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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这份指导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自始至终贯穿着熠熠生辉的“公平”二字。
一、《纲要》明确了“促进教育公平”的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纲要》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进而明确“促进公平”属于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是国家政策重要的选择。“促进教育公平”成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既体现了人类思想意识中对教育未来的美好向往,也是新中国教育发展改革的必然结果。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而自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
新中国的教育发展始终体现着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和探索。教育公平状况伴随着新中国教育的发展而进步。从《政协共同纲领》确定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开始,党和政府就一贯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通过多种教育方式和途径,新中国的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育的普及速度迅速加快。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2003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2008年城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推进教育公平的力度不断加大。2009年的资料表明,中国在校学生为23399.55万人,其中小学在校生10331.51万人,初中在校生5584.97万人,高中阶段在校生4576.07万人,高等教育在校生2907万人,中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从1949年的25%增长到2008年的99.54%,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新中国教育走的是一条其他国家所没有走过的特别的道路,也是一条积极探索和不断推进教育公平的道路。
二、《纲要》正视了教育公平面临的新问题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人生公平的起点。教育公平问题,既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价值取向,也是其教育发展和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客观分析我国的教育现状,应该清醒地看到,教育公平的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正如袁贵仁部长所言,“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人群之间还有一些教育不公平的现象”,而且随着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而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区域之间的教育公平缺失。由于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而造成的教育不公平十分突出。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地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高校较少的省市的学生的升学机会。为了考上大学,他们只有拼毅力、体力、精力,既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也导致大量的“高考移民”事件发生。
城乡之间的教育公平缺失。中国青年报载: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城乡户籍制度对教育的影响显著:在农业户口的居民中,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口仅占0.7%,达到初中教育以上水平的不足20%。而在非农业户口的人中,对应的比例分别为12.3%和85%。学者们研究后认为,资源配置不合理阻碍了农村教育发展。调查数据显示:在完成初中教育后,城市户籍人口中有67.1%的人能够继续升学,并有15.9%的人达到大学及以上学历。而在农村户籍人口中,对应的比例则下滑到了26.8%和3%。数据背后的教育城乡公平的缺失,不容小觑。
人群之间的教育公平缺失。《纲要》指出: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可是眼下愈演愈烈的“择校”以及“高额择校费”问题,既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也直接反映了这种新的教育公平缺失——阶层公平缺失。社会发展,使得人们因为从事工作性质的差异和收入差异逐渐演变出身份差异。伴随着身份的差异,教育权利和机会也出现了新的差异。
三、《纲要》指明了促进教育公平的努力方向
教育公平问题,关系着全国绝大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人心向背。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纲要》指出:教育公平的“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纲要》的这一要求,指明了今后我国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明确了落实教育公平的主体:政府。具体要求:一是重点体现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提出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十年内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二是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加大对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区域差距;三是加强困难群体子女教育保障,健全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延伸,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而失学,推动逐步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推动形成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质量。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往往是帮助处于弱势的群体改变命运的渠道,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同时极大地降低其对现状的不满。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教育公平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既传承了历史,紧扣了时代,也必将很好的把握未来。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
一、《纲要》明确了“促进教育公平”的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纲要》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进而明确“促进公平”属于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是国家政策重要的选择。“促进教育公平”成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既体现了人类思想意识中对教育未来的美好向往,也是新中国教育发展改革的必然结果。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而自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
新中国的教育发展始终体现着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和探索。教育公平状况伴随着新中国教育的发展而进步。从《政协共同纲领》确定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开始,党和政府就一贯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通过多种教育方式和途径,新中国的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育的普及速度迅速加快。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2003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2008年城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推进教育公平的力度不断加大。2009年的资料表明,中国在校学生为23399.55万人,其中小学在校生10331.51万人,初中在校生5584.97万人,高中阶段在校生4576.07万人,高等教育在校生2907万人,中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从1949年的25%增长到2008年的99.54%,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新中国教育走的是一条其他国家所没有走过的特别的道路,也是一条积极探索和不断推进教育公平的道路。
二、《纲要》正视了教育公平面临的新问题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人生公平的起点。教育公平问题,既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价值取向,也是其教育发展和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客观分析我国的教育现状,应该清醒地看到,教育公平的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正如袁贵仁部长所言,“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人群之间还有一些教育不公平的现象”,而且随着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而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区域之间的教育公平缺失。由于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而造成的教育不公平十分突出。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地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高校较少的省市的学生的升学机会。为了考上大学,他们只有拼毅力、体力、精力,既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也导致大量的“高考移民”事件发生。
城乡之间的教育公平缺失。中国青年报载: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城乡户籍制度对教育的影响显著:在农业户口的居民中,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口仅占0.7%,达到初中教育以上水平的不足20%。而在非农业户口的人中,对应的比例分别为12.3%和85%。学者们研究后认为,资源配置不合理阻碍了农村教育发展。调查数据显示:在完成初中教育后,城市户籍人口中有67.1%的人能够继续升学,并有15.9%的人达到大学及以上学历。而在农村户籍人口中,对应的比例则下滑到了26.8%和3%。数据背后的教育城乡公平的缺失,不容小觑。
人群之间的教育公平缺失。《纲要》指出: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可是眼下愈演愈烈的“择校”以及“高额择校费”问题,既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也直接反映了这种新的教育公平缺失——阶层公平缺失。社会发展,使得人们因为从事工作性质的差异和收入差异逐渐演变出身份差异。伴随着身份的差异,教育权利和机会也出现了新的差异。
三、《纲要》指明了促进教育公平的努力方向
教育公平问题,关系着全国绝大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人心向背。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纲要》指出:教育公平的“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纲要》的这一要求,指明了今后我国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明确了落实教育公平的主体:政府。具体要求:一是重点体现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提出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十年内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二是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加大对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区域差距;三是加强困难群体子女教育保障,健全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延伸,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而失学,推动逐步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推动形成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质量。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往往是帮助处于弱势的群体改变命运的渠道,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同时极大地降低其对现状的不满。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教育公平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既传承了历史,紧扣了时代,也必将很好的把握未来。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