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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的物质发展水平与精神文明的提升相匹配,而道德时时都体现在社会的每一个方面,只有从道德的现状中抓住本质,才能从根本上认识物质与精神的有效统一。通过小悦悦事件引起的对道德的反思和讨论,从内因和外因的角度来分析阐释突发性事件对道德的影响,并指出国家、公民、媒体等社会主体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以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提升。
关键词:道德 法律 舆论 责任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本名王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到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后面又开来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已经被碾压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十八个路人路过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事件发生后,随即引起的社会对道德的反思与讨论。
一、现阶段道德冷漠发生的原因分析
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虽然是突发的车祸,但是在事件发生的背后仍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对公众来说,不仅仅惋惜和伤痛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还应当反思这个事件的现实意义。
1、个体对事件的处理方式
从单个人来讲,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人们不可能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贸然伸出援手,而是持观望态度,或者回避态度。但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拷问,大多数人都会对此束手无策,那十八位路人只是大部分人的一个缩影,这是人性软弱无力的一面。从另一方面来说人们对悲剧性的事物又充满了同情,愿意为这类突发事件尽自己力所能及的一些贡献,比如说捐款,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的好心人也纷纷献上自己的爱心,这也是人性善的方面。
2、责任扩散效应对道德的影响
案发后经过的路人数目众多,但是真正伸出援手的人却只有一人,这也是由于一种责任扩散效应的影响。由于每个人都认为主要的责任和责任承担失败所带来的可能成本应由大家共同承担,也就是说提供帮助的责任扩散到其他人身上。应了中国那句古话,“龙多不下雨”。这种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使得目击者不作为,从而推敲目击者看到有其他人或认为应当有人比自己先目睹这件事而不知道是否应当作为,这就容易导致大家集体不作为的发生。而这个案件发生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地方,责任扩散的范围就会更广,那么公众的个人责任的划分就会陷入一个尴尬的局面:这个事件中我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3、媒体舆论的反应
针对这一事件,國外众多新闻媒体竞相报道。法国《费加罗报》、英国《独立报》、《路透社》,以及日本朝日电视台、美国CNN也连续两天报道小悦悦被碾事件。同时,中国各大新闻媒体也相继做了报道,掀起了一阵对道德的讨论。有人认为我国道德水平严重下滑,国人道德沦丧,严厉指责那十八路人的见死不救和冷漠,认为陈贤妹救人纯属炒作;有人认为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出现了问题,没有规定这类不作为而导致的惨案的发生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二、道德引起社会大讨论的内外因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也有极大的改善,与此同时,精神文化水平也得到了发展,人们对道德现状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基于内因分析
1、监护人责任的质疑
小悦悦事件中十八路人的见死不救和父母的大意共同促成了这个事件的发生,但是主要责任在于小悦悦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就应当为她的安全负责,更不能让她长时间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可以这样说,小悦悦的死,她的父母应该负主要责任。
2、社会成员的需求层次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是一个从低到高的发展层次。低层次的需要是生理需要,往上依次是安全、爱与归属、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指创造潜能的充分发挥,追求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动机。但是,生理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和欲望。人类不会安于底层的需求,较低层的需求被满足之后,就会往高处发展。满足生理需求之后就追求心理满足和社会认同,之后就想被爱,被尊重,希望人格与自身价值被承认。在物质条件改善的前提下,人们不再局限于低水平的道德现状,不仅对自身而且对他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通过自己或别人的行动来改变现有的道德缺陷,使得自身对道德的看法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促使道德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进步。
3、相似事件的警示与自我保护
五年前的彭宇案传递给公众的信号就是助人为乐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而人们对存在损失可能性的行为持否定态度,更不希望碰上这类需要救助的事情,因为一旦救助的方法不对而被别人讹诈,就不再是一个仅仅是关于金钱的问题了。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时间的认识更加的清晰,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财富,此类事件不仅仅费时费力没有办法为自己辩解,还会直接影响个人正常的生活。从生理上说,人都是会怕受到伤害的动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理所当然的。一生的艰辛的劳动和付出,不能因为个人的善举而导致整个家庭倾家荡产,因此,在自我保护的本能的引导下,人们常常对此选择避让。
(二)基于外部原因的分析
1、经济发展对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一部分人将人性的冷漠归咎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认为应当将见死不救等问题归于法律的制约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法制建设的速度,但法律制度与道德水平是应当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精神文明跟上发展的步伐,因此,人们开始思考法律与道德是否已经不适应已经发展的社会,是否应当有更高水平的法律和道德来加以约束。鉴于这一系列事件来说,如果法律可以帮助人们规避一些不应当承担的风险,那么道德也会随之而改变。
由于社会法制的滞后性,不可能对尚未发生的事情做出预先的规定,而需要在发生了典型的事例之后,对法律存在的漏洞加以补救,防止类似的案件再发生。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不是万能的,它规定的只是道德的底线,比如说,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更多的是强制性和惩罚性。但是在道德和法律的比较中可以看到法律缺少了一些人情味,也就是它的激励作用。虽然法律不能规定见死不救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规定做好事的人可以受到法律的哪些保护,既可以鼓励全社会成员在道德观念上达到较高的水平,又为实现道德规避了许多的问题。 2、媒体舆论的利益趋向
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对事件的夸大描述也导致公众对事件评判产生偏颇的认识。媒体,其职责,应当是客观的,真实,中立的,不带有任何政权倾向性的。它的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前提,使得它为了满足人们的好奇或者其他情绪而刻意符合,必然会影响媒体对事实报道的真实性。也就是說,媒体为了使自己的报道更加吸引公众的眼球,获得较高的收视率或者点击率,往往会从狭隘的视角对事实加以曲解以满足人们对负面新闻的爱好。
但是媒体在对这十八路人强烈谴责的同时,似乎所有人都忘记了肇事者可耻的逃逸行为。假设:第一辆车的司机能在事情发生后主动承担责任,那么小悦悦也不会被第二辆车再度碾伤。而且,他的肇事逃逸的行为无疑是罪大恶极,但是舆论的矛头明确的指向的是十八位路人,没有关心肇事者对责任的逃避。这的确是有些“本末倒置”,不得不承认媒体舆论在对公众的导向上存在严重偏差,甚至夸大事件本身的影响范围。
三、“小悦悦”个案的道德辐射
小悦悦事件中最受益的是我们公众和整个社会。在这个事件发生了以后,在网络上引起了众多的网友的热议,大家开始反思我们的道德状况和发展趋势。著名学者傅国涌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迄今为止,表面上确实看不到道德复兴的任何迹象,苹果似乎只会继续烂下去,直到落到地上。但另一方面,当世人普遍失望、无望甚至绝望的时候,也许变化已经悄悄开始”。
中国人并非不道德,单个人也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他们的不作为只是人性的一部分。媒体的投其所好,夸大了人们对负面问题的危害性的想象。从这个角度讲,国民的冷漠意识正在逐渐融解,好的风气正在建立,而不是像许多人所说的社会道德败坏,我们已经察觉到我们的道德底线在下滑,那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扭转这个趋势。
四、培养良好道德风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
在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风气的和谐是一个重要方面,而道德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因此对道德的倡导应该全面的进行。
首先,国家在制定法律的问题上,应当本着保护人民的态度进行,而不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积极完善法律不够人性的部分,主动听取人民的呼声。其次,家庭、学校的作用是为国家培养未来的接班人,就更应该注意学生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发展动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学会辨析善恶,帮助需要帮助的对象,实现自身的价值。最后,媒体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态度传播信息,不能为一己私利而歪曲事实,错误引导民众的关注点。媒体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明确自身的主要任务,真实的还原事情本身。
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国家正在一步步的规范道德的建设。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做出的要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道德建设的重视程度。国家对应当积极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培训,使大部分人都能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的演习或者培训,让每一个国人都能有效地应对这类突发事件。只要每一个单个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减少冷漠,社会道德就会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肖旭.社会心理学[M].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2]管理心得:小悦悦事件与责任扩散效应[J].牛津管理评论,2011-11-04.
[3]梁宁,潘荣华.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责任的缺失与重建—以南京彭宇案为中心
[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3).
关键词:道德 法律 舆论 责任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本名王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到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后面又开来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已经被碾压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十八个路人路过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事件发生后,随即引起的社会对道德的反思与讨论。
一、现阶段道德冷漠发生的原因分析
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虽然是突发的车祸,但是在事件发生的背后仍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对公众来说,不仅仅惋惜和伤痛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还应当反思这个事件的现实意义。
1、个体对事件的处理方式
从单个人来讲,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人们不可能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贸然伸出援手,而是持观望态度,或者回避态度。但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拷问,大多数人都会对此束手无策,那十八位路人只是大部分人的一个缩影,这是人性软弱无力的一面。从另一方面来说人们对悲剧性的事物又充满了同情,愿意为这类突发事件尽自己力所能及的一些贡献,比如说捐款,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的好心人也纷纷献上自己的爱心,这也是人性善的方面。
2、责任扩散效应对道德的影响
案发后经过的路人数目众多,但是真正伸出援手的人却只有一人,这也是由于一种责任扩散效应的影响。由于每个人都认为主要的责任和责任承担失败所带来的可能成本应由大家共同承担,也就是说提供帮助的责任扩散到其他人身上。应了中国那句古话,“龙多不下雨”。这种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使得目击者不作为,从而推敲目击者看到有其他人或认为应当有人比自己先目睹这件事而不知道是否应当作为,这就容易导致大家集体不作为的发生。而这个案件发生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地方,责任扩散的范围就会更广,那么公众的个人责任的划分就会陷入一个尴尬的局面:这个事件中我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3、媒体舆论的反应
针对这一事件,國外众多新闻媒体竞相报道。法国《费加罗报》、英国《独立报》、《路透社》,以及日本朝日电视台、美国CNN也连续两天报道小悦悦被碾事件。同时,中国各大新闻媒体也相继做了报道,掀起了一阵对道德的讨论。有人认为我国道德水平严重下滑,国人道德沦丧,严厉指责那十八路人的见死不救和冷漠,认为陈贤妹救人纯属炒作;有人认为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出现了问题,没有规定这类不作为而导致的惨案的发生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二、道德引起社会大讨论的内外因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也有极大的改善,与此同时,精神文化水平也得到了发展,人们对道德现状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基于内因分析
1、监护人责任的质疑
小悦悦事件中十八路人的见死不救和父母的大意共同促成了这个事件的发生,但是主要责任在于小悦悦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就应当为她的安全负责,更不能让她长时间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可以这样说,小悦悦的死,她的父母应该负主要责任。
2、社会成员的需求层次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是一个从低到高的发展层次。低层次的需要是生理需要,往上依次是安全、爱与归属、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指创造潜能的充分发挥,追求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动机。但是,生理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和欲望。人类不会安于底层的需求,较低层的需求被满足之后,就会往高处发展。满足生理需求之后就追求心理满足和社会认同,之后就想被爱,被尊重,希望人格与自身价值被承认。在物质条件改善的前提下,人们不再局限于低水平的道德现状,不仅对自身而且对他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通过自己或别人的行动来改变现有的道德缺陷,使得自身对道德的看法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促使道德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进步。
3、相似事件的警示与自我保护
五年前的彭宇案传递给公众的信号就是助人为乐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而人们对存在损失可能性的行为持否定态度,更不希望碰上这类需要救助的事情,因为一旦救助的方法不对而被别人讹诈,就不再是一个仅仅是关于金钱的问题了。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时间的认识更加的清晰,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财富,此类事件不仅仅费时费力没有办法为自己辩解,还会直接影响个人正常的生活。从生理上说,人都是会怕受到伤害的动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理所当然的。一生的艰辛的劳动和付出,不能因为个人的善举而导致整个家庭倾家荡产,因此,在自我保护的本能的引导下,人们常常对此选择避让。
(二)基于外部原因的分析
1、经济发展对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一部分人将人性的冷漠归咎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认为应当将见死不救等问题归于法律的制约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法制建设的速度,但法律制度与道德水平是应当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精神文明跟上发展的步伐,因此,人们开始思考法律与道德是否已经不适应已经发展的社会,是否应当有更高水平的法律和道德来加以约束。鉴于这一系列事件来说,如果法律可以帮助人们规避一些不应当承担的风险,那么道德也会随之而改变。
由于社会法制的滞后性,不可能对尚未发生的事情做出预先的规定,而需要在发生了典型的事例之后,对法律存在的漏洞加以补救,防止类似的案件再发生。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不是万能的,它规定的只是道德的底线,比如说,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更多的是强制性和惩罚性。但是在道德和法律的比较中可以看到法律缺少了一些人情味,也就是它的激励作用。虽然法律不能规定见死不救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规定做好事的人可以受到法律的哪些保护,既可以鼓励全社会成员在道德观念上达到较高的水平,又为实现道德规避了许多的问题。 2、媒体舆论的利益趋向
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对事件的夸大描述也导致公众对事件评判产生偏颇的认识。媒体,其职责,应当是客观的,真实,中立的,不带有任何政权倾向性的。它的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前提,使得它为了满足人们的好奇或者其他情绪而刻意符合,必然会影响媒体对事实报道的真实性。也就是說,媒体为了使自己的报道更加吸引公众的眼球,获得较高的收视率或者点击率,往往会从狭隘的视角对事实加以曲解以满足人们对负面新闻的爱好。
但是媒体在对这十八路人强烈谴责的同时,似乎所有人都忘记了肇事者可耻的逃逸行为。假设:第一辆车的司机能在事情发生后主动承担责任,那么小悦悦也不会被第二辆车再度碾伤。而且,他的肇事逃逸的行为无疑是罪大恶极,但是舆论的矛头明确的指向的是十八位路人,没有关心肇事者对责任的逃避。这的确是有些“本末倒置”,不得不承认媒体舆论在对公众的导向上存在严重偏差,甚至夸大事件本身的影响范围。
三、“小悦悦”个案的道德辐射
小悦悦事件中最受益的是我们公众和整个社会。在这个事件发生了以后,在网络上引起了众多的网友的热议,大家开始反思我们的道德状况和发展趋势。著名学者傅国涌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迄今为止,表面上确实看不到道德复兴的任何迹象,苹果似乎只会继续烂下去,直到落到地上。但另一方面,当世人普遍失望、无望甚至绝望的时候,也许变化已经悄悄开始”。
中国人并非不道德,单个人也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他们的不作为只是人性的一部分。媒体的投其所好,夸大了人们对负面问题的危害性的想象。从这个角度讲,国民的冷漠意识正在逐渐融解,好的风气正在建立,而不是像许多人所说的社会道德败坏,我们已经察觉到我们的道德底线在下滑,那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扭转这个趋势。
四、培养良好道德风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
在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风气的和谐是一个重要方面,而道德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因此对道德的倡导应该全面的进行。
首先,国家在制定法律的问题上,应当本着保护人民的态度进行,而不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积极完善法律不够人性的部分,主动听取人民的呼声。其次,家庭、学校的作用是为国家培养未来的接班人,就更应该注意学生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发展动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学会辨析善恶,帮助需要帮助的对象,实现自身的价值。最后,媒体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态度传播信息,不能为一己私利而歪曲事实,错误引导民众的关注点。媒体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明确自身的主要任务,真实的还原事情本身。
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国家正在一步步的规范道德的建设。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做出的要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道德建设的重视程度。国家对应当积极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培训,使大部分人都能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的演习或者培训,让每一个国人都能有效地应对这类突发事件。只要每一个单个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减少冷漠,社会道德就会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肖旭.社会心理学[M].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2]管理心得:小悦悦事件与责任扩散效应[J].牛津管理评论,2011-11-04.
[3]梁宁,潘荣华.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责任的缺失与重建—以南京彭宇案为中心
[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