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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概念是从欧洲历史发展中演绎出来的,但市民社会本身并没有一致的共同模式,而只是一种具有特质的社会现象。德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也有自己的特点。以普鲁士改革中的乡镇自治为重点考察对象,不难探讨出德国市民社会建立的模式:普鲁士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和对公众舆论的掌控,强行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使农民和城镇市民从家庭、血缘、社团、行会等传统权力的支配下解放出来,卷入国家政治生活,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新的社会空间。在普鲁士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国家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