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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共同点是都需要以客观推定主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不同点在于对"非法占有"的界定,对不同的金融诈骗所要求的推定之"基础事实"也应不同,但均应具备推定的常态联系性和可反驳性。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间具有常态联系的基础上,允许并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使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任何合理怀疑,方能认定推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