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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在生命末期,患者有无权利放弃生命支持系统,以自然和有尊严的方式离开世界?
在中国,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承载着文化、伦理、法律、医疗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并不容易解开。
今年6月正式成立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试图给公众一个清晰的解答过程。而他们的答案则是——人,是可以自主选择保持尊严地离世的。
这个答案尽管足以触动很多人的神经,但其实已并不新鲜。
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
赞成方
以人为本 很有必要
无论“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人固有一死,选择“尊严死”和“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生前预嘱已经在民间推广,“尊严死”入法还远吗?
“尊严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国35个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国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尊严死”扎根于“肥沃的土壤”。一者,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医院心内科教授霍勇表示,目前医院内1/3的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是无谓的。二者,2006年,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致力于“尊严死”工作,建立了专门探讨死亡问题的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并推出了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自2011年6月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自愿填写生前预嘱,目前已有90多万人次登录浏览网站,并有九千多人完成了生前预嘱。
很多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预嘱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严、有价值,也要死得有尊严、有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乐的人生、完美的人生,这才是以人为本、具有人文情怀的做法。
当然,“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比如,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其临终时谁来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的生与死都得讲文明。让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死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毛开云)
善待自己 节约资源
北京市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旨在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笔者认为,让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选择尊严死,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其一,选择尊严死是对生命的尊重。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在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时,人们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减轻肉体痛苦,让自己有尊严地死去,既是一种权利,更是对生命的尊重。从本质上说,尊严死也是善待自己、善待生命。
其二,选择尊严死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大限将至时,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医疗手段,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不仅给患者的肉体带来巨大痛苦,也给患者的亲人在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从这个意义上,选择尊严死也是患者对亲人表达的关爱。与此同时,人在“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选择停止生命支持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节约与珍惜。因此,我们有理由说,选择尊严死的高尚行为,让生命放射出了最后的也是最美的光芒。
其三,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比,更能全面地体现选择者的意愿。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及各方面原因,极有可能出现患者“被安乐死”,直接侵犯了临终状态患者生命与生存的权利。而尊严死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则充分体现了选择者的意愿。
应该看到,推广尊严死,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只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通过相关法律条款,就能去完善和规范。(杨杰)
反对方
活着才有尊严可言
与安乐死相比,尊严死有进步。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而尊严死则是按照预嘱的“自杀”,两者相比,“自杀”当然要人道许多。
但是,“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作为的基础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
“尊严死”就怕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称,签订“生前预嘱”的患者,如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这时就得允许患者亲人和医院不作为,任凭患者自然死去。这里令人担心的是,“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
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这还谈何尊严?
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讲尊严,但活着是前提,没有活着的尊严,将是空泛的、虚伪的。在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显然更重要,没有前者,任何尊严死都会无从谈起。
让生命最大化,是现代高科技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说,现代高科技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着远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这样才可为现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课题。当然,有的拯救到头来还是做无望的抗争,但是,宁可救过一百人,也不可错过一人。宁可救过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错过一回。因为错过任何的一人、一次,后果都会无法挽回,都会让生命黯然失色。(张永琪)
编后:现实生活中,替亲人决定生死,是很多家庭都会面对的问题。然而,一个病人的生命交给家人或者医生来决定,是否符合基本的生命权利要求?理不辩不明。各位读者,你对“尊严死”怎么看?是支持还是反对?不妨来信谈谈你的看法,可发电子邮件到jtyy6735@163.com,或寄信到400013 重庆渝中区双钢路3号1006室《家庭医药》采编中心 “尊严死”大家谈 收。期待您的参与。
在中国,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承载着文化、伦理、法律、医疗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并不容易解开。
今年6月正式成立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试图给公众一个清晰的解答过程。而他们的答案则是——人,是可以自主选择保持尊严地离世的。
这个答案尽管足以触动很多人的神经,但其实已并不新鲜。
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
赞成方
以人为本 很有必要
无论“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人固有一死,选择“尊严死”和“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生前预嘱已经在民间推广,“尊严死”入法还远吗?
“尊严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国35个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国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尊严死”扎根于“肥沃的土壤”。一者,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医院心内科教授霍勇表示,目前医院内1/3的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是无谓的。二者,2006年,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致力于“尊严死”工作,建立了专门探讨死亡问题的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并推出了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自2011年6月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自愿填写生前预嘱,目前已有90多万人次登录浏览网站,并有九千多人完成了生前预嘱。
很多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预嘱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严、有价值,也要死得有尊严、有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乐的人生、完美的人生,这才是以人为本、具有人文情怀的做法。
当然,“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比如,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其临终时谁来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的生与死都得讲文明。让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死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毛开云)
善待自己 节约资源
北京市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旨在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笔者认为,让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选择尊严死,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其一,选择尊严死是对生命的尊重。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在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时,人们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减轻肉体痛苦,让自己有尊严地死去,既是一种权利,更是对生命的尊重。从本质上说,尊严死也是善待自己、善待生命。
其二,选择尊严死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大限将至时,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医疗手段,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不仅给患者的肉体带来巨大痛苦,也给患者的亲人在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从这个意义上,选择尊严死也是患者对亲人表达的关爱。与此同时,人在“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选择停止生命支持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节约与珍惜。因此,我们有理由说,选择尊严死的高尚行为,让生命放射出了最后的也是最美的光芒。
其三,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比,更能全面地体现选择者的意愿。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及各方面原因,极有可能出现患者“被安乐死”,直接侵犯了临终状态患者生命与生存的权利。而尊严死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则充分体现了选择者的意愿。
应该看到,推广尊严死,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只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通过相关法律条款,就能去完善和规范。(杨杰)
反对方
活着才有尊严可言
与安乐死相比,尊严死有进步。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而尊严死则是按照预嘱的“自杀”,两者相比,“自杀”当然要人道许多。
但是,“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作为的基础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
“尊严死”就怕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称,签订“生前预嘱”的患者,如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这时就得允许患者亲人和医院不作为,任凭患者自然死去。这里令人担心的是,“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
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这还谈何尊严?
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讲尊严,但活着是前提,没有活着的尊严,将是空泛的、虚伪的。在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显然更重要,没有前者,任何尊严死都会无从谈起。
让生命最大化,是现代高科技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说,现代高科技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着远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这样才可为现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课题。当然,有的拯救到头来还是做无望的抗争,但是,宁可救过一百人,也不可错过一人。宁可救过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错过一回。因为错过任何的一人、一次,后果都会无法挽回,都会让生命黯然失色。(张永琪)
编后:现实生活中,替亲人决定生死,是很多家庭都会面对的问题。然而,一个病人的生命交给家人或者医生来决定,是否符合基本的生命权利要求?理不辩不明。各位读者,你对“尊严死”怎么看?是支持还是反对?不妨来信谈谈你的看法,可发电子邮件到jtyy6735@163.com,或寄信到400013 重庆渝中区双钢路3号1006室《家庭医药》采编中心 “尊严死”大家谈 收。期待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