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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的获酬权。包括我国台湾民法亦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系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日尔曼法系则为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我国的民事立法从实施《民法通则》否认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及不能取得所有权以来至颁布《物权法》的20年间,一直坚持忠诚地恪守这一立法例,立法者把此规定归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