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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星代言对于很多的厂家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及产品的销量来说非常有帮助,然而现在明星代言的功利性比较强,出现很多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并非如所宣传的那样好,是夸大或虚假宣传,而消费者由于使用了相关的产品造成了利益的损害,但是却无法维权的事件。本文通过对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治现状作分析,研究了当前明星代言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治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提出了几个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代言广告
迄今为止,所有状告虚假代言的没有一例胜诉。我国的《广告法》等相关的法律都仅仅对广告的发布与其相关体的法律责任,然则对于明星代言人一方,却并没有做相应的涉及,这样便使得市场经济失去了平衡。同时,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当竞争法》中对于明星代言人应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有过一些说明与规定,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只是简单的将责任限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未涉及其它,这也是当前立法方面不健全的一个表现。很多的受害消费者表示使用问题产品,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对于明星的信任,认为只要是明星代言的产品,便是有质量保证的,但是事实却让人难以接受,因为最终的受害消费者都不得不自己去承担损失,无法追究责任与赔偿,申權无门的现象很普遍。
一、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不完善
现行的法律法零星对于治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并不完善,主要是因为在处理纠纷时,往往将明星作为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没有作为主体而执行,而有些法规,即使将明星包含在处罚的主体内,在进行赔偿责任划分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还需要进一步取证以及思考。不同时期的法律都会有一个时期的标志,法律总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的,只能针对于当前的事件起到处理及规范的作用,有局限性,而法律却需要不断的与时俱进。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明星作为广告主体的立法方面有确实,基本上是空白的。
2.政府执法监管存在问题
行政管理是我国的管理基层单位,它们可以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利,而行政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他们按照规定所作的行政事务,都可以归纳进行政的法律关系中。同样,如果广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对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便会有很好的推进作用。然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却存在不小的问题。
首先是广告审查的相关制度,在进行广告审查管理时,主要的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而在进行事前审核时,审核的范围相对较窄,审查的内容不多,这便使得广告的行为主体行使权利过大,往往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便会有越界的事情发生。
据相关的广告业内人员所讲,如果市场上有发生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时,媒体的主要领导则会利用行政权利与公关手段来解决纠纷,作为同一级别或是相近级别的行政领导,在沟通时会尽量的用人情来解决,并不会采取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情况在中国来说是非常普遍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虚假广告的法制处理。
二、完善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几个建议
1.完善虚假广告侵权主体的立法
立法方面存在缺陷,这也是在处理虚假广告时的所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基本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无法有合适的法律来进行制约处理的根本性原因。由于明星代言人在广告法中的法律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这也主要是因为时代经济发展所带来新问题。
在《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主体之类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实施阶段,还需要由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行政规定和地方性的法规来进行辅助的工作,而当前欠缺的是一个具体全面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市场活动情况对于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的依赖都是非常必要的,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不断的完善。首先要对于广告审查的标准、规范、公益广告以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及范围做调整并不断的完善,才能弥补广告法的缺失。
2.完善广告审核制度
在我国发生虚假广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广告预审时不严谨,所以漏洞比较多。广告审查目前主要是采取区别审核的方式,对于特殊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审核时用的是两种标准,而我们可以发现,特殊商品领域内的广告审核问题会比一般商品的审核问题多,但是还是无法达到好的审核效果。针对广告虚假代言,应该不分特殊和一般,统一用一个严格的标准来进行审查,比在事后发现问题解决纠纷要容易,所以所有的广告在发布前,一定要经过一个固定的行政流程,比如先登记,再审查。复审,再进行业务登记这样一个完整的审查流程,而且广告主需要向审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材料,比如化妆品,要有相关的成份报告、质检报告等等。除此之外。行政审查部门还要对广告发布前进行二次审查,针对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由其它的二级部门再次进行审核,加大审查监管的力度,完善审查机制。
3.完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的部分:首先要确定的是诉权的主体,按照我国的法律,诉权主体可以是私权主体,即私权主体是指社会团体等,而公权主体则指从事于司法工作者的这部分人群,消费者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让利害关系人利益得到保障,那么就一定要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
接下来在举证环节方面,我国的法律诉讼一直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很多时候。即使利害关系人得到了授权,但是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中,可以将两者的位置对换,明星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需要由他们自己来做无罪的举证,消费者只需要将自己所受到的侵害与明星代言的关系进行举证即可。但是事实上,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体进行举证诉讼,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时间来做支撑。所以在公益诉讼中,可以利用诉讼激励制度来提升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让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候亚南.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广西大学,2017.
[2]陈敏.从“修正毒胶囊事件”看明星虚假代言医药广告的法律责任[D].兰州大学,2012.
作者简介:
胡雪亮(1993.3~ ),男,汉族,黑龙江黑河人,本科。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代言广告
迄今为止,所有状告虚假代言的没有一例胜诉。我国的《广告法》等相关的法律都仅仅对广告的发布与其相关体的法律责任,然则对于明星代言人一方,却并没有做相应的涉及,这样便使得市场经济失去了平衡。同时,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当竞争法》中对于明星代言人应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有过一些说明与规定,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只是简单的将责任限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未涉及其它,这也是当前立法方面不健全的一个表现。很多的受害消费者表示使用问题产品,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对于明星的信任,认为只要是明星代言的产品,便是有质量保证的,但是事实却让人难以接受,因为最终的受害消费者都不得不自己去承担损失,无法追究责任与赔偿,申權无门的现象很普遍。
一、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不完善
现行的法律法零星对于治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并不完善,主要是因为在处理纠纷时,往往将明星作为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没有作为主体而执行,而有些法规,即使将明星包含在处罚的主体内,在进行赔偿责任划分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还需要进一步取证以及思考。不同时期的法律都会有一个时期的标志,法律总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的,只能针对于当前的事件起到处理及规范的作用,有局限性,而法律却需要不断的与时俱进。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明星作为广告主体的立法方面有确实,基本上是空白的。
2.政府执法监管存在问题
行政管理是我国的管理基层单位,它们可以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利,而行政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他们按照规定所作的行政事务,都可以归纳进行政的法律关系中。同样,如果广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对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便会有很好的推进作用。然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却存在不小的问题。
首先是广告审查的相关制度,在进行广告审查管理时,主要的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而在进行事前审核时,审核的范围相对较窄,审查的内容不多,这便使得广告的行为主体行使权利过大,往往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便会有越界的事情发生。
据相关的广告业内人员所讲,如果市场上有发生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时,媒体的主要领导则会利用行政权利与公关手段来解决纠纷,作为同一级别或是相近级别的行政领导,在沟通时会尽量的用人情来解决,并不会采取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情况在中国来说是非常普遍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虚假广告的法制处理。
二、完善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几个建议
1.完善虚假广告侵权主体的立法
立法方面存在缺陷,这也是在处理虚假广告时的所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基本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无法有合适的法律来进行制约处理的根本性原因。由于明星代言人在广告法中的法律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这也主要是因为时代经济发展所带来新问题。
在《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主体之类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实施阶段,还需要由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行政规定和地方性的法规来进行辅助的工作,而当前欠缺的是一个具体全面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市场活动情况对于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的依赖都是非常必要的,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不断的完善。首先要对于广告审查的标准、规范、公益广告以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及范围做调整并不断的完善,才能弥补广告法的缺失。
2.完善广告审核制度
在我国发生虚假广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广告预审时不严谨,所以漏洞比较多。广告审查目前主要是采取区别审核的方式,对于特殊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审核时用的是两种标准,而我们可以发现,特殊商品领域内的广告审核问题会比一般商品的审核问题多,但是还是无法达到好的审核效果。针对广告虚假代言,应该不分特殊和一般,统一用一个严格的标准来进行审查,比在事后发现问题解决纠纷要容易,所以所有的广告在发布前,一定要经过一个固定的行政流程,比如先登记,再审查。复审,再进行业务登记这样一个完整的审查流程,而且广告主需要向审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材料,比如化妆品,要有相关的成份报告、质检报告等等。除此之外。行政审查部门还要对广告发布前进行二次审查,针对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由其它的二级部门再次进行审核,加大审查监管的力度,完善审查机制。
3.完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的部分:首先要确定的是诉权的主体,按照我国的法律,诉权主体可以是私权主体,即私权主体是指社会团体等,而公权主体则指从事于司法工作者的这部分人群,消费者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让利害关系人利益得到保障,那么就一定要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
接下来在举证环节方面,我国的法律诉讼一直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很多时候。即使利害关系人得到了授权,但是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中,可以将两者的位置对换,明星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需要由他们自己来做无罪的举证,消费者只需要将自己所受到的侵害与明星代言的关系进行举证即可。但是事实上,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体进行举证诉讼,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时间来做支撑。所以在公益诉讼中,可以利用诉讼激励制度来提升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让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候亚南.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广西大学,2017.
[2]陈敏.从“修正毒胶囊事件”看明星虚假代言医药广告的法律责任[D].兰州大学,2012.
作者简介:
胡雪亮(1993.3~ ),男,汉族,黑龙江黑河人,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