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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区委书记茅明贵收到一封特殊的感谢信。63岁的市民钮洁玫女士来信表扬该区法院副院长崔剑平的公正判决,称“崔剑平法官凭着自己的才识、智慧、胆略和威望,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了一件深得民心的大好事”。与亡夫前妻的子女就一套公有住房承租问题产生纠纷,官司一打6年,钮洁玫饱受心灵创伤。
茅明贵将信批转给区法院院长郭伟清、区司法局和天平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艾福忠。不少天平社区(街道)的基层干部都跟钮洁玫说,二审胜利在望。为了居住权,2004年钮洁玫曾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败诉。后钮洁玫另以“要求重新确定承租人”为由再起诉,一审胜诉。岂料,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
钮洁玫的代理律师李东方说,一审崔剑平顶住压力判钮洁玫胜诉,是想开一个口子,创造条件解决这起纠纷。崔剑平则告诉记者,他这是“能动司法”,想通过这样的判决,让双方坐下来调解,以“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崔剑平的目的没有达到,二审判决书甚至批评他“仅从情感出发”。
真是这样吗?钮洁玫为何屡屡败诉,崔剑平“能动司法”实践又为何夭折?一败再败
一场忽如其来的命案改变了钮洁玫的生命轨迹。
2003年10月5日,退休工程师钮洁玫与科学家周鼎新终于领了结婚证。他们在周鼎新作为承租人的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95弄3号公有住房同居已有5年之久。第二天,两人携手去海南旅游。10月16日,两人在海口人民公园遭到6名歹徒抢劫、殴打,周不幸去世,钮洁玫则受伤。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案,曾轰动全国。
从海口返沪,钮洁玫惊讶地发现,周的子女已将她生活的房间清理一空,房门也换了新锁,“他们就这样将我扫地出门了”。之后,钮洁玫每月1380元的退休工资几乎全部用于租房,仅剩下80元加上80多岁的老母亲每月460元的纳保金合在一起苦度时光,“长期以来我与母亲一天只吃两餐,4片面包过一天是常有的事情”。
近年来在上海,在动拆迁、财产权属、婚姻家庭中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纠纷日益突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各种现象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崔剑平说,“它是引起很多社会矛盾的基点。公有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权利确定不明确,就变成满街的兔子谁都可以抓,如果有本事,他就搂入怀中,没本事的灰溜溜看著被人家抓走了。”钮洁玫成为陷入这一制度陷阱的一员。
2004年,钮洁玫就居住权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天平社区(街道)司法所所长倪丁森得知周鼎新的儿子周宇叫居委会开了一张证明,说钮洁玫没住过建国西路695弄3号公有住房,并送达法庭。倪丁森立即叫居委会重写一张证明,告知法庭之前的证明有误,钮洁玫居住过。令倪丁森不解的是。这份证明没有被一审法庭采用,法庭采用的是先前的证明。
钮洁玫认定一审法院“不公”,决定上诉。二审法院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钮洁玫仍然败诉:钮洁玫称补办结婚手续后当天仍住过系争房屋,“本院不予采信”;钮洁玫要求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1999年6月起算,“本院不予采信”。结论是钮洁玫“缺乏成为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
钮洁玫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6年12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认为,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有误”,并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检察院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其婚后是否在系争房屋内住宿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认为钮洁玫主张居住权合理合法。
再审是书面审理,剥夺了抗诉机关和钮洁玫在法庭上申辩的权利。再审重申,钮洁玫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认为“钮洁玫与周鼎新在婚前同居生活,是双方对生活状态的选择和价值观的体现,但由于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钮洁玫同居期间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结果依然是钮洁玫败诉。
“能动司法”失败
2004年1月1日,周鼎新的子女悄悄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周荧。周荧是周鼎新的女儿,2000年去了美国,户口空挂系争房屋内。周鼎新另外两个孩子,一个日本籍,一个美国籍,无权享受中国公房福利,他们便以周荧的名义来争夺这套公房。但更改户名时,周荧人在美国。是别人一手操办,没有本人签名,程序上有瑕疵。
2008年,钮洁玫抓住这个瑕疵,提起诉求为“物业更改承租人行为无效”的诉讼。徐汇区法院分管审判的第-一副院长崔剑平亲任此案审判长。钮浩玫听说,崔剑平“以判案公正著称”,“是徐汇区法院的一块牌子”,顿觉得“有希望了”。
这时,周荧反将一军,状告钮洁玫家人损害其在系争房屋内财产,钮洁玫被列为第三人。一审判决,周荧败诉。周荧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里,有一段具有“铺垫意义”的叙述:“虽然第三人(即钮洁玫)曾被本院认定缺乏成为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但毕竟是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周鼎新的配偶,是福利住房的关系人。根据我国的公序良俗,周鼎新去世以后,第三人有生之年未另行结婚的,可以在周鼎新承租的公房里继续居住。”这段话是崔剑平让主审法官加进去的。
2010年2月5日,徐汇区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周荧变更系争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变更行为无效。判决书还认为,钮洁柔玫作为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周鼎新的配偶,可以不受居住年限和本市他处住房情况的限制,故变更系争房屋租赁关系时,钮洁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判决书写道:“系争公房使用权的巨大交换价值使现有公房管理制度缺陷与公序良俗公平理念的冲突十分激烈,以致双方在希望房屋使用上各执一词争斗不休。如被继承人的公房相关权益可以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上诉纠纷就可能避免或容易调解处理了。”
崔剑平告诉记者,这段话是他特意写上去的,目的是希望让双方坐下来调解,本着“公房相关权益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平衡各自利益”的原则,让周荧给钮洁玫一些补偿,化解双方矛盾。崔剑平劝周荧接受调解,但周荧不愿调解,选择了_上诉。崔剑平的“能动司法”实践遭遇了尴尬。据悉,为了挽救自己的“能动司法”,在周荧提出上诉后,崔剑平与二审法院沟通,希望二审能维持原判,将周荧拉回到调解平台上。
2010年6月9日,一中院二审判决,钮洁玫败诉。“能动司法”宣告失败。
症结在“公房制度”
采访时,崔剑平递给记者一本法学杂志,上面有一篇他的论文《我国福利性住房同住人权利及保护》,第一段写道:“福利性住房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由于长期缺乏系统的配套法律规范,在社会转型、房价剧烈上涨时期,
茅明贵将信批转给区法院院长郭伟清、区司法局和天平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艾福忠。不少天平社区(街道)的基层干部都跟钮洁玫说,二审胜利在望。为了居住权,2004年钮洁玫曾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败诉。后钮洁玫另以“要求重新确定承租人”为由再起诉,一审胜诉。岂料,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
钮洁玫的代理律师李东方说,一审崔剑平顶住压力判钮洁玫胜诉,是想开一个口子,创造条件解决这起纠纷。崔剑平则告诉记者,他这是“能动司法”,想通过这样的判决,让双方坐下来调解,以“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崔剑平的目的没有达到,二审判决书甚至批评他“仅从情感出发”。
真是这样吗?钮洁玫为何屡屡败诉,崔剑平“能动司法”实践又为何夭折?一败再败
一场忽如其来的命案改变了钮洁玫的生命轨迹。
2003年10月5日,退休工程师钮洁玫与科学家周鼎新终于领了结婚证。他们在周鼎新作为承租人的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95弄3号公有住房同居已有5年之久。第二天,两人携手去海南旅游。10月16日,两人在海口人民公园遭到6名歹徒抢劫、殴打,周不幸去世,钮洁玫则受伤。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案,曾轰动全国。
从海口返沪,钮洁玫惊讶地发现,周的子女已将她生活的房间清理一空,房门也换了新锁,“他们就这样将我扫地出门了”。之后,钮洁玫每月1380元的退休工资几乎全部用于租房,仅剩下80元加上80多岁的老母亲每月460元的纳保金合在一起苦度时光,“长期以来我与母亲一天只吃两餐,4片面包过一天是常有的事情”。
近年来在上海,在动拆迁、财产权属、婚姻家庭中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纠纷日益突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各种现象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崔剑平说,“它是引起很多社会矛盾的基点。公有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权利确定不明确,就变成满街的兔子谁都可以抓,如果有本事,他就搂入怀中,没本事的灰溜溜看著被人家抓走了。”钮洁玫成为陷入这一制度陷阱的一员。
2004年,钮洁玫就居住权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天平社区(街道)司法所所长倪丁森得知周鼎新的儿子周宇叫居委会开了一张证明,说钮洁玫没住过建国西路695弄3号公有住房,并送达法庭。倪丁森立即叫居委会重写一张证明,告知法庭之前的证明有误,钮洁玫居住过。令倪丁森不解的是。这份证明没有被一审法庭采用,法庭采用的是先前的证明。
钮洁玫认定一审法院“不公”,决定上诉。二审法院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钮洁玫仍然败诉:钮洁玫称补办结婚手续后当天仍住过系争房屋,“本院不予采信”;钮洁玫要求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1999年6月起算,“本院不予采信”。结论是钮洁玫“缺乏成为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
钮洁玫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6年12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认为,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有误”,并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检察院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其婚后是否在系争房屋内住宿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认为钮洁玫主张居住权合理合法。
再审是书面审理,剥夺了抗诉机关和钮洁玫在法庭上申辩的权利。再审重申,钮洁玫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认为“钮洁玫与周鼎新在婚前同居生活,是双方对生活状态的选择和价值观的体现,但由于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钮洁玫同居期间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结果依然是钮洁玫败诉。
“能动司法”失败
2004年1月1日,周鼎新的子女悄悄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周荧。周荧是周鼎新的女儿,2000年去了美国,户口空挂系争房屋内。周鼎新另外两个孩子,一个日本籍,一个美国籍,无权享受中国公房福利,他们便以周荧的名义来争夺这套公房。但更改户名时,周荧人在美国。是别人一手操办,没有本人签名,程序上有瑕疵。
2008年,钮洁玫抓住这个瑕疵,提起诉求为“物业更改承租人行为无效”的诉讼。徐汇区法院分管审判的第-一副院长崔剑平亲任此案审判长。钮浩玫听说,崔剑平“以判案公正著称”,“是徐汇区法院的一块牌子”,顿觉得“有希望了”。
这时,周荧反将一军,状告钮洁玫家人损害其在系争房屋内财产,钮洁玫被列为第三人。一审判决,周荧败诉。周荧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里,有一段具有“铺垫意义”的叙述:“虽然第三人(即钮洁玫)曾被本院认定缺乏成为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但毕竟是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周鼎新的配偶,是福利住房的关系人。根据我国的公序良俗,周鼎新去世以后,第三人有生之年未另行结婚的,可以在周鼎新承租的公房里继续居住。”这段话是崔剑平让主审法官加进去的。
2010年2月5日,徐汇区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周荧变更系争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变更行为无效。判决书还认为,钮洁柔玫作为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周鼎新的配偶,可以不受居住年限和本市他处住房情况的限制,故变更系争房屋租赁关系时,钮洁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判决书写道:“系争公房使用权的巨大交换价值使现有公房管理制度缺陷与公序良俗公平理念的冲突十分激烈,以致双方在希望房屋使用上各执一词争斗不休。如被继承人的公房相关权益可以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上诉纠纷就可能避免或容易调解处理了。”
崔剑平告诉记者,这段话是他特意写上去的,目的是希望让双方坐下来调解,本着“公房相关权益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平衡各自利益”的原则,让周荧给钮洁玫一些补偿,化解双方矛盾。崔剑平劝周荧接受调解,但周荧不愿调解,选择了_上诉。崔剑平的“能动司法”实践遭遇了尴尬。据悉,为了挽救自己的“能动司法”,在周荧提出上诉后,崔剑平与二审法院沟通,希望二审能维持原判,将周荧拉回到调解平台上。
2010年6月9日,一中院二审判决,钮洁玫败诉。“能动司法”宣告失败。
症结在“公房制度”
采访时,崔剑平递给记者一本法学杂志,上面有一篇他的论文《我国福利性住房同住人权利及保护》,第一段写道:“福利性住房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由于长期缺乏系统的配套法律规范,在社会转型、房价剧烈上涨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