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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到当前的缓刑实践表明,我国的缓刑立法与司法无不受传统实用理性与报应的影响。缓刑立法上的实用理性表现为以稳定血缘或地缘社会为宗旨,司法中的实用理性表现为缓刑判决受法官各种实用理性思维的左右;而缓刑的报应色彩在当前愈加强烈,且呈现出"中间凹陷"(缓刑负担)、"向后聚拢"(缓刑后果)的趋势。我们应着力调整缓刑的报应结构,积极避免缓刑立法与司法中的实用主义之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