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作主义宪政框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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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作主义宪政框架,意在使利益冲突的各方依彼此同意的规则竞争、协商、博弈,从而实现彼此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它强调的是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各方,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地共同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依照双方经过协商皆接受的方案实现各方的共同收益。
  【关键词】合作主义 宪政框架 社会参与
  
  改革形成的利益分化、利益要求和表达方式的多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的历史趋势。国家和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容纳、多大空间内提供条件满足多方面的利益需求,决定了一个社会能否走向和谐。
  合作主义宪政框架的来源
  合作主义围绕人类共同利益,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一系列的设计和安排,是人类治理社会国家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总结的文明成果。它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以社会主体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协作化,强调组织协商,实现利益共享。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合作主义“是一系列广泛的问题和冲突的调节方法或机制,通过这一方法/机制,参与者按谈判与合作的规则做出既能使各方满意,又对各方有约束力的决定”。①
  而宪政更多的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围绕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保障私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从宪政存在的实然状态上讲,宪政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它是使各种宪政主体或宪政力量有序化、平衡存在的制度措施及其状态。②所谓合作主义的宪政框架,就是将方法论意义上的合作主义与平衡论意义上的宪政理念有机结合起来,在切实保障各社会主体权益的同时,以共同利益为最高准则制约各社会主体的权力,让各社会主体按照组织协商的原则,依照各方同意的方案对社会进行治理,实现双赢,达到共享,走向和谐。
  合作主义宪政框架的架构
  分工的不断细化使得形成普遍的共同利益日益困难。科学合理的利益整合过程,讲究的是互相让步、互相妥协、功能互补,各方面力量都需要参与,这显然不是哪个组织或国家能够承担的。合作主义的宪政框架强调的是和谐,它的实质是把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纳入到国家所能控制的秩序之中。作为一种利益协调和政策制订及实施的机制,其“实质上即是经济问题非政治化的一种治理之道”。③
  社会主体的架构及其关系。按照从微观到宏观的向度划分,社会主体分为个体、组织和国家。个体进一步界定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和市场竞争中的个体。组织是指在市场基础上发育出来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利益团体,还包括相对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如工会、团委、政协),相对于市场的非营利性组织、自愿性组织。政府即为从上到下的国家代表机构。在合作主义框架中,围绕某项具体的公共事务,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和国家组成一个至少有三方力量的联合体。以三方力量为例,国家居于主导、裁判地位,争议双方各居一侧。三方中的每一方都受其他两方的监督和制约。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不可能都进入到国家的决策中枢。第一,法律上必须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一般的,其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在与本行业其他团体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后再经过国家认可的组织;一种是由国家根据需要直接出面创立一些本不存在的组织。第二,国家通过组织机构的设置把其纳入到自己的控制之中。各组织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方面受国家的相对控制。第三,政府与组织的合作规范化。从组织方面来说,它们都拥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其行动纲领和内部运作都在法律规范之下。
  广泛而深入的民主参与。合理整合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的关键在于科学决策。科学决策的首要前提和基本保证便是广泛而深入的民主。合作主义宪政框架能够提供一种广泛而深入的民主。社会主体参与合作的步骤一般要经历这样的程序:将一个主题列入议事日程(确定日程阶段)→起草一个决策建议书或规章制度(通过对话寻求共识阶段)→通过或认可建议(做决定阶段)→将决定付诸实施(成立执行机构阶段)→检验执行情况(跟踪、监督、裁判、约束和制裁阶段)→将一个主题列入议事日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权力的运行,从纵向上说是自上而下的运行与自下而上的运行相结合;从横向上说,社会权力的运行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所谓自上而下,就是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主动采取措施,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制定出公平有效的社会政策。所谓自下而上,是所有利益相关方通过积极的利益表达,把信息输送到国家决策中枢,希望以此影响国家决策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二者的有机结合能使国家决策不致失误,不致贻误国家整合利益矛盾的时机。
  构建合作主义宪政框架的可行性
  人类的理性追求。社会是复杂的,是一个社会主体间冲突对抗此起彼伏的共同体。共同体一方面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共同体,一个因为主体多样性和差异性存在而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共同体;另一方面是一个基于多样性和差异性基础上的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共同体。对于共同体内的冲突对抗,解决的一般方法可以分为理性和非理性两种。非理性的力量常常表现为暴力流血、表现为战争,表现为“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各种冲突矛盾呼唤理性力量的解决,而不是付诸暴力流血等非理性的手段。
  民主思想的普及。人民的统治就是民主。然而群体概念意义上的人民永远在个体意见上不能达到完全一致,只能遵循多数裁定的规则,以节约用于协商和妥协所付出的昂贵的成本;并且只要大家都承认了多数裁定的原则,处于少数地位的人就有义务接受和服从最后的结果。自由发表意见成为民主的前提。无论是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都因为现代传媒的高度发达,借助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而得到了日益完善。
  复杂的现代社会。第一,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相互渗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依赖,因此,无论是公共事务上政府的单一治理,还是私人事务上的个人自主与市场自治都不可能有效。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难以为继,个人也必须依赖集体行动。第二,现代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更是一个合作的社会。现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利益实现的相互依赖性,客观上要求各种利益行为主体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既要竞争又要合作。第三,政府是由现实中的个人组成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自利性成分的存在,公共利益往往会异化为少数统治者的利益。第四,就私人利益的实现而言,公民的个体行动,由于多重代理、信息不对称等多种现实的原因,公民权利尤其是真正的少数人的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另一方,厂商在公共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认识到政府垄断公共经济就等于自己失去了很多商机,因此要千方百计地参与某些公共物品的生产;自己不仅仅只关心在市场上追逐利润,而且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消费者,有权利也有责任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
  利益组织化的实践。从社会现实看,二次大战后,西方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益关系趋向多元化。不仅中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壮大,而且各种利益分化聚合,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而各种利益团体往往有着不同的社会功能。二是利益冲突虽然最终仍是阶级间的冲突,但在形式上却往往不表现为直接的、尖锐的阶级利益冲突,而表现为各种利益团体间的冲突。作为国家社会与民众的缓冲地带,利益团体聚合、表达着不同的利益,积极介入公共政策,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在经济危机严重、社会矛盾尖锐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保持相当的生机与活力。另外无论是在更广泛的意义或更狭隘的意义上,协作、妥协、相互尊重、共同发展都成为一种必然。
  合作主义宪政框架的方法论意义
  合作主义宪政框架,意在使利益冲突的各方依彼此同意的规则竞争、协商、博弈,从而实现彼此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它强调的是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各方,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地共同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依照双方经过协商皆接受的方案实现各方的共同收益。它的主要旨趣在于,通过各阶层的合作(前提是自治),实现共享(过程是制衡)。
  合作主义宪政模式只是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过程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其中,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公民权利的自主化、社会组织的自主化、政府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都是构建合作主义宪政模式非常重要的条件。所以本文在此提出的框架,倾向于由某种规范性的东西所组成,而不是以某种价值性的东西来架构,更多地侧重于客观性的程序,而不是主观上的判断。也就是说,合作主义宪政框架事实上也只是化解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手段。(作者分别为: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注释
  ①转引自陈力川:“协同治理的国际思考与实践”,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6年4月,www.chinaelections.org。
  ②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学说连线网,2006年,www.xslx.com。
  ③转引自袁柏顺,刘敏军:“经济问题非政治化”,《孝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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