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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去做的是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而原本该负起主要责任的保荐人显得无足轻重,上市的关键变成了保荐人和发审委之间的博弈
深沪股市按规模排名还远在欧美之后,发行中的各种造假欺诈却更多,香港也无法与之相提并论。这里面可能有多种原因,最常见的区别在于发行和监管制度上的差异。
保荐人制度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这个制度作为舶来品,如不针对中国情况加以改造,则形同虚设。这个制度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保荐人代表如不尽责,则需承担无限责任,可能因此失去从业资格,被逐出市场,并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缺失,行业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基本没有,使得该制度毫无约束力。2010年,某券商保荐的多家公司都出现了严重违规,然而,至今未见到该机构和相关项目的保荐人代表受到任何惩罚。
笔者曾经提出,对保荐制度加以修改,将保荐人代表不能尽责的惩罚不仅要落实到个人,而且应追究其所代表的机构责任,对于严重违规的个人和机构,吊销相关业务资格,并按律追讨其所造成的损失。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在位的情况下,变通的做法是将个人和机构绑在一起,增大违法成本,应可提高该制度的有效性。
公司在发行上市时造假,除了投资银行未尽责之外,企业也难逃其咎。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企业的配合,造假是无法完成的。在国内,退市的情况基本是不存在的。2010年在香港市场的洪良公司,经人检举揭发,保荐人代表与公司串通,联合核数的会计师在账目上造假。证监会和廉政公署都采取了果断措施,该公司上市募集资金被冻结,保荐人代表、核数师被调查,所有犯错人员和机构都难逃刑民事惩罚,募集资金被退还给投资者,并要求企业做出更多的赔偿。这是一个发生在规范市场的典型案例。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严肃追究的体系,才使得公司不敢铤而走险,做出得不偿失、徒使事业毁于一旦的行为。
发行制度的另一个屡被诟病之处是监管机构的过度管理。表面看来,批准制比核准制的控制程度更高。每一个上市申请都要经过证监会的上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然而,评审实际只不过是进行形式审查,而根本无法做到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和把关。看似严丝合缝的安排,实际上同时弱化了保荐人制度和上市前审查制度。监管机构去做的是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而原本该负起主要责任的保荐人显得无足轻重。上市的关键变成了保荐人和发审委之间的博弈,只要过了这一关,前面就是一马平川的“圈钱”大道了。这就难以避免投行的各种公关行为的发生,在审核层面的腐败更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不公开秘密。
公司上市本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企业而言,要用一定的损失换取上市地位。而在缺乏对投资者保护、缺乏监督和约束的中国,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上市只是意味着能从投资者那里拿来很多的钱,而无需承担很多责任。收益与成本相比,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投资者也少有长期持股的打算,大家只是想把股价炒高,短期内退出并快速获利。这种市场生态,决定了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行为模式。监管的低效率使得这种不正常已经成为常态。如此看来,A股成为庄家市、政策市、赌场,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呢?
其实这不过是老生常谈了。股市并非新事物,即便在中国,也已经有连续20年以上的历史了。阳光之下,为什么明摆着的问题就是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不是能与不能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决心去面对,否则,即便再说10年也是徒然。企业作为上市的法律主体,如绿大地、双汇等,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但要想根本解决企业欺诈,上述任何环节都不能放松。
深沪股市按规模排名还远在欧美之后,发行中的各种造假欺诈却更多,香港也无法与之相提并论。这里面可能有多种原因,最常见的区别在于发行和监管制度上的差异。
保荐人制度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这个制度作为舶来品,如不针对中国情况加以改造,则形同虚设。这个制度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保荐人代表如不尽责,则需承担无限责任,可能因此失去从业资格,被逐出市场,并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缺失,行业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基本没有,使得该制度毫无约束力。2010年,某券商保荐的多家公司都出现了严重违规,然而,至今未见到该机构和相关项目的保荐人代表受到任何惩罚。
笔者曾经提出,对保荐制度加以修改,将保荐人代表不能尽责的惩罚不仅要落实到个人,而且应追究其所代表的机构责任,对于严重违规的个人和机构,吊销相关业务资格,并按律追讨其所造成的损失。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在位的情况下,变通的做法是将个人和机构绑在一起,增大违法成本,应可提高该制度的有效性。
公司在发行上市时造假,除了投资银行未尽责之外,企业也难逃其咎。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企业的配合,造假是无法完成的。在国内,退市的情况基本是不存在的。2010年在香港市场的洪良公司,经人检举揭发,保荐人代表与公司串通,联合核数的会计师在账目上造假。证监会和廉政公署都采取了果断措施,该公司上市募集资金被冻结,保荐人代表、核数师被调查,所有犯错人员和机构都难逃刑民事惩罚,募集资金被退还给投资者,并要求企业做出更多的赔偿。这是一个发生在规范市场的典型案例。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严肃追究的体系,才使得公司不敢铤而走险,做出得不偿失、徒使事业毁于一旦的行为。
发行制度的另一个屡被诟病之处是监管机构的过度管理。表面看来,批准制比核准制的控制程度更高。每一个上市申请都要经过证监会的上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然而,评审实际只不过是进行形式审查,而根本无法做到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和把关。看似严丝合缝的安排,实际上同时弱化了保荐人制度和上市前审查制度。监管机构去做的是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而原本该负起主要责任的保荐人显得无足轻重。上市的关键变成了保荐人和发审委之间的博弈,只要过了这一关,前面就是一马平川的“圈钱”大道了。这就难以避免投行的各种公关行为的发生,在审核层面的腐败更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不公开秘密。
公司上市本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企业而言,要用一定的损失换取上市地位。而在缺乏对投资者保护、缺乏监督和约束的中国,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上市只是意味着能从投资者那里拿来很多的钱,而无需承担很多责任。收益与成本相比,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投资者也少有长期持股的打算,大家只是想把股价炒高,短期内退出并快速获利。这种市场生态,决定了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行为模式。监管的低效率使得这种不正常已经成为常态。如此看来,A股成为庄家市、政策市、赌场,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呢?
其实这不过是老生常谈了。股市并非新事物,即便在中国,也已经有连续20年以上的历史了。阳光之下,为什么明摆着的问题就是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不是能与不能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决心去面对,否则,即便再说10年也是徒然。企业作为上市的法律主体,如绿大地、双汇等,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但要想根本解决企业欺诈,上述任何环节都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