较以前提早近2-3个月,并且销售时间集中,平均只有20天左右,给种子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4、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全,制作不规范。存在标签标注内容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特别是产量指标和适宜种植区域。标签制作有的未严格按《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执行,大小不一致、标注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标注。
5、质量隐患。一方面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品种推出速度快,其配套技术研发普及速度难以跟上种子销售推广速度,良种良法不配套,带来了质量隐患;另一方面品种的多、乱、杂,品种的适宜性、稳定性、抗性难以确定;甚至少数不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套袋”(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非法引种现象普通,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6、种子生产事故鉴定不规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田间鉴定方法(标准),田间鉴定因人、鉴定方法不同,结论不一样。
7、质量理赔难。一是法律上的缺陷。种子一旦出现质量事故,依法只能追究终端销售者责任,无法直接追究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而种子终端销售者大都无力赔偿,造成赔偿到位难;二是在种子销售环节上的多、乱、杂(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片区代理→乡镇总经销→种子销售者→农户),一旦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层层推诿或一走了之,农民索赔无门;三是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基层对种子事故鉴定缺乏有力科学依据,鉴定取样方法没有统一标准以及部分边远地区交通不便,鉴定错过最佳时期,造成鉴定难、理赔难的局面。
8、邮政、供销的介入,管理权限待确立。邮政系统、供销系统介入种子市场,他们的网点遍布广,却不集中,其流通渠道不同于常规渠道,四通八达,其质量监管权限、监管办法值得研究,应尽快明确。
二、进一步加强平昌县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1.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种子监管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科技“三下乡”活动,印发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培训会议、集中咨询等多途径,以“面向农民、面向监管对象”为宣传重点,大张旗鼓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及其它政策、法规,同时积极主动宣传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正面典型,对制假售假窝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种子法规、政策家喻户晓,从而增强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遏止种子违法事件的发生,为种子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酝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严格種子市场准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应认真执行种子生产、经营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同时对已办理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做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加强备案管理,经营人员必须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县种子管理站备案,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目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销只允许销售委托方提供的种子,在提供种子的同时提供进种凭证,从非委托方进种,视为无证经营;不分装种子经营者拆包零售视为无证经营。
3、严格种子标签管理。要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针对种子标签存在的随意性、不真实性、夸大性和虚假性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以标签标志为突破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权假冒、无证生产经营、虚假宣传、未审先推、非法引种等违法行为。
4、严格种子经营者资质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②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③固定的营业场所。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依法一要组织辖区种子经营者每年进行1-2次强化培训,统一培训农业法规法规知识和种子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颁发《种子经营人员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二要依法履行审查种子经营者的营业场所、种子保管条件、制度建设情况,审查合格发给《种子经营资质证》;种子经营者凭农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种子经营资质证》以及相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办理。虽然条例已明确了经营人员和经营场地要求,但无具体标准,建议省厅进一步明确培训、考试、审核的具体办法,以便于操作。
5、严格质量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充分利用先进的检测手段,严把种子生产关、收购关、销售关。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制订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计划,抽检率要达到90%,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信息,严禁质量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 6、加强种子试验、示范管理。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必须严格执行试验、示范、推广程序,新品种的试验、示范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分区域实施,经费由财政列支。经专家组鉴定验收,证明在当地具有先进性和适应性,才能到种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种子市场经营,并且种子经营者要对质量和区域负责。现在法律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二)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强化种子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种子管理工作面宽量大,战线长,技术性强,各级政府应加大种子管理专项经费(试验、示范经费、执法专项经费、培训经费、设备经费)的投入,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必备的检验设备,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技术保证,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实效。
2、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种子管理执法行使的是政府职能,是政府、农业局形像的具体表现,人员配备必须是既懂法律又精通专业,既要原则性强又要政策水平高,既要办事公正又要执法能力强的综合素质型人员,执法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岗位承诺制度。为加大种子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违纪责任,要建立“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岗位承诺制度,内部签订岗位承诺责任书,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和履行工作职责的自觉性。
(2)建立行政执法文明廉洁制度。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礼貌待人、客观公正、勤政廉潔、克已奉公,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杜绝徇私舞弊、粗暴执法、“吃、拿、卡、要”现象发生。
(3)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据检查结果,实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终总结,也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推动种子行政执法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加强种子经营备案登记管理。对种子经营户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备案时要查看其是否具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经营场所、仓贮设施,并准确核定和标注经营范围。加强对省外种子企业在我县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及时掌握其在我县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权限。
参考文献:
[1]邓凌云.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思考[J].种子科技,2021,39(15):32-33.
[2]周海霞.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家参谋,2021(13):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