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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中英关于保证的不同规定基础上,认为中国并未引入保证制度,并且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英国模式的保证制度与中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要求的不同,在将来‘海商法〉的修改中也不宜直接引入。同时,透过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现状分析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软化保证制度,并尝试用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来解释与理解这种“保证”,以明确其法律属性及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