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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建设法治国家成为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基本共识,随着“法治指数”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中国不仅从理论上开始研究法治指数和法治评估问题,而且在实践层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法治指数设计并加以推广的运动。反思性地思考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虚与实、中国与世界、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与杂多、表象与实质、诚信与虚构、理想与现实、定性与定量、建构主义思维与法治的渐进主义逻辑、科学与人文这些相关的思想维度,有助于我们更为真切地认识和设计中国的法治指数,也有助于我们更为真实地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并理性而稳妥地在实践中推行法治指数。
法治作为世界人类文明的构成元素之一,毫无疑问其所表征的乃是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与生活理想,因此其当然地也就具有人类主体、世界空间与古今延续的普世性与普适性。但在我们对法治本身缺乏真正的思想与观念的精神认知和切实的制度与规范的生活体验的情况下,在我们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般地探索法治的今天,我国各级政府实践推行中的法治指数,能否真正地体现世界法治文明的思想与观念存在境界和相应的制度与规范实践的逻辑,并在此基础上真正结合进或者体现出中国特殊的历史因素和现实状况所构成的中国国情的个性化质素,从而最终达到中国与世界的圆润融通,这是我们在进行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中必须直面和反思的重要问题。
法治指数是诞生于国外的“舶来品”,发轫于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面对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估体系,当下的中国社会大体上很有可能存在三种基本的态度和立场:第一是采用完全的“西化”做法,通过西方组织设计的法治指数体系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评估;第二是将我国的法治实践作为设计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价体系的根据,强调中国法治的独特性。以上两种立场和做法割裂了法治的世界与中国两个维度。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事实的情况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以也不能脱离整个世界的维度而单独进行,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的可行态度和立场可能就应该是第三种形式,即在承认法治作为世界文明成果的前提下融入中国元素,这样的一种中国法治指数设计就要求我们必须妥当合理地从如下层面来深入理解“中国”与“世界”这两种思想质素:其一,从文化传统的层面理解“中国”与“世界”,千年文明积淀下的中国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与体系,法律文化传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整个东亚地区法律传统的源头,但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开始逐步接受西方法治文明来实现整个国家的转型,西方延续下来的法治传统开始进入中国社会并逐步成为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共识,中国的法治是在两种文化传统的碰撞、融合中逐步形成的,这显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指数的设计与推进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实践措施,法治指数的设计必须在承认法治具有人类文明共识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自身的本土资源。在国际层面,除了专门性的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估指标之外,更多的是有关善治和治理的指数体系,其中大多包含着法治的内容。这些治理指数“大多是西方发达国家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的……这样的治理评估往往可能带着评估者自己的有色眼镜来看待发展中国家的发展”。[26]67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开始推动发展中国家依靠国内力量进行本国治理评估指标的设计。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法治指数设计和推进中,这种更为多元化的法治指数能够实现涵盖更多文化中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其二,从地理的层面理解“中国”与“世界”。全球化时代下的世界已经开始演变成“地球村”,每个国家和地区都被带入一种难以摆脱的普遍而日益紧密的联系中,不同地区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必须站在整个世界的角度考虑自身的位置。市场经济在全球的扩展为法治的“全球化”奠定了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的法治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结晶,成为规范全球化背景与框架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的制度性安排,这种法治的“全球化”为衡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旨在推动法治发展的法治指数设计必须在尊重世界法治文明的基础上融合自身的“特质”来丰富法治的内涵。从国际层面上的法治指数与我国地区性的法治指数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法治指数过度地强调了中国的“特色”而忽视了对世界法治文明普适性观念与价值共识的尊重。诸如,来比较一下世界正义工程设计的法治指数、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社会发展指数计划”和我国杭州余杭区的“余杭法治指数”④,这三个不同的法治指数的指标体系各自对法治的理解也不相同。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体系和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体系大体上一致,我国浙江余杭区的法治指数设计也遵循了对法治的基本共识,强调依法行政和权利的依法保障,但是其中却凸显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或者嵌入了更多的中国元素,比如强调执政党、市场经济、民主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测量目标,从其指标间的比重而言,其较少强调司法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如何对待这种在法治理解上的“中国”与“世界”的差异,无论对于学者还是各级政府而言,我们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对法治文明共识的任何“修正”和“中国化”都需要经过严谨的论证,不能想当然地将中国现实存在的所谓“特色”都作为是对法治的正确而唯一的正解,否则很可能将导致这种法治指数的设计成为一种掩盖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华丽外衣⑤。
法治作为世界人类文明的构成元素之一,毫无疑问其所表征的乃是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与生活理想,因此其当然地也就具有人类主体、世界空间与古今延续的普世性与普适性。但在我们对法治本身缺乏真正的思想与观念的精神认知和切实的制度与规范的生活体验的情况下,在我们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般地探索法治的今天,我国各级政府实践推行中的法治指数,能否真正地体现世界法治文明的思想与观念存在境界和相应的制度与规范实践的逻辑,并在此基础上真正结合进或者体现出中国特殊的历史因素和现实状况所构成的中国国情的个性化质素,从而最终达到中国与世界的圆润融通,这是我们在进行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中必须直面和反思的重要问题。
法治指数是诞生于国外的“舶来品”,发轫于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面对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估体系,当下的中国社会大体上很有可能存在三种基本的态度和立场:第一是采用完全的“西化”做法,通过西方组织设计的法治指数体系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评估;第二是将我国的法治实践作为设计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价体系的根据,强调中国法治的独特性。以上两种立场和做法割裂了法治的世界与中国两个维度。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事实的情况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以也不能脱离整个世界的维度而单独进行,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的可行态度和立场可能就应该是第三种形式,即在承认法治作为世界文明成果的前提下融入中国元素,这样的一种中国法治指数设计就要求我们必须妥当合理地从如下层面来深入理解“中国”与“世界”这两种思想质素:其一,从文化传统的层面理解“中国”与“世界”,千年文明积淀下的中国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与体系,法律文化传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整个东亚地区法律传统的源头,但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开始逐步接受西方法治文明来实现整个国家的转型,西方延续下来的法治传统开始进入中国社会并逐步成为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共识,中国的法治是在两种文化传统的碰撞、融合中逐步形成的,这显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指数的设计与推进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实践措施,法治指数的设计必须在承认法治具有人类文明共识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自身的本土资源。在国际层面,除了专门性的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估指标之外,更多的是有关善治和治理的指数体系,其中大多包含着法治的内容。这些治理指数“大多是西方发达国家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的……这样的治理评估往往可能带着评估者自己的有色眼镜来看待发展中国家的发展”。[26]67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开始推动发展中国家依靠国内力量进行本国治理评估指标的设计。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法治指数设计和推进中,这种更为多元化的法治指数能够实现涵盖更多文化中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其二,从地理的层面理解“中国”与“世界”。全球化时代下的世界已经开始演变成“地球村”,每个国家和地区都被带入一种难以摆脱的普遍而日益紧密的联系中,不同地区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必须站在整个世界的角度考虑自身的位置。市场经济在全球的扩展为法治的“全球化”奠定了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的法治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结晶,成为规范全球化背景与框架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的制度性安排,这种法治的“全球化”为衡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旨在推动法治发展的法治指数设计必须在尊重世界法治文明的基础上融合自身的“特质”来丰富法治的内涵。从国际层面上的法治指数与我国地区性的法治指数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法治指数过度地强调了中国的“特色”而忽视了对世界法治文明普适性观念与价值共识的尊重。诸如,来比较一下世界正义工程设计的法治指数、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社会发展指数计划”和我国杭州余杭区的“余杭法治指数”④,这三个不同的法治指数的指标体系各自对法治的理解也不相同。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体系和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体系大体上一致,我国浙江余杭区的法治指数设计也遵循了对法治的基本共识,强调依法行政和权利的依法保障,但是其中却凸显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或者嵌入了更多的中国元素,比如强调执政党、市场经济、民主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测量目标,从其指标间的比重而言,其较少强调司法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如何对待这种在法治理解上的“中国”与“世界”的差异,无论对于学者还是各级政府而言,我们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对法治文明共识的任何“修正”和“中国化”都需要经过严谨的论证,不能想当然地将中国现实存在的所谓“特色”都作为是对法治的正确而唯一的正解,否则很可能将导致这种法治指数的设计成为一种掩盖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华丽外衣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