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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这部法律,共四章二十八条。它科学地总结了解放以来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进人法制管理的轨道,是我国语言文字生活领域的二科大事,具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