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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国内环境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并重点贯彻与落实“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决策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基本上可以视为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创举,具有重要的实施意义。针对于此,文章主要从环境污染防治视角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政策内容,阐明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之间的关联性与主要措施,以期构建健全、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缓解我国环境污染现象。
关键词:环境污染;管制;互动;第三方治理;
随着“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的不断贯彻与落实,我国逐渐形成“命令-服从”为主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制度目标主要围绕环境行政管理目标而具体展开,并且基于“命令-服从”目标进行全面治理。然而,在这种主导形势下,环保目标悬置问题、制度异化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且在某些层面上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说,尽管新推行的制度内容具备较大的可取之处,但是制度现状亟待运用互动模式进行合理改正,解决当前制度僵化现状。与此同时,最好从多个层面入手,如改善环境代执行制度、深化环境污染治理内容等,彻底解决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不足。
1 基于管制模式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逻辑问题与缺陷问题
1.1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逻辑问题
结合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现状来看,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主要以管制模式为主,结合管制模式要点,形成立法思路。目前,我国环境法律重点围绕保护环境要素展开。在立法思路方面,主要根据近些年环境污染防治经验进行确立。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建设,我国基本上形成近30部体系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1]。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职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主要围绕制度目标战来,并积极以环境行政管理为主线。也就是说,在制度管理方面,主要以政府各项环境行政管理职权进行充分展开。在在立法方面主要以政府授权为主,以及在制度手段方面主要以行政指令要求为主。由此足以见得,政府管制力度较强,权威性特征较为明显。
1.2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缺陷问题
基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主要将环境资源视为纯公共产品资源。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实施者,是保护公共资源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管制模式需要根据政府干预与指导,才能够将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积极贯彻与落实。然而,上述内容存在一定的理想化成分,现实生活中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较多不足问题,影响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顺利落实[2]。
举例而言,地方在界定中环保目标悬置问题明显、制度异化问题突出、运动式环境执法问题严重等情况相继出现,可以说,基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并不是完全可取的,往往会引发较多不足问题,对于多数企业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执法者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政绩考核方面的顾虑,往往会纵容企业的不法行为,如形成“协商收费”问题。
2 基于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施
根据上述内容不难得知,基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于此,我国政府于201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国内环境问题作出明确指示,重点贯彻与落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决策内容。目的在于通过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管理力度以及对政府的监管力度[3]。
2.1 环境污染第三方制度内容
环境污染第三方制度内容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者如果未及时履行并践行环境整治与恢复的义务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执法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或者整治恢复效果未达到预期的人员,政府部门必须对违法者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惩处。
且环保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替代违法者,针对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做出治理行为,所花费的费用由违法者直接承担。结合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来看,是存在环境代执行制度的。介于并无严格立法要求,主要散见于某些法律法规当中。而通过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制度,基本上坐实这一规定要求[4]。
2.2 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建构内容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某些层面上可以集中体现出互动模式的基本特征,如在制度类型方面,污染治理不再采用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制度模式,而是利用多层面互动、多方参与的制度模式。在制度特征方面,取消以往“命令-服从”模式,主张利用行业协会要求,如自我治理、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互动模式。在制度价值方面,污染治理主要利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特征,根据污染治理利益特点,对污染企业进行积极管理。可以说,互动模式下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建构内容主要从上述三方面制度内容入手,形成切实有效的治理制度。
2.3 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优化措施
2.3.1 适当优化环境代执行制度
从节省制度创新成本的角度考虑,当前实行的环境代执行制度难以满足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满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要求,建议政府部门应该适当优化环境代执行制度。最好可以从加强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法律效力方面、以及加强环境代执行制度的独立性方面入手,全面优化环境代执行制度内容。
2.3.2 设立清洁水与清洁空气基金
如果采取让排污企业付费或者引入第三方公司代替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方式,在正式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较多影响因素,实际污染治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水平。
清洁水与清洁空气基金可以利用无息贷款或者低息贷款的方式,优先借给实施第三方治理任务的相关企业,以满足企业治理周期长、任务重的要求。与此同时,可以适当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机构,以达到全面提升治污效率与降低治污造价成本的目的。
3结论
总而言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不仅是治理理念与治理手段的双重创新,同时也是对现行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有效创新,具有较大的推行意义。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不足之处,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充分立足于环境污染现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并重视污染者的利益诉求,发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的主动性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超. 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02):96-104.
[2]王琪,韩坤.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关系的协调[J]. 中州学刊,2015(06):72-77.
[3]李聪聪. 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08):162.
[4]任卓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困境及法制完善[J]. 中州学刊,2016(12):49-54.
(作者单位: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关键词:环境污染;管制;互动;第三方治理;
随着“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的不断贯彻与落实,我国逐渐形成“命令-服从”为主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制度目标主要围绕环境行政管理目标而具体展开,并且基于“命令-服从”目标进行全面治理。然而,在这种主导形势下,环保目标悬置问题、制度异化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且在某些层面上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说,尽管新推行的制度内容具备较大的可取之处,但是制度现状亟待运用互动模式进行合理改正,解决当前制度僵化现状。与此同时,最好从多个层面入手,如改善环境代执行制度、深化环境污染治理内容等,彻底解决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不足。
1 基于管制模式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逻辑问题与缺陷问题
1.1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逻辑问题
结合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现状来看,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主要以管制模式为主,结合管制模式要点,形成立法思路。目前,我国环境法律重点围绕保护环境要素展开。在立法思路方面,主要根据近些年环境污染防治经验进行确立。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建设,我国基本上形成近30部体系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1]。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职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主要围绕制度目标战来,并积极以环境行政管理为主线。也就是说,在制度管理方面,主要以政府各项环境行政管理职权进行充分展开。在在立法方面主要以政府授权为主,以及在制度手段方面主要以行政指令要求为主。由此足以见得,政府管制力度较强,权威性特征较为明显。
1.2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缺陷问题
基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主要将环境资源视为纯公共产品资源。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实施者,是保护公共资源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管制模式需要根据政府干预与指导,才能够将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积极贯彻与落实。然而,上述内容存在一定的理想化成分,现实生活中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较多不足问题,影响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顺利落实[2]。
举例而言,地方在界定中环保目标悬置问题明显、制度异化问题突出、运动式环境执法问题严重等情况相继出现,可以说,基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并不是完全可取的,往往会引发较多不足问题,对于多数企业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执法者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政绩考核方面的顾虑,往往会纵容企业的不法行为,如形成“协商收费”问题。
2 基于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施
根据上述内容不难得知,基于管制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于此,我国政府于201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国内环境问题作出明确指示,重点贯彻与落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决策内容。目的在于通过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管理力度以及对政府的监管力度[3]。
2.1 环境污染第三方制度内容
环境污染第三方制度内容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者如果未及时履行并践行环境整治与恢复的义务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执法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或者整治恢复效果未达到预期的人员,政府部门必须对违法者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惩处。
且环保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替代违法者,针对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做出治理行为,所花费的费用由违法者直接承担。结合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来看,是存在环境代执行制度的。介于并无严格立法要求,主要散见于某些法律法规当中。而通过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制度,基本上坐实这一规定要求[4]。
2.2 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建构内容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某些层面上可以集中体现出互动模式的基本特征,如在制度类型方面,污染治理不再采用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制度模式,而是利用多层面互动、多方参与的制度模式。在制度特征方面,取消以往“命令-服从”模式,主张利用行业协会要求,如自我治理、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互动模式。在制度价值方面,污染治理主要利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特征,根据污染治理利益特点,对污染企业进行积极管理。可以说,互动模式下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建构内容主要从上述三方面制度内容入手,形成切实有效的治理制度。
2.3 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优化措施
2.3.1 适当优化环境代执行制度
从节省制度创新成本的角度考虑,当前实行的环境代执行制度难以满足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满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要求,建议政府部门应该适当优化环境代执行制度。最好可以从加强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法律效力方面、以及加强环境代执行制度的独立性方面入手,全面优化环境代执行制度内容。
2.3.2 设立清洁水与清洁空气基金
如果采取让排污企业付费或者引入第三方公司代替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方式,在正式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较多影响因素,实际污染治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水平。
清洁水与清洁空气基金可以利用无息贷款或者低息贷款的方式,优先借给实施第三方治理任务的相关企业,以满足企业治理周期长、任务重的要求。与此同时,可以适当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机构,以达到全面提升治污效率与降低治污造价成本的目的。
3结论
总而言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不仅是治理理念与治理手段的双重创新,同时也是对现行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有效创新,具有较大的推行意义。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不足之处,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充分立足于环境污染现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并重视污染者的利益诉求,发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的主动性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超. 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02):96-104.
[2]王琪,韩坤.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关系的协调[J]. 中州学刊,2015(06):72-77.
[3]李聪聪. 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08):162.
[4]任卓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困境及法制完善[J]. 中州学刊,2016(12):49-54.
(作者单位: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