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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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著作权侵权归责问题争论不休,却一直未取得共识。致使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在司法审判实践呈现莫衷一是的尴尬局面,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著作权领域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做出初步研究,以期对学术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过错;侵权赔偿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关注侵害人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此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现代化社会下迅速发展的高科技致使普通公众遭受危险、侵害,而又无法对自身所遭受的危险、侵害举证证明,同时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合法基础的一类侵权行为。)因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在社会群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和救济,为此该归责原则不对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予以关注和考量。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
  1.过错原则的定义
  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入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2.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
  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如上文所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處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
  我们认为对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可能会发生上述问题,但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则可以有效克服过错责任原则的上述缺陷。如上文所说,过错推定,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类型,过错推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将大大减少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侵权归责过程中,由著作权人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证明其对该损害结果不具有主观过错,这将大大减少著作权人的举证难度,实现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合理分担。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一般过错原则的补充,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救济,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司法成本和提升司法效率。
  三、小结
  就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而言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解决著作权侵权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将大大便利著作权人,减轻其举证难度,使其可以通过司法实践获得有效救济;同时又可以避免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权利人的权利被无限放大,致使一般公众和整体社会的利益被忽略的失衡局面。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蒋志培.论我国著作权侵权原则.著作权,1997(3).
  [3]刘歧山.民法问题新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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