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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以较短的篇幅,浅谈程序公正的含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及其相关问题。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1
当说到沉默权,就必定会谈到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ofMiranda)。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和强奸罪而被逮捕。在米兰达作出有罪供述之前,讯问的警察并未告知其享有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又称为形式的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做到:中立、平等、公开、科学、及时。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程序公正是司法形式主义的内在要求,而“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只有依循法定的、公众信赖的正当程序,才能向社会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使诉讼参与者对裁判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
在上述米兰达案中,美国人之所以能够在米兰达作出自愿有罪供述以后,仍然接受因讯问程序不公正而推翻原判决,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约束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执法者。并且法律首先约束的是执法者,其次才是各类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当执法者可以肆意践踏法律时,追究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过错或罪刑将无从谈起。一个国家要加强法治建设,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来加强对执法者权利的约束与限制。因此,程序公正是保护客观正义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人们观念的影响,认为只有调查出事情的原委、真相,才是向真正的正义靠拢,而不问其调查、取证的过程是否正义。由此,便出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现象,出现了一些由于漠视程序正义造成的冤假错案。震惊全国的“赵作海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刑讯逼供使得赵作海这个执法者面前的弱者,为了免于挨打,只能选择认罪。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因为在当执法者漠视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将会下降,人们在不相信执法者的情况下,又如何会相信法院所作的审判符合公平正义?故,若程序上的公正无法保证,则实体上的公正无从谈起。
当人们意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时,又出现了另一个极端——唯程序公正论,认为只要是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实体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点——程序本身在设计上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就好比用模具生产产品,模具的组装、工人的操作都是符合规定的,并不必然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合格的,因为模具本身可能存在缺陷或瑕疵。因此,即使是程序上做到了公正,也并不必然导致实体上的公正。
综上,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且首先必须做到保证程序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平正义的裁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三、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
效率,是指机械、电器等工作时,有用功在总功中所占的百分比或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因此,司法效率可以界定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法律成本之间的比值。
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度,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追求的司法价值也必然会受到限制。因此,正如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所说,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权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才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那么,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将司法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最优化?笔者认为,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
如上所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味的追求司法效率,争取快速破案、结案,而忽略了程序公正,那么就没有实体公正可言。没有实体公正可言的破案、结案,虽然从表面上看是高效率地、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快速的解决了问题,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往往会导致其承担与事实并不相符的后果,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这样的破案、结案,实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试问,这样的高效率是否可取?程序不公的司法效率不是公正的效率,也注定不能保障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因此,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
当然,在紧张的司法资源下,若是仅仅注重程序公正,也会导致另一方面的问题出现。举例说明,如果一个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明了,由于执法者的拖沓,漠视效率,总是在规定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完成相关的事项,而致使迟迟不能结案,那么即使表面上做到了程序公正,对于一个急于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来说,这个正义来的似乎迟了一些。所以,一个毫无效率的诉讼过程绝不能说是公正的,因为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投入的增加。正如英国有句名谚所说:“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所以说,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
四、结束语
公正是法律所要维护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以较短的篇幅,浅谈程序公正及其相关问题,望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罗重海.谷国文程序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1
当说到沉默权,就必定会谈到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ofMiranda)。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和强奸罪而被逮捕。在米兰达作出有罪供述之前,讯问的警察并未告知其享有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又称为形式的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做到:中立、平等、公开、科学、及时。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程序公正是司法形式主义的内在要求,而“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只有依循法定的、公众信赖的正当程序,才能向社会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使诉讼参与者对裁判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
在上述米兰达案中,美国人之所以能够在米兰达作出自愿有罪供述以后,仍然接受因讯问程序不公正而推翻原判决,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约束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执法者。并且法律首先约束的是执法者,其次才是各类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当执法者可以肆意践踏法律时,追究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过错或罪刑将无从谈起。一个国家要加强法治建设,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来加强对执法者权利的约束与限制。因此,程序公正是保护客观正义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人们观念的影响,认为只有调查出事情的原委、真相,才是向真正的正义靠拢,而不问其调查、取证的过程是否正义。由此,便出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现象,出现了一些由于漠视程序正义造成的冤假错案。震惊全国的“赵作海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刑讯逼供使得赵作海这个执法者面前的弱者,为了免于挨打,只能选择认罪。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因为在当执法者漠视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将会下降,人们在不相信执法者的情况下,又如何会相信法院所作的审判符合公平正义?故,若程序上的公正无法保证,则实体上的公正无从谈起。
当人们意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时,又出现了另一个极端——唯程序公正论,认为只要是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实体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点——程序本身在设计上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就好比用模具生产产品,模具的组装、工人的操作都是符合规定的,并不必然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合格的,因为模具本身可能存在缺陷或瑕疵。因此,即使是程序上做到了公正,也并不必然导致实体上的公正。
综上,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且首先必须做到保证程序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平正义的裁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三、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
效率,是指机械、电器等工作时,有用功在总功中所占的百分比或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因此,司法效率可以界定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法律成本之间的比值。
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度,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追求的司法价值也必然会受到限制。因此,正如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所说,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权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才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那么,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将司法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最优化?笔者认为,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
如上所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味的追求司法效率,争取快速破案、结案,而忽略了程序公正,那么就没有实体公正可言。没有实体公正可言的破案、结案,虽然从表面上看是高效率地、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快速的解决了问题,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往往会导致其承担与事实并不相符的后果,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这样的破案、结案,实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试问,这样的高效率是否可取?程序不公的司法效率不是公正的效率,也注定不能保障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因此,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
当然,在紧张的司法资源下,若是仅仅注重程序公正,也会导致另一方面的问题出现。举例说明,如果一个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明了,由于执法者的拖沓,漠视效率,总是在规定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完成相关的事项,而致使迟迟不能结案,那么即使表面上做到了程序公正,对于一个急于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来说,这个正义来的似乎迟了一些。所以,一个毫无效率的诉讼过程绝不能说是公正的,因为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投入的增加。正如英国有句名谚所说:“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所以说,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
四、结束语
公正是法律所要维护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以较短的篇幅,浅谈程序公正及其相关问题,望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罗重海.谷国文程序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