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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本概念,是指“确定终局判决的内容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我国的仲裁立法并未纳入既判力理论,导致仲裁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处理没有通用的标准,不利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既判力理论已发展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许多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规定。承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是维护仲裁制度的性质和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并明确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