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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司法工作人员的刑法实然规定并不符合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寄予的功能期许——期待通过刑讯逼供罪的设置来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公职行为、改善社会治安、平复民怨民愤和保护国家法益。司法工作人员的内涵无法变身以适应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功能期许,只能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重置以完成刑法赋予它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