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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点】阶段性行政行为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中的一环,虽然其外观完全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该类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一般不应单独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讼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即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繁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规划局。2010年9月25日,泰安市规划局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