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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的民事诉讼中,文书均是重要的证据方法。一个民事案件中,对文书持有的当事人一方而言,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利的文书,往往比较容易提出,而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文书以及第三人持有的文书,往往不会积极的提出。通过对文书证据的概念及证据力的阐述,指出了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分析了文书提出义务的根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