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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作用得到国内外各高职院校充分肯定和推崇,然而合作过程中由于缔结三方(企业、学校、学生)信息不对称,目前国家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的引导和控制等等而导致对签约主体缺乏相应的约束力,这种内在的局限性导致“校企合作”频频出现违约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有序、有成效的展开。文章针对此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