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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免征额对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稳定经济发展更起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个税制度长期保持不变,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呼声强烈,本文回顾我国个税免征额改革历史,结合发展现状,分析免征额存在的几点问题,并相应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 改革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与质量也不断提高,但不变的个税制度与居民收入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加剧。如何完善我国个税制度,进行深层改革,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改革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筹集财政到缩小貧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转变,但多年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调整上。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将免征额确定为800元。但由于当时经济环境特殊,国内居民工资水平较低,月均工资38元,所以大部分国内居民收入是远远达不到纳税标准的。
由于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公平分配得不到保障。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免征额上调至1600元。仅仅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就将免征额提高至2000元。2011年6月,免征额又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并沿用至今。
我国的个税免征额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共经历了3次大调整,趋势都是相应上调。由最初的800元提高至今天的3500元,是因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居民的工资水平与生活水平稳步提升,需要维持其生活基本的费用开支也不断扩大,所以免征额也在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但从2011年免征额确定为3500元至今,一直没有发生变动,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居民收入方式变化的新形势。
我国个税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调节,缩小贫富差距。但现如今随着收入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高收入者而非高薪酬者往往有很强避税意愿与能力,使其税负变低。中高薪收入人群则成为高税率的承担者,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目前个税的最大税源,甚至产生了“劫贫济富”的效果,与初衷大大背离。而且从实际经济形势出发,工薪阶层并不是目前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却承担高税负,高生活成本负担的压力。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合理现象,但在此基础上,税收政策去导致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则是不合理,不符常规的。因此个税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个税收入的重心也应从工资薪金转向高收入群体的其他收入。
2017年3月初,两会在北京召开,个税改革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将免征额上调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朱建弟提出,个税改革不是仅仅调节免征额或税率,而应该进行综合改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席黄奇帆则认为税制改革尚需时日,当务之急是将个税最高邊际税率从45%降低至25%。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税以个人为计征单位,难以实现再分配功能
征收个税本应使得人们税后收入差距缩小,但是现行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方式,尽管计算简单,成本与工作量相对较低,却没有考虑纳税人之间的家庭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使得个税的调节功能大打折扣。例如,在两个家庭中,一对夫妻,男方每月工资7000元,女方失业,并且有父母儿女需要其一人工资维持生计;另一对夫妻,男女双方每月工资均为3500元,无父母儿女需要赡养。两个家庭的月收入相同,但前者在负担过重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个人征收税制,仍需缴纳245元个税,而后者则不存在纳税压力。不难看出,在这种以个人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下,两个家庭的缴税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相同的群体在处境不同时,纳税能力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在税后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负担也是完全不同的。在原有的收入基础上,个税征收并未实现再分配,从实际情况上并未满足各个家庭的生活所需。
(二)个税采取“一刀切”,难以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带来的物价水平有所差异,因此,各个地区的居民为了维持其生活消费所需要的收入也不尽相同。但我国目前所采取的“一刀切”措施,视所有地区为同等水平进行征税,则会在纳税之后导致某些地区难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例如,同样4000元的收入,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税前已经很难养活一个家庭,但在中西部等不发达地区,税后收入3985元,可能足矣。这种情况导致了部分发达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还达不到边远地区一个小城市的居民税后收入,进而影响了其消费能力与生活水平。因此,才会出现“西部叫好,东部叫苦”的现象,要求个税改革不能“一刀切”的呼声愈加强烈。所以个税免征额的确定应将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收入和物价水平以及不同的消费能力作为参考因素。免征额按地区分别设置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具有深远意义。
(三)个税采用分类征收,难以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个税采用分类征收制,即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可按其不同的来源性质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计征简便,但很容易出现偷税避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比如,收入渠道单一,以工资薪金为主的工薪阶层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人单位直接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将税后工资移交给员工。因而,其税负相对真实却也偏重。而收入多样,不以工资薪金为主的收入群体缺少监管追缴,还可以通过转换类型,分解收入等方式,减少甚至免除个税,如很多企业家更给自己开出“一元年薪”,用其他收入来逃避纳税。如此以来,反而是高收入者少交税,低收入者多交税,导致工薪阶层缺少劳动激励,降低其生产积极性,社会收入的公平性不仅得不到保障,相反大大降低。
(四)个税免征额长期不变,难以适应新形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一经确定,在短期内就不会随意更改。但不断上涨的物价,上涨幅度远不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工资薪金,再加上固定的免征额,使得居民的税后货币购买力是不升反降的。在这种物价不断上涨,免征额却并未随着通货膨胀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支出会受到抑制,生活水平得不到改善。 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改革思路
(一)考虑群体差异性,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制度
每个家庭的需赡养人数、孩子教育、收入情况等不尽相同,但它具有很强的共同经济活动特征,因此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我国目前家庭结构复杂,人口流动频繁,并且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家庭档案信息系统,无法获取每个家庭完整真实的收入情况,使得统计难度与成本大大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家庭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人员数量、家庭财产等的登记,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家庭征收模式。个税可以效仿营改增的推广模式,先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再增试点至其他省市,最后推广至全国试行。除此之外,可以采取家庭课税与个人课税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考虑到不同群体如单身人士的差异性。
(二)将免征额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相结合,“因城施策”
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态势各不相同,东部地区较发达,中西部稍弱,消费能力也有所差异。免征额在各个地区的设置应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费用开支,既要考虑全国范围内的政策统一性,又要兼顾各地纳税人所处不同经济环境,税率制度的适用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需纳税人同时申报并缴纳联邦税和州税,而州税根据收入来源不同,扣除费用的标准也不同,甚至存在华盛顿州等七个州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国处于个税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速度的阶段,可以学习美国现已相对成熟的州税制度。按照地区之间不同的经济水平设置不同的免征额,首先可以确定一个固定的比值,将各地区的平均月薪按比值来设置免征额,在施行过程中再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居住成本、交通成本等生活基本费用支出做出进一步的调整修改,做到“因城施策”。
(三)分类与综合征收并行,逐步过渡到综合税制
分类征收模式在现阶段无法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从国际上看,个税征收以综合税制最为公平。但从我国目前尚不够完备成熟的纳税体系和居民浅薄的纳税意识出发,综合税制难以实现,因此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作为过渡尤为必要。可以先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这类相似度高,合并难度小的税收项目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加总制定统一税率。而对于个人的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难以进行加总计算的项目采用分类征收,单独制定税率。在施行的过程中,可以逐步将综合征收的范围扩大,如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两类共性大的项目纳入综合范围,有效改善由于費用扣除不平衡而导致的税负不公,解决税源流失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综合征收体系。
(四)免征额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指数化管理
个税免征额的确定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才能更加适应每年的实际生活情况,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CPI是度量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的高低可以在一定水平上反映通货膨胀的严重程度。因此,免征额可以挂钩于CPI。从国际经验上看,可以使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指数化,将CPI的同比增长率与上一年度的免征额相乘作为本年度的免征额提高量的参考值。虽然目前实施难度较大,但研究挂钩于CPI,建立起免征额能够随物价产生合理波动范围的规范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也可以作为免征额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敬石,胡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6,(01):97-102.
[2]邓玲.基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我国税制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18):56-57.
[3]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2-13.
作者簡介:张萌(1996-),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学生,财务管理本科,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 改革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与质量也不断提高,但不变的个税制度与居民收入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加剧。如何完善我国个税制度,进行深层改革,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改革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筹集财政到缩小貧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转变,但多年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调整上。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将免征额确定为800元。但由于当时经济环境特殊,国内居民工资水平较低,月均工资38元,所以大部分国内居民收入是远远达不到纳税标准的。
由于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公平分配得不到保障。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免征额上调至1600元。仅仅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就将免征额提高至2000元。2011年6月,免征额又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并沿用至今。
我国的个税免征额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共经历了3次大调整,趋势都是相应上调。由最初的800元提高至今天的3500元,是因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居民的工资水平与生活水平稳步提升,需要维持其生活基本的费用开支也不断扩大,所以免征额也在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但从2011年免征额确定为3500元至今,一直没有发生变动,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居民收入方式变化的新形势。
我国个税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调节,缩小贫富差距。但现如今随着收入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高收入者而非高薪酬者往往有很强避税意愿与能力,使其税负变低。中高薪收入人群则成为高税率的承担者,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目前个税的最大税源,甚至产生了“劫贫济富”的效果,与初衷大大背离。而且从实际经济形势出发,工薪阶层并不是目前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却承担高税负,高生活成本负担的压力。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合理现象,但在此基础上,税收政策去导致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则是不合理,不符常规的。因此个税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个税收入的重心也应从工资薪金转向高收入群体的其他收入。
2017年3月初,两会在北京召开,个税改革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将免征额上调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朱建弟提出,个税改革不是仅仅调节免征额或税率,而应该进行综合改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席黄奇帆则认为税制改革尚需时日,当务之急是将个税最高邊际税率从45%降低至25%。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税以个人为计征单位,难以实现再分配功能
征收个税本应使得人们税后收入差距缩小,但是现行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方式,尽管计算简单,成本与工作量相对较低,却没有考虑纳税人之间的家庭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使得个税的调节功能大打折扣。例如,在两个家庭中,一对夫妻,男方每月工资7000元,女方失业,并且有父母儿女需要其一人工资维持生计;另一对夫妻,男女双方每月工资均为3500元,无父母儿女需要赡养。两个家庭的月收入相同,但前者在负担过重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个人征收税制,仍需缴纳245元个税,而后者则不存在纳税压力。不难看出,在这种以个人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下,两个家庭的缴税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相同的群体在处境不同时,纳税能力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在税后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负担也是完全不同的。在原有的收入基础上,个税征收并未实现再分配,从实际情况上并未满足各个家庭的生活所需。
(二)个税采取“一刀切”,难以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带来的物价水平有所差异,因此,各个地区的居民为了维持其生活消费所需要的收入也不尽相同。但我国目前所采取的“一刀切”措施,视所有地区为同等水平进行征税,则会在纳税之后导致某些地区难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例如,同样4000元的收入,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税前已经很难养活一个家庭,但在中西部等不发达地区,税后收入3985元,可能足矣。这种情况导致了部分发达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还达不到边远地区一个小城市的居民税后收入,进而影响了其消费能力与生活水平。因此,才会出现“西部叫好,东部叫苦”的现象,要求个税改革不能“一刀切”的呼声愈加强烈。所以个税免征额的确定应将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收入和物价水平以及不同的消费能力作为参考因素。免征额按地区分别设置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具有深远意义。
(三)个税采用分类征收,难以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个税采用分类征收制,即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可按其不同的来源性质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计征简便,但很容易出现偷税避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比如,收入渠道单一,以工资薪金为主的工薪阶层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人单位直接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将税后工资移交给员工。因而,其税负相对真实却也偏重。而收入多样,不以工资薪金为主的收入群体缺少监管追缴,还可以通过转换类型,分解收入等方式,减少甚至免除个税,如很多企业家更给自己开出“一元年薪”,用其他收入来逃避纳税。如此以来,反而是高收入者少交税,低收入者多交税,导致工薪阶层缺少劳动激励,降低其生产积极性,社会收入的公平性不仅得不到保障,相反大大降低。
(四)个税免征额长期不变,难以适应新形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一经确定,在短期内就不会随意更改。但不断上涨的物价,上涨幅度远不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工资薪金,再加上固定的免征额,使得居民的税后货币购买力是不升反降的。在这种物价不断上涨,免征额却并未随着通货膨胀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支出会受到抑制,生活水平得不到改善。 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改革思路
(一)考虑群体差异性,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制度
每个家庭的需赡养人数、孩子教育、收入情况等不尽相同,但它具有很强的共同经济活动特征,因此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我国目前家庭结构复杂,人口流动频繁,并且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家庭档案信息系统,无法获取每个家庭完整真实的收入情况,使得统计难度与成本大大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家庭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人员数量、家庭财产等的登记,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家庭征收模式。个税可以效仿营改增的推广模式,先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再增试点至其他省市,最后推广至全国试行。除此之外,可以采取家庭课税与个人课税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考虑到不同群体如单身人士的差异性。
(二)将免征额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相结合,“因城施策”
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态势各不相同,东部地区较发达,中西部稍弱,消费能力也有所差异。免征额在各个地区的设置应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费用开支,既要考虑全国范围内的政策统一性,又要兼顾各地纳税人所处不同经济环境,税率制度的适用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需纳税人同时申报并缴纳联邦税和州税,而州税根据收入来源不同,扣除费用的标准也不同,甚至存在华盛顿州等七个州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国处于个税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速度的阶段,可以学习美国现已相对成熟的州税制度。按照地区之间不同的经济水平设置不同的免征额,首先可以确定一个固定的比值,将各地区的平均月薪按比值来设置免征额,在施行过程中再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居住成本、交通成本等生活基本费用支出做出进一步的调整修改,做到“因城施策”。
(三)分类与综合征收并行,逐步过渡到综合税制
分类征收模式在现阶段无法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从国际上看,个税征收以综合税制最为公平。但从我国目前尚不够完备成熟的纳税体系和居民浅薄的纳税意识出发,综合税制难以实现,因此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作为过渡尤为必要。可以先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这类相似度高,合并难度小的税收项目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加总制定统一税率。而对于个人的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难以进行加总计算的项目采用分类征收,单独制定税率。在施行的过程中,可以逐步将综合征收的范围扩大,如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两类共性大的项目纳入综合范围,有效改善由于費用扣除不平衡而导致的税负不公,解决税源流失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综合征收体系。
(四)免征额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指数化管理
个税免征额的确定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才能更加适应每年的实际生活情况,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CPI是度量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的高低可以在一定水平上反映通货膨胀的严重程度。因此,免征额可以挂钩于CPI。从国际经验上看,可以使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指数化,将CPI的同比增长率与上一年度的免征额相乘作为本年度的免征额提高量的参考值。虽然目前实施难度较大,但研究挂钩于CPI,建立起免征额能够随物价产生合理波动范围的规范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也可以作为免征额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敬石,胡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6,(01):97-102.
[2]邓玲.基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我国税制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18):56-57.
[3]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2-13.
作者簡介:张萌(1996-),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学生,财务管理本科,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