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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目前,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而且在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上发生的错误也比较突出。澄清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的一些认识,对于律师在民事经济案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对律师在这方面有所帮助。所谓无独三请来仅第三人,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委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僵案件处理结果园地育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申请参诉助或青田人民法院通知地参加诉讼的人。从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留,其一,刘兰事入双方的诉记标的设青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