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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之债或侵权之债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总是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可以因契约而起,也可以因侵权而起。因为无论是契约理论还是侵权理论,在解决公司人格被滥用的问题时都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在契约法上主要表现为契约的相对性理论,因为债发生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所以债权人无法要求不在契约关系之中的股东为公司之债负责。在侵权法中的情形基本相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那么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就没有任何依据,如果说公司和股东属于共同侵权,那么就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的过失或故意,而在股东不当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意志完全淹没在股东的意志之中,要证明公司的过错基本不可能。因此不论是侵权之债还是契约之债,传统理论都无法解决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引进和运用实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