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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法官渎职犯罪的具体案例出发,提出在改革背景下,法官渎职犯罪的制约与審判权的科学运行正渐生裂隙,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文章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审判权运行规律和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要求,论证法官责任相对豁免对于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现实意义。最终,提出法官渎职犯罪相对豁免的合理化方案,认为法官责任豁免应当起步于法官渎职犯罪。
关键词:责任豁免;审判权运行;刑事渎职
一、问题缘起:司法渎职犯罪的社会变革与立法静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第28条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过程和事实认定过程,但是要求在专业认知的范围和证据规则内能够做出合理说明,才能够免去错案责任的追究。因此,渎职责任追究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无时无刻,无所不在地高悬于法官的办案过程中,让中国法官的审判之路战战兢兢,无所适从。
二、豁免思辨:审判权运行的域外实践与本质规律
(一)法官豁免的理论基础
对于法官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学者有诸多研究,主要包括:1.司法人员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上救济程序的完善性等1。2.新宪政理论和有限理性理论2,从限权与保权的角度,在肯定传统权力限制价值的同时,提出对于权力的运行也应当有适当的保障机制,实现权力的运行状态。虽然角度各有不同,但较为统一的认为一定程度的豁免才能够确保法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决,保障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实现独立审判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二)法官豁免是由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决定
1.审判权运行的内容:心证与裁量
审判权运行的内容主要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则赋予了法官极大的心证自由,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价值问题,法律不做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经验、理性和良心,进行自由评价和判断2。而对于法律适用,则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包括法律规范的选择、法律规范的解释以及法律规范空间内的裁量。
2.审判权运行的方式:独立审判
审判独立是司法运行的基本价值,法官应当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并且完全不受他人的干预。独立审判决定了法官不能通过集体研究或者报请批准等行政方式来寻求结果的正当性,法官需要独自承担裁判责任与压力,因此,需要通过一定范围的豁免为其提供完全自主的裁判空间,让法官不必因为担心受到责罚而在裁判时屈从于权贵或者寻求他人的帮助以减轻责任。
3.审判权运行的主体:具有职业素养的法官群体
在普通法系,法官是精英化的社会群体,在大陆法系,法官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官僚,法官群体本身具有高度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得法官豁免具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土壤,因此,专业化的法官群体本身,也是法官责任豁免的基础。
三、现实考察:法官豁免移植的制度现实与改革需求
法官豁免制度作为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移植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法律土壤和制度现实能否有效地承接和吸收。
(一)审判权运行内容:法官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的实质存在
1.证据自由
证据自由是指证据形式自由,允许通过任何的证据形式来证明犯罪,法律对证据的形式不做任何预设,由法官判断某一形式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对诉讼中出现的证据材料,法官仍然需要依据自己的内心裁量来确定证据能力。
2.证明力自由评价
现实中,客观事实永远是复杂且多变的,立法并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真理式的规定,让法官如同计算机器一般套用规则来认定事实。在法官的内心确信与证据规则中证明力规定相矛盾时,毫无疑问,中国法官不可能机械遵循证明力规则而做出与内心确信相反的事实认定。
3.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
法官在法律适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以及对不确定的概念进行解释,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掺入法官的主观意识,打上法官自由裁量的烙印。在审判权的运行内容上,我国法官同样在进行以心证和裁量为核心的主观判断活动,这种主观活动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
(二)审判权运行方式:“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原则,并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机制改革。只有建立适当的法官豁免机制,让法官能够超脱人情世故、抛弃利益纠葛、抵御权贵干扰,实现法官充分依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内心对事实裁判,对案件负责,才能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审判权运行主体:法官员额制改革奠定法官职业素养的基础
本轮法官员额制改革则为我国的法官选拔建立了类似于欧陆法系的专业法官培养机制。漫长复杂的法官进阶之路,为法官的职业素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为一定范围的法官责任豁免奠定了基础。
作者简介:
郑璐璐(1986.11——),女,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钟鸣(1988.11——),女,福建三明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责任豁免;审判权运行;刑事渎职
一、问题缘起:司法渎职犯罪的社会变革与立法静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第28条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过程和事实认定过程,但是要求在专业认知的范围和证据规则内能够做出合理说明,才能够免去错案责任的追究。因此,渎职责任追究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无时无刻,无所不在地高悬于法官的办案过程中,让中国法官的审判之路战战兢兢,无所适从。
二、豁免思辨:审判权运行的域外实践与本质规律
(一)法官豁免的理论基础
对于法官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学者有诸多研究,主要包括:1.司法人员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法律上救济程序的完善性等1。2.新宪政理论和有限理性理论2,从限权与保权的角度,在肯定传统权力限制价值的同时,提出对于权力的运行也应当有适当的保障机制,实现权力的运行状态。虽然角度各有不同,但较为统一的认为一定程度的豁免才能够确保法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决,保障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实现独立审判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二)法官豁免是由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决定
1.审判权运行的内容:心证与裁量
审判权运行的内容主要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则赋予了法官极大的心证自由,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价值问题,法律不做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经验、理性和良心,进行自由评价和判断2。而对于法律适用,则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包括法律规范的选择、法律规范的解释以及法律规范空间内的裁量。
2.审判权运行的方式:独立审判
审判独立是司法运行的基本价值,法官应当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并且完全不受他人的干预。独立审判决定了法官不能通过集体研究或者报请批准等行政方式来寻求结果的正当性,法官需要独自承担裁判责任与压力,因此,需要通过一定范围的豁免为其提供完全自主的裁判空间,让法官不必因为担心受到责罚而在裁判时屈从于权贵或者寻求他人的帮助以减轻责任。
3.审判权运行的主体:具有职业素养的法官群体
在普通法系,法官是精英化的社会群体,在大陆法系,法官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官僚,法官群体本身具有高度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得法官豁免具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土壤,因此,专业化的法官群体本身,也是法官责任豁免的基础。
三、现实考察:法官豁免移植的制度现实与改革需求
法官豁免制度作为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移植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法律土壤和制度现实能否有效地承接和吸收。
(一)审判权运行内容:法官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的实质存在
1.证据自由
证据自由是指证据形式自由,允许通过任何的证据形式来证明犯罪,法律对证据的形式不做任何预设,由法官判断某一形式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对诉讼中出现的证据材料,法官仍然需要依据自己的内心裁量来确定证据能力。
2.证明力自由评价
现实中,客观事实永远是复杂且多变的,立法并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真理式的规定,让法官如同计算机器一般套用规则来认定事实。在法官的内心确信与证据规则中证明力规定相矛盾时,毫无疑问,中国法官不可能机械遵循证明力规则而做出与内心确信相反的事实认定。
3.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
法官在法律适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以及对不确定的概念进行解释,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掺入法官的主观意识,打上法官自由裁量的烙印。在审判权的运行内容上,我国法官同样在进行以心证和裁量为核心的主观判断活动,这种主观活动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
(二)审判权运行方式:“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原则,并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机制改革。只有建立适当的法官豁免机制,让法官能够超脱人情世故、抛弃利益纠葛、抵御权贵干扰,实现法官充分依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内心对事实裁判,对案件负责,才能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审判权运行主体:法官员额制改革奠定法官职业素养的基础
本轮法官员额制改革则为我国的法官选拔建立了类似于欧陆法系的专业法官培养机制。漫长复杂的法官进阶之路,为法官的职业素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为一定范围的法官责任豁免奠定了基础。
作者简介:
郑璐璐(1986.11——),女,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钟鸣(1988.11——),女,福建三明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