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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修全村通公路合法吗
编辑同志:
最近我村要修一条全村通的公路,要村民每人集资240元,包括5年内迁入本村的人。请问,这种集资是否合法?我是否必须承担集资的义务?
读者 彭林
彭林读者: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000年农业部曾专门出台有关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对筹资筹劳的用途、批准机关、有关程序、减免条件等都做了规定。该规定明确,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至于你是否要承担集资的义务,要看该集资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你来信中对这次集资问题写得不详细,不好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你应当交纳集资款。
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流转费应如何分配
案例:农民刘老汉一直在城里做生意。五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6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2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6年10月,刘老汉在城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城里人。村委会认为:刘老汉现在迁出了户口,就不该再享有村里的一切权利,当然不应该再拥有收取土地流转费的权利,应该将2006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刘老汉却认为:我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刘老汉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转费”后,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流转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流转费”是分期支付的,“他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山东 王增杰 张兆利)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处罚打人者
编辑同志:
因发生纠纷,吴某伙同其家人跑到我家将我打成轻微伤,还砸坏财物。我报警后,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吴某进行处罚。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我该如何维护权益?
山东 刘光
刘光读者:
你与吴某等人发生纠纷,他们砸了你家的东西,又将你打成轻微伤,派出所不予受理,是因为打人者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公安部门受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你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用民法的原则来处理。因为你的伤情属于轻微伤,伤人者伤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自然不能处理。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在法院民事庭解决,你应当将打人者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他们,并提出两个诉法请求:第一,要求对方赔偿你受伤的医药费;第二,要求对方赔偿损坏的财物,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维护你的权益。
通律师
乡护林队有权管公路两旁的树木吗
编辑同志:
我的表哥在某养路段当负责人,前不久,他管辖路段两旁的绿化树要进行树种改造,征得他所在的养路段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其改造路段两旁的树木由我砍伐,以树木抵工资。但当我把这些树木运回家后,乡里的林业护林队却找上门来,说我没有林业部门的《采伐许可证》,要没收这批树木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我说这是公路两旁的树,也是通过了养路段同意的,同时养路段也出具了书面证明。可乡林业护林队的人说,砍伐公路两旁的树也要到林业部门办证,无砍伐许可证就属乱砍乱伐。请问林业护林队有权管公路两旁的树木吗?
读者 吕理长
吕理长读者:
关于林业部门是否有权管公路两旁的树木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植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乡护林队对你的处罚是不对的,因为你的行为是与养路段履行合同关系,是在养路段规定范围内,在养路段的监督下有条件进行的,也就是说不属于乱采乱伐行为。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不是你的职责,而是养路段进行路旁林木更新工作程序不到位所致。因此,你有权拒绝履行乡护林队的处罚决定。同时养路段要及时到林业主管部门澄清事实,补办手续,接受恰当的处罚。
江西省兴国县农办法宣科张魁
编辑同志:
最近我村要修一条全村通的公路,要村民每人集资240元,包括5年内迁入本村的人。请问,这种集资是否合法?我是否必须承担集资的义务?
读者 彭林
彭林读者: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000年农业部曾专门出台有关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对筹资筹劳的用途、批准机关、有关程序、减免条件等都做了规定。该规定明确,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至于你是否要承担集资的义务,要看该集资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你来信中对这次集资问题写得不详细,不好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你应当交纳集资款。
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流转费应如何分配
案例:农民刘老汉一直在城里做生意。五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6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2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6年10月,刘老汉在城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城里人。村委会认为:刘老汉现在迁出了户口,就不该再享有村里的一切权利,当然不应该再拥有收取土地流转费的权利,应该将2006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刘老汉却认为:我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刘老汉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转费”后,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流转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流转费”是分期支付的,“他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山东 王增杰 张兆利)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处罚打人者
编辑同志:
因发生纠纷,吴某伙同其家人跑到我家将我打成轻微伤,还砸坏财物。我报警后,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吴某进行处罚。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我该如何维护权益?
山东 刘光
刘光读者:
你与吴某等人发生纠纷,他们砸了你家的东西,又将你打成轻微伤,派出所不予受理,是因为打人者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公安部门受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你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用民法的原则来处理。因为你的伤情属于轻微伤,伤人者伤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自然不能处理。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在法院民事庭解决,你应当将打人者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他们,并提出两个诉法请求:第一,要求对方赔偿你受伤的医药费;第二,要求对方赔偿损坏的财物,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维护你的权益。
通律师
乡护林队有权管公路两旁的树木吗
编辑同志:
我的表哥在某养路段当负责人,前不久,他管辖路段两旁的绿化树要进行树种改造,征得他所在的养路段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其改造路段两旁的树木由我砍伐,以树木抵工资。但当我把这些树木运回家后,乡里的林业护林队却找上门来,说我没有林业部门的《采伐许可证》,要没收这批树木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我说这是公路两旁的树,也是通过了养路段同意的,同时养路段也出具了书面证明。可乡林业护林队的人说,砍伐公路两旁的树也要到林业部门办证,无砍伐许可证就属乱砍乱伐。请问林业护林队有权管公路两旁的树木吗?
读者 吕理长
吕理长读者:
关于林业部门是否有权管公路两旁的树木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植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乡护林队对你的处罚是不对的,因为你的行为是与养路段履行合同关系,是在养路段规定范围内,在养路段的监督下有条件进行的,也就是说不属于乱采乱伐行为。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不是你的职责,而是养路段进行路旁林木更新工作程序不到位所致。因此,你有权拒绝履行乡护林队的处罚决定。同时养路段要及时到林业主管部门澄清事实,补办手续,接受恰当的处罚。
江西省兴国县农办法宣科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